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维权(维护业主权益的部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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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哪些维权形式不可取

一、关于业主维权

维权是指维护个人或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权的范围可能包括人身损害、土地纠纷、医疗事故、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行政及司法诉讼。

二、业主不可取的维权形式

1、非暴力的不合作或对抗手段。这类方式可谓五花八门,包括:自制并张贴标语、横幅揭露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劣迹,拒交物业管理费用,静坐,集会,游行示威,阻碍开发商售楼和施工,自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等等。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并且颁布了相关法律条例,但业主们的上述行为鲜有依法进行,大多演变成妨碍甚至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个别人还受到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结果得不偿失,与其合法的初衷背道而驰。

2、暴力手段。出现交涉不成的情形时,业主们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之间常常爆发肢体冲突,甚至是大规模的殴斗,造成人身伤害。

三、业主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1、行政途径

投诉。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2、法律途径

(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侵权中的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们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3、其他途径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

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无权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业主维权(维护业主权益的部门电话)

业主应该怎样维权,业主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一、业主维权是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是向当地房管局投诉的,另外视具体的侵权行为所归属的管理部门不同,具体处理。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维权必备知识

业主维权指的是房屋物业的产权人维护自己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一些合法权益包括了房屋的使用权、所有权等。物业方、开发商等在决定重大事情处理的时候要经过业主的同意,不可以损害业主们的合法权利。而当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业主们可以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方、开发商等进行维权、提起上诉、要求赔偿等。那么,业主们在维权的时候要注意什么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1.控制自己的情绪

在维权的时候,业主们需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因为这里面有的人希望你成功、但也有人会希望你失败,自己要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当有人反对你的时候,就要学会好控制自己的情绪,并且决定了做下去就不要在意。

  2.维权组织的选择

在维权的时候,需要组织两到四个维权小组,而当团队人数越多的时候就会越难管理,在沟通方面也会出现问题。维权小组最好以需要解决的问题来划分,这样做可以让大家的精力得到集中,能够合理利用维权业主中的人力资源。

3.利益问题

在维权活动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利益的问题,大家要核算维权活动的投入与产出比,如果维权成功能够得到多少回报,看看业主们为了这些回报愿意支付多少的费用,并且以算帐的形式来提醒各位业主,这种做法比宣传权利、法律等那些抽象的概念更有效。

4.维权组织者所要面临的问题

金钱

维权业主在测量方面的工作需要去找政府、开发商、测量公司等,并且为了发动业主,还需要印小传单、支付手机费、电话费、交通费、上网费等,这些都是需要钱的,金钱的数目也不少,这些开销以后可以通过集资来报销,但是开始的时候是没有人给维权业主垫付,当维权业主人数比较少时,维权业主们就要要想办法,降低成本,提高效果。

时间

从事业主维权的工作,需要占用业主自身占大量的时间,并且这个维权过程是相当漫长,有时候开始时维权活动有上百人参与,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人就越来越少,最后可能只有几个人,所以维权的业主不知能否坚持下来。

精力

业主在维权的时候要操心费力地策划活动,并且要四处奔波,还要找各个部门联络、协商、开会等,耗费的精力并不少。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有关业主维权所需要注意的相关事宜,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参考小编提供的资料,或者咨询相关法律界专业人士。另外,小编在此提醒一下广大业主,在维权的时候应该注意理性解决问题,同时也要抱有学习的心态多了解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例如有关房地产的法律知识或则诉讼法的相关知识,更多的知识有助于业主做出详尽的规划,并顺利完成业主维权活动。

业主怎样维权?

一、业主维权之产生和觉醒

最近二、三年来,业主维权的个案频频出现于报纸和网络,业主维权的呼声不断高涨。一时间,电视台上有业主维权访谈,广播台中有业主维权问答,北京民间向人大提出了维护业主权益的《关于物业管理法立法的议案》,深圳出现了维护业主权益的先进代表人物。因为业主维权,有些住宅小区也特别受到人们的关注,如深圳南天一花园成功地收回和清理了全部架空层,景洲大厦成功地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公司,深圳长城一花园成功地提前改选了业主委员会,等等。当然,也出现了假借业主维权之名实为捞取私利的人物,如天泽花园原业委会主任。总之,业主维权成为了这几年来的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会一直存在下去。

之所以会出现 业主维权现象 ,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城市居民没有私人财产,也没有业主,当然也就不会有什么 业主维权现象 。自从我国实行房屋私有化和承认私有财产之后,许多城市居民同时也就成为了 业主 。有了私有房屋和业主的存在,自然就有 侵犯业主权益 和 业主维权现象 的出现,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发展的进步。”业主维权现象”是我国城市居民锻炼”公民意识”的开篇,对现代社会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为什么 业主维权现象 这几年才开始引人注目呢?那是由于业主维权意识的迟后。业主的维权意识,需要有一个孕育和觉醒的过程。几年以前,许多业主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有法律意义上的物权,更不知道自己在住宅区里还享有那么多共有的公共权益。只感到自己个体的孤立、弱小和无奈。几年以前,大多数的业主没有看过,更谈不上研究过《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几年以前,大多数住宅小区还没有成立真正民选的业主委员会。是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教育和催醒了业主们的维权意识,是一个一个的业主维权个案培育和锻炼了业主们的维权意识。业主的维权意识觉醒了,业主维权现象出现了,我们的业主群体和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我们的政府、司法部门都做好了准备吗?

二、业主权益即民众权益

除了一些单位业主之外,业主也就是城市居民。确切地说,业主是拥有房屋产权的城市居民。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业主已经是城市居民中的大多数。所以说,业主的利益,其实就是城市居民的利益,就是群众的利益,就是百姓的利益。关注和解决好业主维权的问题,是所有公权机构,包括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履行”执政为民”宗旨和承诺的重要内容。那种对”业主维权”采取冷漠、推诿、甚至刁难的态度,那种视”业主维权”为”难有宁日”的思想,都是对”执政为民”宗旨的违背,是对社会公权和社会公理的亵渎,是对失去侵犯业主利益特权的留恋。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受到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对大多数城市居民而言,其主要的私人财产就是作为居所的房屋。那是他们辛苦工作和克俭积攒半生乃至一生的财产。我国大多数城市居民的财产权其实就是房产权。因此,尊重和保护业主的房产权益,就是体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就是体现尊重和保护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作为业主的城市居民,因为有了作为私有财产的房屋,也就享有住宅区内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的共有权益。业主不仅拥有个人的私有财产,而且拥有共有物业形成的集体财产。这些共有物业包括电梯、配电机房和配电设备、发电机组、水泵、消防设施、管理用房、办公设备、共有商业用房、架空层、地下室、会所、停车场、共有使用权土地、绿化草木和绿化设施、围墙、安全监控设施、维修和管理用物料、专项维修基金、共有物业租金收入,等等。城市居民拥有集体财产,是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产生的现实。这种集体财产权,应该与农村村民的集体财产,以及城市中农转非居民的集体财产一样,受到宪法和相关法律的保护。业主(集体)维权在很大程度上是维护他们的集体财产权。因为这种集体财产权经常遭受到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个别大业主,甚至政府部门的严重侵害。这就是”业主维权现象”层出不穷的根本原因。

三、业主维权的主要内容

综观业主维权的众多个案,业主维权的主要诉求,不外乎如下几个方面。

(1)与开发商的合同纠纷。包括交房拖期,质量低劣,面积缩水,等等。

(2)开发商侵占或出售作为集体财产的业主共有物业。比如侵占业主共有使用权土地,侵占架空层出租牟利,将配套的商用房屋占为己有,不移交会所,不移交停车场,等等。中国的开发商总想在楼盘出售之后,仍然保有自己的利益而不肯离去。甚至连房屋的外墙和屋顶都不放过,通过合同霸王条款和其他办法占为己有。业主维权意识觉醒之后,要求收回遭到侵犯的共有物业权益,便成了业主维权的主要诉求。

(3)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方面的纠纷,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侵占业主公共利益方面的问题。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应该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但是有些物业管理企业是受开发商指派而进驻住宅区的,缺乏为业主服务的意识和责任,让业主感受到他们只是开发商利益的维护人。服务不到位,从业人员态度恶劣,甚至殴打业主的事例时有听闻。在业主方没有充分组织起来,维权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同开发商一样,物业管理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也会侵犯业主的共同利益,包括多收费、乱收费、帐目不清、侵占业主共有专项资金、侵占共有物业的收益、为了经营收入而破坏居住环境,等等。

(4)政府部门对业主权益的漠视和侵害也是业主维权的重要内容。业主在自己权益受到侵犯时,首先想到的是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报告,希望政府部门采取行政执法来解决问题。比如住宅区内商铺林立,破坏居住环境的问题,业主一般都会向环保部门、国土规划部门、租赁管理部门等进行投诉寻求解决办法。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侵占业主公共物业等问题,业主也会首先向国土规划部门、房屋住宅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寻求制止和纠正侵权行为。这说明居民们还是信任和寄希望于政府的。可是,有些政府部门不能依法处理,甚至利用公权来协助或参与对业主权益的侵犯。有些部门或某些公务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有误,也会造成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比如,违规确权登记的问题,业主维权个案中就占有相当的比例。所以,主管部门的执法管理的不法、不力和不公,也是业主维权的主要内容。

(5)业主委员会是否代表业主多数的意愿,是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是否侵犯业主的公共利益和民主权利,也是业主维权的内容。如同其它组织机构、政府机关、企业一样,少数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也可能为了谋取私利而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政府和企业机构会出现贪官污吏,业主委员会也会出现小贪和犯罪分子,更多的可能会因观点认识的不同而在业委会中产生意见分歧,或在业主中产生意见对立,影响业主的公共利益。一般说,只要没有外部因素的恶意介入,通过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和执行正常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民主决策机制,业主内部的维权问题应该比较容易解决。但是,如同农村村民委员会一样,保障小区业主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也应该是”业主维权”的重要内容。

四、业主维权的途径

分析业主维权的个案和内容,从易到难,大致可以把业主维权的途径分为以下几种。

(1)民主维权。业主之间的分歧和矛盾,应该通过业主之间的讨论,采用民主集中的办法,用民主决策来解决。为此,业主应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在住宅区里建立和健全有效的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民主机制。这样,既能形成强大的业主共同意志,又能支持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媒体报道渲染某花园业主委员会的一场风波,其实是实行民主决策的大演练,非常正常,对锻炼业主的维权意识和技巧非常有益。事情是多数业委不同意和不满意业委会主任的意见和主张,主任职务遭多数委员罢免和改选,这很正常。遭罢免的前主任不服,于是寻求业主的支持,在获得10%业主联名支持下,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改选业主委员会,这也很正常。最后的决定由花园的权力机构业主大会来决定,这就是通过民主来维护业主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争辩的双方难免会发生相互指责和申辩。广大的业主正是通过这些指责和申辩来判断谁是谁非,来决定自己的表决意向。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2)协商维权。如果涉及的是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侵犯业主权益当事人(开发商、物管公司、个别大小业主、政府部门等)进行谈判,协商解决业主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协商维权的好处是直接,所化的时间精力成本较低,可以达到既解决问题又不伤和气的局面。它的缺点是业主方面要做适当的妥协。协商维权要能成功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对相关法律、法理比较明白,处事比较开明,有尊重业主权益的意识。有些住宅区通过与开发商的谈判协商,收回了被侵占的架空层和电梯间。有些花园通过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了个别单位业主占据绿化地等公共场所私用或出租经营的问题。协商维权成功的前提,是具有较好的行政和司法依法办事的环境。如果行政和司法机关都不依法保护业主(群体)的合法权益,侵权当事人一般是不会通过协商放弃既得利益的。

(3)行政投诉维权。业主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办法是向政府有关部门部门投诉。这本来应该是业主维权的主要有效途径。因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城市居民的合法利益,就是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这是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庄严承诺,是政府作为社会公权机构不可推卸的职责。而且,政府有足够的资源、资料、权力、权威来解决这些问题。例如,居民反对在住宅楼下开餐厅、开汽车修理店等扰民商店的问题,环保部门应依法裁决处理。业主发现架空层被他人侵占出租牟利,规划国土部门或住宅房屋管理部门应依法裁决处理。业主共有专项基金被侵吞挪用,住宅房屋管理部门应依法裁决处理。共有使用权宗地被侵占,规划国土部门应依法裁决处理。开发商不移交会所、停车场,规划国土部门应依法裁决处理,等等。如果政府部门能够依法办事,能够认真研究和解决历史遗留的诸多侵权问题,能够运用社会公权保护广大居民的合法利益,那么,社会纠纷的化解,社会稳定的维护,政府形象的建立,公民信任的恢复,都将得到很大的提升。可是,目前有些部门经常采取的态度是一拖,二应付,三推,四回避。这些部门对业主维权的冷漠和不作为,增加了业主维权的困难和”业主维权个案”的长期化。

(4)司法诉讼维权。当协商谈判和行政投诉维权都不能解决问题时,或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裁定不服时,司法诉讼就是”业主维权”的最后途径。司法应该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保护者。广大业主居民自然把司法诉讼维权,看成是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最后武器。对于一个成熟的社会,多数的业主维权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谈判和行政裁决来加以解决。如果大大小小的业主维权个案都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这说明通过协商谈判和行政投诉的维权途径无效。不过,现在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的事例很多,法院通过司法裁判解决纠纷的个案很少。有些地方的法院甚至拒绝受理业主委员会的维权起诉。所以,目前业主维权的司法诉讼途径是不通畅的。司法诉讼维权虽然是业主维权的最后途径,但却是最重要的维权途径。因为司法诉讼途径的不通,将放纵行政执法的不力和不公,鼓励侵权当事人拒绝协商谈判继续侵占不当得利的意愿。

业主维权时代已经来临,业主维权意识已经觉醒。但是,业主维权的途径尚不通畅,业主维权的阻力仍然强大。社会应该用法律法规来关心和引导业主维权。因为,对业主维权的压抑和挫败,不仅是作为业主的城市居民的利益受损,而是社会正义的失败,是政府”为公为民”形象的受损

业主维权触犯法律吗?

业主维权是否触犯法律主要是需要看业主具体的维权方式是否触犯到了法律法规。首先业主维权是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情况,要求对方进行处理或者进行介入调解;其次如果开发商的行为确实损害了业主权益的,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主张,比如对开发商提起相应的侵权之诉。这些方式都是正确合法的。

法律分析

业主要切记使用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不能采用占道或者进行其他过激可能引发骚乱的不当行为,否则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展开来讲,对于有关小区的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或者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等情况,业主是可以向当地的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反映的。对于小区物业的管理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是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的。对于当地房地产的行政主管部门考语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还可以对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者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本身指的是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而侵权中的权则包括了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相应权利、业主所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相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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