死刑不引渡(死刑不引渡原则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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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根据“死刑不引渡”,那难道有人想杀人了,杀个10几人,然后跑到外国,就没事了?

当然有事啦~这种重大刑事犯罪是有可能通过协商引渡的,就算是引渡不成,外国也会判他几百年的牢的。

况且我觉得他跑不跑得出去还是个问题。。。。

死刑不引渡(死刑不引渡原则利弊)

什么是引渡,为什么死刑犯不能引渡?

所谓引渡,是指一国把在其境内抓获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指控为毒品犯罪或者已被定罪判刑的人,根据有管辖权国家的请求,在条约或者互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请求国,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执行刑罚的一项国际司法合作制度。引渡是国家间进行禁毒执法合作的一种方式。根据《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规定,毒品犯罪是国际间的可引渡之罪。毒品犯罪可引渡的对象,可以是请求国的公民,也可以是第三国的公民,但我国拒绝向外国引渡中国公民。

什么是“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条约中确定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和先例。条约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有人认为,这一原则“不会对我们现行的司法框架构成威胁,相反,它只会加强我国司法钳制犯罪的能力,扩展我国司法的约束边界”;认为“纠结于某一条款当仁不让,从而延宕整个国际司法合作的进程,实属不智之举”。中西引渡条约谈判中方代表团团长、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参赞徐宏说:“现在我们首先面临的并不是要不要判死刑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把他们抓回来的问题。”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认为,引渡条约“作出这样的规定,并没有改变中国现行法律关于死刑制度的规定”。

笔者不敢苟同。个人认为,这是在对外司法合作史上开了一个极端错误的先例,其直接的结果,就是破坏了中国自己确定的法治原则,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要求及引渡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死刑犯不引渡”,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引渡回国后将被判处死刑或被执行死刑,则会被拒绝引渡。

在我国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如果仍然严格依法判刑,就会被有关国家拒绝引渡要求。这与没有引渡条约或者有引渡条约而不接受“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效果是一样的。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承认此一原则意义不大。

如果为了能够将该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而刻意承诺或保证不予判处死刑,则将严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承认“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极有可能引起的后果是,那些自知可能被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从这一原则中得到“鼓励”,想尽办法潜逃国外。即使被引渡回国,这一原则也会成为一道免死金牌。同样条件下,没有逃跑出国的反而受到死刑制裁。这在普通民众看来,只要能逃跑出国就能获得一种变相的特权,这是一种恶劣的示范。这使刑法丧失了尊严和公正,失去了积极的教育和预防作用。果真如此,则刑法典的权威性、严肃性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害,就是明显地“有法不依”。我国本来就十分脆弱的法治精神将受到沉重的打击,对我国现行的司法框架就构成了现实的威胁。

在司法上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以换取少数潜逃国外的犯罪嫌疑人能被引渡回国,能够获得更广泛的司法管辖,真的值得吗?

出现这一困局的症结在于,中国存在死刑制度。姑且不论我国当下废除死刑是否符合我国的国情,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如果中国废除了死刑,死刑犯不引渡原则造成的引渡障碍就不存在了。

有人认为,废除死刑、保护人权,是世界潮流、国际惯例,我国也可以废除死刑。

诚哉斯言。

实行死刑的历史证明,死刑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罪犯其实并没有多强的威慑作用,他们自知罪恶深重,难逃一死,死刑立即执行却恰好满足他们的期望--长痛不如短痛;死刑缓期执行其实就是劳动改造二十几年,就可以被释放。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并没有起到它原本意义上的作用。

愚以为,废除死刑,不失为很好的解决办法。但有人认为,废除死刑,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笔者的看法是,对于严重暴力犯罪,中国人有一命抵一命的观念,但并不是不能改变的;法律是滞后的,但并意味着法律处处都是被动的,它可以引导和纠正人们的某些观念和意识;对于严重经济犯罪,单靠判处死刑剥夺生命的极端制裁方式,并不能有效遏制腐败的发生和蔓延,国内腐败现象禁而不止,屡屡发生,就是明证。遏制贪腐犯罪最终取决于制度的健全和法律环境的完善。

在废除死刑的同时,可以改变刑法中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效法美国改用多罪累加原则,并对罪恶深重者规定不予减刑或赦免。这样,死刑造成的引渡障碍自然消除,累加刑期既可以体现罪刑的轻重,也可以对严重的犯罪施以严厉的惩罚,让罪大恶极者无望地在监狱中度过余生,其惩戒和威慑作用一定比死刑更好、更有效。

江歌案凶手为什么不引渡回国

江歌案凶手不引渡回国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中日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日本更不可能送回中国国内审判。即使存在引渡条约,也是指如果中国公民在中国犯罪,逃到国外,由国外引渡回国;一般情况下,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不会引渡回国的;

2、死刑犯不引渡,是各个国家的通行规则,这个案件有可能判处死刑,所以,不会引渡回国审判。如果日本法院没有判陈世峰死刑,陈世峰服刑期满,被日本驱逐回国,中国可以追究该凶手的刑事责任;

3、每一个国家都会有司法主权,在日本犯罪,日本法院会对该案件进行审判,不会把案件移交给中国审判。

正如如果一个日本人在中国国内伤害日本人,中国法院也不会把该案件移送日本法院判决一样,这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死刑不引渡”原则和“双重归罪”原则

所谓的死刑不引渡就是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指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在今年的中西引渡条约中明确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简而言之,就是要求一方对嫌犯不得判处或者至少不得执行死刑,否则,对方将不予引渡。

而“双重归罪”的原则是指所引渡的罪犯所犯的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而且必须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定为是犯罪行为的才可以引渡。由于两个国家对同一罪行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被请求国有可能以有关罪行在该国不构成犯罪为由拒绝引渡。

我国引渡法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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