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包括什么?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权力。(高中政治必修二56页)。
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主要体现在:
1、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都要在审议前或审议中,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如每年代表大会召开前,都要组织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了解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为审议列入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议题做好准备。又
如对审议的法律草案,都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其他方式,听取各地方、各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一些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法律草案,还要在报纸上公布,征求全民的意见。
2、采取各种办法,使人民群众了解人大工作,使人大的工作自觉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如规定人大会议一般都公开举行,会议的主要内容都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报道。又如在有些地方,如北京市、大连市等,普通公民经申请批准还可旁听人大会议。
3、在闭会期间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通过代表视察,人大机关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申诉、控告或检举,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等,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反映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呼声。
4、从法律上规定,人大代表要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他们不满意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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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具体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代表大会怎样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大工作监督的方式和方法有哪些
人大工作监督的方式和方法有:
1、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3、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5、询问和质询;
6、特定问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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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监督的意义:
人大监督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都非常强的活动,宪法及有关法律对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权限划分和运作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所以,人大任何一项监督活动,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同时,人大监督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在实践中,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必须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创新。
这就需要处理好依法行使职权和探索创新的关系。宪法及有关法律已为执法检查提供了充分的运作空间和充足的制度资源。我们只要在现存的制度空间内,善用已有的法律资源,完全可以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增强执法检查实效,找到一条有效的途径。
因此,任何意义上的探索和创新,都必须于法有据,这样才能确保执法检查的法定性和权威性。否则,执法检查就失去了权威作用和法律效力。
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执法检查具有很强的纠错功能。从设置这种监督方式的初衷看,就是为了通过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督促“一府两院”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从而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确保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转。
所以,执法检查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增强问题意识,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更要发现问题、查找不足,抓住影响法律实施的关键问题、制约事业发展的重点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对症“下药”,从而推动问题解决、工作改进、法律实施。如果回避问题,一味评功摆好,这样的执法检查只能是形同虚设。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民主监督功能,它通过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监督并保障宪法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从根本政治制度上保证国家政治秩序的和谐稳定。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监督的职能,更好地保证国家政治秩序的和谐稳定,还应当依照社会主义宪政原则落实人大的宪法实施监督权、有关编制的人事权、有关国库开支的财政权,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编制法定和审批制度,进一步完善预算决算审批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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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政策监督的形式主要有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政策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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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为人大、人代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五年为一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职权:
1、最高的立法权。
2、最高的决定权。
3、最高的任免权。
4、最高的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哪几种监督形式
法律监督体系,是指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力量法律监督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建立起严格的法律实施的监督体系,是从组织制度上给予法律实施以最有力的保证。法律监督体系包括以下几种组成部分: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4)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5)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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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②审查文件,指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呈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议;
③质询;
④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并进行处理;
⑥开展执法检查,这是当前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开展法律监督所经常使用的一种监督方式,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可以及时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实施的对策;
⑦视察,是指由人民代表有组织地对法律、法规、有关决议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
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⑨审议撤销职务案;⑩专题监督,“即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某一热点问题,某一重大事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这样可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监督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权利机关对行政机关有几种监督形式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有三种: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在现代西方社会,责任制内阁也好、非责任制内阁也好,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按照议会至上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虽然监督权的范围与规模不尽相同,但监督权都是代议制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它对维护法治,捍卫民主,防止专横,抑制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面。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那些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第二类,是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监督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其它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其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客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选举他们的代表大会的监督客体。第三类,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因为根据宪法,他们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分别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重要职责。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主要有: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②审查文件,指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呈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议;③质询;④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并进行处理;⑥开展执法检查,这是当前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开展法律监督所经常使用的一种监督方式,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可以及时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实施的对策;⑦视察,是指由人民代表有组织地对法律、法规、有关决议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⑨审议撤消职务案;⑩专题监督,“即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某一热点问题,某一重大事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这样可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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