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计划生育条例(湖北计划生育条例1988)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信息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省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时,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办理。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到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登记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五、删去第十四条。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七、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四)遗弃子女的。”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

湖北计划生育条例(湖北计划生育条例1988)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应制订人口规划,分年度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实施。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并足额拨付。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同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结合的原则,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第六条 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第七条 全社会都应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要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所有公民必须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晚婚 晚育 少生、优生第八条 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第九条 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第十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四)夫妻一方因后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夫妻只有独生女的。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人口,另一方属农村人口的,按本条例对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请,经所属单位审查同意,报本县(含县级市或市辖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方可生育,但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县级国家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报地、市、州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上款中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况,还须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第十五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一)凡外出从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证明,到从业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后计划外生育的,分别由公安、工商部门,雇请单位吊销其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予以辞退。任何人不得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

(二)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在从业与居住地的公安、工商部门协助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收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放任不管或知情不报的,应追究其责任。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优质服务,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健康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十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各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宣传。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一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具体生育条件是怎么样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并保障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加同比例增长,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

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制度和措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措施、婚

育证明的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组织形式。第十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要有针对性,重点向农村村民和城市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学校应当结合教学实际,逐步开设人口与计划生育课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众传媒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省内主要的报纸、电台、电视台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宣传计划,安排专门版面、播映时段,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76281.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5日 23:15:04
下一篇 2025年3月15日 23:15:23

相关推荐

  • 深圳市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二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深圳市…

    2025年3月15日
    2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

    2025年3月15日
    200
  • 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

    2025年3月15日
    200
  • 计划生育证明模板(计划生育证明模板未婚)

    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要怎么写啊 格式 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盖章 当地居委会盖章 计划生育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

    2025年3月15日
    200
  • 机动车保险条例(机动车保险条例22条)

    2017年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 商业保险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下面由我为你介绍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的相关法律知识。 2017年…

    2025年3月15日
    200
  • 深圳计划生育条例(深圳计划生育条例最新)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5)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2…

    2025年3月15日
    200
  • 计划生育条例婚假(计划生育条例婚假30日的不让休怎么办)

    国家规定婚假多少天? 根据《民法典》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最新国家法定婚假规定。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

    2025年3月15日
    200
  • 中国计划生育(中国计划生育提出的专家)

    中国为什么要计划生育啊? 人口多,增长速度快,人口的过快增长影响着人民衣、食、住、行等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教育、就业、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影响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大力控制人口的增长。 中国什么时候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

    2025年3月15日
    200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英文)

    土地征收如何补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暂未出台,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可以按照下面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 *** 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

    2025年3月15日
    200
  • 新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个体经济在我省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服务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2025年3月15日
    200
  • 信访条例(信访条例规定多长时间给答复)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信访人(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处理的活动。…

    2025年3月15日
    100
  •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二胎政策)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 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

    2025年3月15日
    200
  • 新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最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 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2025年3月15日
    200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则实施细则》 同属于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生效。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25年3月15日
    200
  • 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适合老兵吗)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

    2025年3月15日
    2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