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译本(民法典官方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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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是在哪一年正式实施的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3。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别的版本则在”国王”下有”(共和国总统)”字样。

我国如何批判继承德国民法典

对德国模式的当代批判

不需要我说明资本主义进入福利国家时代后对人格关系态度的转变。为此转变,当代德国人也在反思那段历史。最近出版的德国的权威的、详细的民法总则教材的中译本的作者说,与包括篇幅广泛的“人法”的一些外国民法典(这些法典中当然包括了即使是属于德语世界的瑞士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相比,“我们的民法典总则中对人法的规定则显得非常单薄,亲属法被贬入第四编”;“法律对自然人的规范过于简单,因此没有涉及一些重要的人格权”;“民法典的人法部分仅仅是一件未完成的作品,人们几乎不能从这些规定中推断出一般性的结论”。[59]这些话表达了德国人对德国民法典的物文主义倾向的深刻反省,犹如他们对自己的纳粹主义历史的反省!这真是一个诚实的民族,其良心的审判不放过一切错误,恰恰构成某些死不认错之民族的榜样。

呵呵,“被告”已招,“律师”何辩?若再硬辩,有违程序。不独此也,德国民法典的一些继受者也在清算其错误,乌克兰即为其著例。如所周知,1994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结构是对德国民法典的模仿和发展,它在老潘得克吞体系的基础上发展成新潘得克吞体系,包括如下7编:1、总则;2、物权;3、债法总则;4、债法分则;5、著作权和发明权;6、继承权;7、国际私法。这一民法典结构也是独联体国家的示范民法典的基础。参加这一民法典合作项目的国家有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等。[60]但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诞生后的两年,即1996年8月25日,诞生了乌克兰民法典草案,[61]它并未完全遵守上述范本,它包括如下7编:1、总则;2、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身权);3、财产权;4、知识产权;5、债法;6、家庭法;7、继承法。从现有的资料可看出,乌克兰尽管有义务接受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基础的独联体国家示范民法典的模式,但它并未照抄这一示范民法典。首先,它把人身关系提前于财产关系,表明了其清算前苏联时期从德国继受的物文主义的意图;其次,它把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中,彻底否定了在前苏联集团国家长期存在,甚至在东欧剧变后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也存在的把家庭关系排除出民法典的消极倾向,它与第二编的规定相配合,恢复了人身关系在民法典中的地位。[62]这些要点,到处闪烁着创新的火花。也许因为它酝酿的时间较长,在结构上,它对苏俄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结构反思最多最深,所以它完成的上述改革令人神清气朗,耳目一新,产生换了人间的感觉。我们终于看到,不仅德国人自己,而且德国民法典的继受者,都在反思物法前置主义的缺陷,如果我们还要坚持这种主义,就显得不近情理了。

顺便要分析的是乌克兰民法典草案第二编的具体内容。该编规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保护权、消除威胁生命和健康之危险权、医疗服务权、对自己健康状况的知情权、个人健康状况的保守秘密权、患者权、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权、器官捐赠权、家庭权、监护和保佐权、体弱者的受庇护权(The Right to Patronage Care)、环境权等为确保自然人的自然存在所必要的人身非财产权;另外规定了姓名权、变更姓名权、自己姓名之使用权、尊严和荣誉受尊重权、商誉之不受侵犯权、个性权(The Right to Individuality)、个人生活和私生活权、知情权、个人文件权、在个人文件被移转给图书馆基金会或档案馆的情况下文件主人的受通知权、通讯秘密权、肖像权、进行文学、艺术、科技创作活动的自由权、自由选择居所权、住所不受侵犯权、自由选择职业权、迁徙自由权、结社权、和平集会权等为确保自然人的社会存在所必要的人身非财产权。这两类人身权共计32种,大概是目前世界上关于人身权的最完备规定。乌克兰民法典草案极大地扩展了人身权的范围,并打破了在自然人权利领域宪法与民法的严格分工。它用47个条文将人格权结构成独立的一编的作法,也是对梁老师之人身权“条文畸少,不足以设专编”[63]之结论的不利证明。

在某种意义上继受了德国法的意大利,其教授也对德国民法典的物文主义发起了攻击。在去年10月于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召开的第8届中东欧国家与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研讨会上,桑德罗·斯奇巴尼作为第6届同名会议确定的罗马法示范教材编订组的成员提交了书面发言“关于以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为基础编订罗马法初级教材的意见”,其中提出了示范罗马法教材之编订格局。他高度评价了优士丁尼《法学阶梯》通过确定人的中心地位表现的人文主义精神及其广泛影响,建议各国基本根据该书的阐述顺序编订罗马法教材。[64]此举显然是想取代过去流行的潘德克吞式的罗马法教材,以消除物文主义的消极影响。

在斯奇巴尼教授发表上述言论的这个会上,我也作了介绍我的民法典草案结构设计的主题发言。在一个继受德国法的国家批评德国法,当然对东道主有所冒犯,其学者就此分裂为两个阵营:一个阵营认为自己民法典的结构没有什么不好,至于怎么个好法,好在那里,持论者却不肯说;另一阵营认为我的发言很有意思,从而要发表我的文章的俄文本,并热烈地讨论我提出的问题。但会议的主持者意大利教授P·卡塔兰诺认为,我提出的人与物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当代不能讨论,只能回答是或不是”的问题,以此表达了自己的人文主义立场和对我的观点的声援。[65]

看来,无论在德国自身还是在受德国影响的国家,物文主义都在遭受批判。梁老师还在中国坚持这种广遭诟病的主义,与时代精神顶着牛呢!

民法典译本(民法典官方译本)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这句话的的出处,理解和其他不同观点是什么。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句话,出自法律出版社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五编第二十六章“法与调整对象”第十五节“应由市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调整”,详见下文:

法律出版社《论法的精神》

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钟书峰译本《论法的精神》有关内容节选

第五编

第二十六章  法与调整对象

第十五节  应由市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调整

作者:孟德斯鸠  译者:钟书峰

人,放弃天然独立状态而接受政治法约束,也就放弃天然财产公有制而接受市民法【注1】约束。

政治法让人获得自由,市民法让人获得财产。如前所述,政治法乃调整社会统治权力,因此,应由市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调整。让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之观点,是不符合逻辑之谬论;只有在关乎城邦权力即公民自由时,个人利益才应服从公共利益,而关乎财产问题,不应如此,盖公共利益就在于永远保障市民法赋予人们所拥有的财产。

西塞罗认为,土地均分不公正,盖建立国家,就旨在保障人人所拥有财产的安全。

应确立如下原则:无论涉及何种公共利益,都不能凭借法律而剥夺个人财产,哪怕是个人财产中微不足道的那部分财产。即使在这种情形下,也应严格执行作为所有权保护神的市民法。

公共机构需要征收个人财产时,绝不应适用政治法而应适用市民法,盖在市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政府官员倘若要建造公共建筑或者新路,应补偿人们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时此际,公共机构犹如个人,双方关系犹如个体之间的关系。倘若公共机构强迫公民出售产业,剥夺公民依据市民法拥有的不受强迫出让财产的权利,就是做得实在太过分。

推翻罗马帝国的那些民族滥用征服权后,自由精神唤醒了他们的公正精神。于是,他们在实施其野蛮法律时有所收敛。倘若有人对此有所怀疑,就请看看博马努瓦【注2】那部写于12世纪【注3】的法学佳作吧。

在他那个时代,就如今天一样,要维修道路。他写道,在道路无法进行维修时,就会尽可能在靠近原有道路的地方兴建新路,并由新路受益人出资补偿新路所占之地的所有人。【注4】当时人们依据的就是市民法,而今天依据的则是政治法。

注1:市民法,即民法。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与政治法相对时,使用“市民法”术语;与刑法相对时,使用“民法”术语。——译注

注2:博马努瓦(1247—1296),法国法学家,著有《博韦习惯法》。——译注

注3:此处孟德斯鸠存在笔误:文中的“12世纪”,应为13世纪。——译注

注4:领主指派税吏向农民收捐,伯爵强迫乡绅捐款,主教强迫教会捐款。参见博马努瓦:《博韦习惯法》第二十二章。——原注

延伸阅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译本比较——以法律出版社钟书峰译本和商务印书馆严复译本、张雁深译本、许明龙译本为例

法律出版社《论法的精神》

至于如何理解,可以参考如下文章: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到底是什么意思

来源:,2022年3月28日星期一登录

2019-12-28 21:29

编者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2月28日在北京闭幕,会议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而学界围绕民法典的讨论还在继续。本文转载自赫拉克勒斯工作坊公众号(Areopagitica),感谢授权推送。

最近,随着《民法典》草案的公布,孟德斯鸠那句已经被民法学者引用过无数次的名言又频频亮相:“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不过,在引用这句话的人当中,有多少人知道它的真实含义,是很值得怀疑的。看到还有学者质疑这句话的真实性,才发现原来很多人连这句话的具体出处都不甚了然,遑论其含义。

这句话当然不是伪造的,我们可以在《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十五节里找到这句话。但是有几点必须注意。

1、 什么是民法?在孟德斯鸠的用法里,民法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而是与“政治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在《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三节里,孟德斯鸠把“实在法”分为三类:万民法、政治法和民法。万民法相当于今天的国际法,而政治法和民法都是国内法,其区别在于,政治法调整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显然,孟德斯鸠借鉴了罗马法学家关于万民法与市民法、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但又作了一些变通处理。孟德斯鸠的民法不能完全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但其内容的主要部分当与现代民法重叠,且与现代民法精神上是一致的,即强调对私权尤其是财产权的规范与保护。

2、 孟德斯鸠说这句话的语境。孟德斯鸠实际上是在讨论征收权。关于这种权力,如今我们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都可以看到这样两条雷打不动的规定,一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公民财产;二是国家为此必须给予公民必要的补偿。征收权,西文写作eminent domain,字面意思为“最高支配权”,一般认为是格劳秀斯首创之词。上述两个关于征收权的经典条款,实际上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就已经提出来,并成为后世国际公法著作里的一个保留内容,无论普芬道夫、沃尔夫还是瓦泰尔,对征收权的论述都与格劳秀斯大同小异。可以说在征用权的论述上,已经形成一个稳定而连续的“格劳秀斯传统”,为学界的主流。

3、 孟德斯鸠的创新之处。在格劳秀斯那里,征用权的行使依据是公法:“公法高于私法,因为这是共同体对其成员的法权,以及基于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对其成员的财产的法权”。如果我们看《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十五节的论述,我们就会发现,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是孟德斯鸠针对的就是这个格劳秀斯传统。在孟德斯鸠看来,公家征用公民财产时,不应当依据政治法(格劳秀斯的公法),而应该依据民法,因为这时候,“公家就是以私人的资格和私人办交涉而已”。孟德斯鸠已经意识到格劳秀斯创造的这个概念的危险,为了防止公权对私权可能造成的侵害,孟德斯鸠颠倒了格劳秀斯传统,提出应该用民法来调整征收权,把国家当成和公民平等的一个主体,所以他才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但是孟德斯鸠并不认为自己所说的是什么新鲜东西,他指出,这种用民法调整征收权的做法实际上是日耳曼人的一项古老的习俗,只是——暗示由于受罗马法影响——今天被我们遗忘了:“他们(古代日耳曼人)当时的裁决是依据民法;而我们今天的裁决却是依据政治法”。

4、 为什么是“慈母”。海明威在《老人与海》里提到,那位老人喜欢把大海设想为女性化的la mar,她关爱人类,也是一个被爱的对象,而年轻一代的渔夫(too young, too simple!)则用阳性的el mar来称呼大海,把它当做一种敌意的存在。孟德斯鸠这里也是类似的用法:民法主要是维护公民利益,因此犹如呵护孩子的母亲般慈善。言下之意,政治法更多时候是惩治公民和剥夺公民的权利,因此像一位严厉的父亲。另一方面,日耳曼法犹如母亲,而父权制的罗马法犹如父亲。在这一节的结尾,孟德斯鸠要读者参阅他非常推崇的Beaumanoir的杰作《博瓦西斯习惯法》(13世纪)。请读者注意这点:博瓦西斯位于法国北部。法国北部为不成文法地区,保留了较为纯正的日耳曼习俗,而南部由于受罗马法影响,保留了很多父权制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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