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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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几次刑法修正案?各自生效的时间?

截至到2018年,《刑法》共有十次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自公布之日即1999年12月25日起开始施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自公布之日即2001年8月31日起开始施行。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自公布之日即2001年12月29日起开始施行。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自公布之日即2002年12月28日起开始施行。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自公布之日即2005年2月28日起开始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自公布之日即2006年6月29日起开始施行。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自公布之日即2009年2月28日起开始施行。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刑法修正案是指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刑法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是刑法修正的前提和基础。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224条是什么?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刑法是哪年颁布的

法律分析:现行刑法是1997年刑法,共有8个修正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02.2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02.2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06.2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5.02.28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12.2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12.29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08.3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12.25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 1997.03.1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修正案七内容?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内容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1.对“老鼠仓”行为的惩处 1997年修订刑法时,就对证券期货犯罪作了规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刑法也作了相应调整,对其中一些严重危害资本市场秩序、破坏社会诚信、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定,如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法运用资金罪等。这些规定为维护证券、期货等资本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增进社会诚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一些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其职务便利知悉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与证券、期货交易有关的未公开的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的资金的运营情况,客户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被称为“老鼠仓”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违背社会的诚信和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则,社会危害性严重。 。 2.关于逃避缴纳税款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作了修改,一是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规定具体的数额;二是增加规定,犯偷税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取消偷税具体的数额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同样的数额,其所反映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不规定具体数额,由司法机关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作出操作性规定并根据随时调整,更能适应实际需要。 。 二、关于侵犯公民权利犯罪 1.关于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网络信息技术等的普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追究这类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刑法关注民生和反映社会实际需要的导向。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收集、获取了一定数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负有对其依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义务。因此刑法修正案(七)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或者这些信息的行为也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 。 2.关于绑架罪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的犯罪。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绑架罪采取了严厉的对策,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依据该条的规定,绑架罪的起刑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对绑架这类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较重的刑罚是必要的。但是,考虑到实际生活中绑架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一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一些个别案件中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如善待并主动释放被绑架人,未造成实际后果的等。为了适应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的需要,增加一档刑罚,使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律上有一定的灵活度,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行为,防止更严重的危害后果发生,保护人质安全,也可以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基于以上考虑,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增加了一档刑罚,对“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使得刑法对绑架罪这种严重犯罪的严厉惩治重中有轻、严中有宽,罪刑单位的设置更为科学,有利于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绑架犯罪。这里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主动放弃绑架意图,恢复被绑架人人身自由,并且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大损失后果的等情形。 三、关于贪污贿赂犯罪 刑法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不可缺少的法律武器,是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对包括 1.关于影响力交易犯罪 影响力交易犯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不局限于国家机关人员。 2.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主要是提高了这一犯罪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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