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代理词原告(离婚案件被告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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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

很多夫妻婚后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感情的破败,最后不得不选择离婚。而关于婚后财产的分割需要一定的程序,为避免一些麻烦,可先行了解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词的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员):

作为姚某、杨某的代理人,参与其与冯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承望予以考虑。

一、本案并非分家析产纠纷,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在诉状中主张本案为分家析产纠纷,其目的是逃避婚姻法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规制。分家析产纠纷的前提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产生争议;而本案中,而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不是家庭成员关系(原告冯某与姚某于2008年8月17日离婚,原告姚女归原告冯某抚养),涉案房屋系姚某个人财产。

二、被告杨某主体资格不适格

杨某于2004年6月7日将自己的所有的房屋(被拆迁的房屋)赠与给被告姚某及其弟姚兄之后,不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本案无关。原告之所以将其列为被告,就是要给法官制造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的假象。

三、分家析产纠纷中家庭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开来

分家析产纠纷中家庭共同财产所有权人系家庭成员,不应当仅仅是夫妻二人(夫妻之间财产分割应当由婚姻法调整),而本案另一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涉案财产不具有所有权;同时,家庭共同财产应当是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付出之后的所得或者是全体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涉案房屋属于被告个人受赠财产。

四、涉案房屋源自杨某赠与姚某个人的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2004年6月7日杨某与姚某、姚兄签订的赠与协议书,明确记载“赠与人……故决定将自己继承母亲的四间平房赠与姚某、姚兄二个儿子个人所有。”拆迁姚某个人所有的平房后,姚某利用拆迁款回购的房屋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被告个人所有的拆迁款大于购房所需方价款

被告个人所有的平房被拆迁后,拆迁单位共计补偿给被告的款项为342195.52元;而回购涉案房屋总共仅需要340822.00元。因此,购买涉案房屋根本无需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被告与拆迁单位的《回购拆迁补充条款》第一页正文首部就明确了“用拆迁补偿款折价购买房屋”这一事实。

六、原告请求确认涉案房屋按份共有没有权利基础

如前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按份共有涉案房屋,因为涉案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故,原告主张的按份共有时去了基础。由于原告在涉案房屋中并没有共有份额,因而,其主张分割该房屋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并没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告在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2009年 月 日

离婚案件原告方代理词

一些已经反目的婚姻当事人,为避免双方见面觉得尴尬和不便,想寻找代理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不过为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可以先了解离婚案件原告方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xxx事务所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王川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需要夫妻感情的维持,而不是法律手续的强制性维系,法律不能担保婚姻的幸福,但却可以终止一段不幸的婚姻。原、被告双方分居早已超过两年,彼此形同陌路,已经从根本上说明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强制性维系这样一段破裂的婚姻,是对原、被告双方的折磨和不负责任。

二、原、被告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互相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致使矛盾加剧。被告漠不关心原告的生活,双方争吵不断,婚姻的本意在于个人追求人生的幸福,是两个人相互依靠,共同面对人生的挑战,而不是寻找一个争吵不休的冷漠家庭。双方的婚姻走到如今的地步,原告为了孩子成长、为了老人安心,也曾试图缓和夫妻关系,努力的维系这段婚姻,为了家庭的稳定付出种种艰辛努力,但面对着日渐冷漠的婚姻关系、渐行渐远的伴侣,却也只能走到起诉离婚的地步,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悲哀。

三、双方婚生子出生于xxx年7月6日,孩子即将成年,已经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开始形成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一个整日争吵、父母关系冷漠的家庭,显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告一直以来与孩子的关系良好,又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请求法院在征求孩子意见后,依法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四、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主要为xxxx,依据婚姻法相干规定,请求法院按照平等原则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与其互相折磨,不如给彼此一个重新再来的机会,也给孩子一个新的安宁、温馨的家庭。被告由于各种原因强行维系这样一种破裂婚姻,是对原告的一种伤害,恳请法院秉承法律的意志,给原告一个自由,和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追求幸福的权利和正常生活的尊严,判决原、被告离婚。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代理律师:

XX年XX月XX日

离婚纠纷代理词原告(离婚案件被告的代理词)

离婚诉讼抚养权代理词应该怎样写?

离婚案件抚养权代理词包括首部、正文以及结束语。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就原告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出庭参加诉讼。根据刚才庭审调查的情况和本案争议的焦点,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希望得到法庭的采纳:(一)关于离婚。因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都请求法院准予离婚,故请求法庭根据原被告双方共同的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代理人就不再展开。只强调一点: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原被告之间感情不好并非始于2008年。而是因为草率结婚缺乏必要的婚姻基础,且因性格不和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同时被告及被告家人对原告及原告父母一家不断的侵扰、威胁及行凶导致了双方感情的彻底破裂。该事实有双方共同生活所在地社区的证明、双方生活中的邻居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笔录材料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所称双方感情很好、是原告暴力导致感情破裂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原告性情忠厚,根本就不可能有被告所谓的暴力倾向,被告属于捏造事实。(二)关于双方女儿陈星(注:化名)的抚养归属。代理人认为,双方女儿陈星的抚养归属问题应当本着有利于陈星今后的成长和教育的原则出发考虑。为此,应综合考虑女儿陈星自身的年龄、原被告的经济能力、女儿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等因素。1、从年龄来看,陈星2006年2月6日出生,现已2周岁以上。马上就快满3周岁了。早已过哺乳期。应更着重从经济能力、生活习惯等因素考虑抚养归属。2、从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来看,陈星自出生以来,一直是原告父母实际抚养,原告也非常喜欢女儿,处处呵护有加。陈星已经形成了与原告父母及原告共同生活的习惯,也熟悉这样生活环境。这样的环境属于陈星一贯以来的生活习惯,也有利于陈星今后的成长。而反观被告,她因自身性格原因,平时基本不带孩子,与孩子极不亲近,关系疏远。并不适合承担直接抚养女儿的责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共同生活周边邻居的证言、双方共同生活所在地的社区所出具的证明等加以证明。这些证言和证明因均由贴近双方生活的群众和社区所出,且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具有足够的可信性。请求法庭采纳。被告一再称,陈星自出生以来一直跟随被告、双方有深厚的感情,明显与事实不相符合。也与双方生活中的群众的说法不相符合。请法庭明查。同时,从双方在派出所所签的《临时协议》也可以看出,女儿晚上是不随被告过夜的,要送回原告及原告父母家,只有女儿本人愿意的时候才呆在被告娘家过夜。可见,女儿平时的生活、过夜等离不开爷爷奶奶和原告。3、从谁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保障陈星的成长和受教育来看。显然,本案原告工作稳定、收入良好,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保障女儿的成长和受教育。同时,原告本人非常喜欢女儿,且没有任何不良习惯(被告称原告有暴力和赌博恶习显然属于捏造事实),也适合承担直接抚养女儿的义务。再加之,原告的父母也承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并提交了证据)和足够的精力,来帮助原告一起共同来抚养陈星。而反观被告,因没有工作,谈不上经济的持续能力。光有股份分红,但随着女儿的成长必将远远不够。同时被告提交了其父母的承诺书,但该承诺书承诺的内容相当部分不真实,(刚才代理人在质证的时候已经一一指出)承诺的事项超出了被告父母自身的承受能力。可见被告没有足够的能力保障女儿今后的成长和教育的。另外,必须要指出的是,原告的父母与被告的父母有一个最根本的区别是:原告的父母同时也是陈星出生以来一直的抚养和照顾人。他们的承诺有特殊的意义在内,并有足够的理由令人信服。而被告的父母因不曾与陈星共同生活,其承诺没有足够的理由令人信服。4、被告称原告工作忙碌不适宜抚养女儿、隔代教育不利于女儿成长。被告又称其本人不可能再有孩子、其学历较高适合抚养女儿等。均不能让人信服。首先,原告虽工作繁忙,但都是为了家庭生活地更好。工作忙碌与照顾抚养女儿并不冲突。其次,女儿归原告抚养不等于隔代教育。原告的父母是帮着原告一起共同抚养女儿的成长。最后,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不能再生育。且高中也不是高学历。综上,女儿归原告抚养显然更有利于今后的成长和教育。(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被告提供的财产清单与事实不符。其中仅液晶电脑一套、海尔洗衣机、加湿器和6床棉被四项是真实的。其余均不是事实。被告若欲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请提交相应证据。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向法庭提交留下街道横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4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确认了被告2003年至2008年10月24期间一直享受横街股份经济合作社股金分红共计9万元。原、被告03年7月28日结婚,由此,经计算其中82000元应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请求法庭如原告所请依法分割。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应予离婚。双方女儿陈星归原告抚养充分考虑了女儿今后的成长教育和生活习惯,请求法院支持。双方共同财产不多,请求法院依法平等分割即可。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二O××年×月×日综上所述,离婚案件抚养权代理词内容主要包括首部、正文以及结束语等等。在代理律师书写代理词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言语的简洁生动,立足于法律和事实,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为代理人争取合法的权益。在这里提醒大家,关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与孩子的年龄以及父母的抚养能力是息息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离婚案代理词(离婚代理词共同债务如何书写)

要在代理词中写明离婚原因以及共同债务的信息。诉讼离婚(Divorce litigation)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一、离婚代理词共同债务如何书写?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我们作为被告2庄某某的代理人,通过法院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原告起诉的债务因胡某某未到庭,借款是否事实、因何原因借款以及借款有无归还等情况被告2一无所知,但即使借款事实存在且至今尚未归还,也系胡某某个人债务,与被告2无涉,理由如下:

虽然该债务发生在胡某某和被告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2从来不知道有该笔债务,也从未在借条上签过名,没有与胡某某有共同的借款合意,胡某某该笔债务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胡某某的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实上在2011年借款期间,被告2家庭确实也不需要如此巨额的借款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儿子才6岁,不存在需要留学等情况,家庭成员也没有生过重大疾病,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胡某某个人债务。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2的诉请。

二、概念和作用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如果夫妻双方办理完婚姻登记手续后,夫妻间的收入也都属于共同收入,如果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了一些债务后,也是属于夫妻间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在婚姻中出现了夫妻问题后,也是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来办理离婚手续的,那么共同债务也是需要双方来偿还。

离婚案子原告代理词

关于张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

原、被告结婚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没有深厚的夫妻感情,草率结婚,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加上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性格不合,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情形。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被告有殴打原告的行为,并且致原告受伤,原告肉体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被告时常辱骂、威胁原告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原告的精神一直都处在恐惧之中,经常整夜失眠,有时从恶梦中惊醒,被告的暴力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其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

(三)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已达2年之久,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2015年,原被告发生矛盾,自此便两地分居,至今已有2年之久。

(四)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代理人之前向原告了解双方情况时,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本次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婚姻法》规定可以诉

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二、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原告,理由如下:

(一)孩子现在还很小,需要母亲的照顾和关怀;

(二)原、被告感情隔阂较大,若孩子由被告抚养权,原告的探望权必然会受到侵犯,到时候新的矛盾就会产生,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三)被告脾气暴躁,且变化无常,被告抚养孩子很难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不适宜直接抚养孩子。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获得支持。

离婚纠纷代理词需注意什么

离婚纠纷代理词需注意以下事项:

1、要立足于事实和法律;

2、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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