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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车载两个孩子被大树砸死,政府拒绝承担责任,家属起诉后法院咋判的?

男子骑车载两个孩子被大树砸死,政府拒绝承担责任

男子骑摩托车载着一对儿女,被突然倒下的大树当场砸死。湖北孝感,乡政府作为树木的管理者不愿承担责任,却说:“谁家门前的树找谁负责”。家属无奈将乡政府起诉到法院。案发当日,38岁的男子刘某骑着电动摩托车,载着一对儿女在大街上行驶,被一棵突然倒下的大树砸倒在地,群众报警后立即送到医院救治,坐在后座上的一儿一女只是轻微擦伤。最终,刘某医治无效死亡。

家属料理完刘某的后事,就开始着手商讨相关赔偿问题,就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家属历时5年。最终,官司打到省高院才得以解决。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刘某的家属首先要找到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他们首先来到了乡政府,乡政府的回复是:“树木在谁家门口,就应该由谁家来负责”。

乡政府的说法也并不是随便这么一说的,根据我国造林绿化执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可以推定树木在谁家门前谁就是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而本案的这棵大树,恰好位于变电所的门前,变电所的回复是,20年前,本单位在供销合作社购买的这座房屋,购买房屋之前这棵大树就已经存在。因此,与本单位没有任何关系。

无奈之下,刘某的家属将乡政府起诉到了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这棵大树年代久远,归属权不清,应当推定为乡政府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所以,乡政府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乡政府则辩称,受害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为在树木倒塌之时,刘某不应该停车东张西望,而应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因他的自身原因导致其死亡后果的发生。所以,他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采纳了乡政府的辩护理由,刘某本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判决乡政府承担60%的责任,受害人承担4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乡政府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而刘某的家属则认为乡政府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而二审法院则认为,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该是乡政府,但是刘某在躲避危险时,自身存在重大错误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刘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把一审的判决结果改判为:乡政府承担40%责任,刘某承担60%责任。这样一来,刘某的家属更加不服了,随后便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并提交了一组新的证据。

刘某的家属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刘某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东张西望、耽搁时间,而是其正常通过树下突然被砸倒。所以,刘某并不存在过错。另外是一组照片,在事故发生后,乡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道路两侧枯死的树木进行砍伐,这足以证明乡政府对本案的树木拥有管理权,也就是说乡政府才是道路两侧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家属起诉后法院咋判的?

省高院再审时,没有采纳原、被告双方意见,而是直接审查刘某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一颗枯萎的大树倒塌前,一定会发出巨大响声,从人的生存本能出发,查看身边异常响声、躲避危险是人体的自然反应,即便刘某东张西望、查看险情本身也不存在过错。

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乡政府疏于管理,导致树木根部腐烂倒塌,致人死亡。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刘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万余元。这位看官,您是怎么看待这个事的呢?

孝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屋、公安、民政、司法、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 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第七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以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报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住宅小区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直接送达业主;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以栋、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为本住宅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二)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且未改正的;

(三)牟取妨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利益且未改正的;

(四)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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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长大了不孝顺老母亲算不算范法?

都说生儿育女是为了养老,但是生活中往往有些家长老的时候没有儿女孝顺,那么导致孩子将来不孝顺的原因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过年时去一个远房亲戚家做客,亲戚家的孩子在外面跑跑闹闹叫唤着身上热,便把外套脱掉了。 大冬天的,父母害怕孩子冻感冒了,便拿起衣服要给他穿上,没想到让大家震惊的一幕出现了。 孩子一把推开父母,叫嚣着:我说了不穿,你个傻叉别碰我! 这哪里像是8岁小孩嘴里说出来的话!在场的大人们都愣住了,也不敢多加指责。 只有一位老太太小声哀叹道:这么小就会对父母打骂动手了,长大了还得了? 俗话说:三岁看小,七岁看老。孩子将来孝不孝顺,从小时候的一些表现就能看出来。 如果你的孩子有这3种表现,那他很有可能长成一个“白眼狼”,家长务必要警惕! 任意打骂父母 网上曾经有一个新闻,一个8、9岁的小男孩和妈妈一起逛超市,因为妈妈拒绝给他买玩具,他便对着妈妈拳打脚踢,还把妈妈的耳朵拽流血了。 都说孩子是上天派来的天使,可这样的孩子,完全是来讨债的! 孩子之所以变成这样,和父母的教育方式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宠爱,所以对孩子冒犯的行为一忍再忍;因为娇惯,所以对孩子的恶劣行为视而不见,认为孩子长大就会好了… 但实际上,无底线的忍让只会让孩子一错再错,甚至毁掉孩子的前途! 父母生养孩子,孩子有义务对父母保持最基本的尊重,打骂行为绝不可取。如果孩子开始出现一丝苗头,父母就绝不能放之任之。 可以先和孩子平心静气的聊一聊,弄清楚他们对父母究竟有什么不满,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但如果孩子不由分说的耍小性子,任意打骂父母,那就绝不能姑息,必须严惩,否则将来只会引发更大的祸端。 习惯霸占东西 “遥控器给我,我现在要看动画片” “这盘菜是我最喜欢吃的,你们都不准抢” “这个玩具好好玩,我要,给我!” 生活中经常能看到这样的孩子,他们被称作“小霸王”,只要是自己喜欢想要的东西,从来都不顾及他人的想法,只想占为己有。 父母因为爱孩子,才愿意把一切好的东西都给孩子,但不知不觉间,却让孩子染上了“小霸王”的习性,认为所有的好东西都理所当然的归自己所有。 这样的孩子,不明白父母的爱子心切和良苦用心,所以也不会对父母产生感激之情,长大了更不会平等地回报父母。 所以,父母绝不能一味地对孩子有求必应,要让他们明白,这个世界不是围绕着他转的,没有人必须迎合他的每一个要求。 只有这样,孩子才能学会站在他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学会为他人着想,才会慢慢懂得分享是一种美德。 家长必读讲堂小古老师说过:父母对孩子的溺爱,是喂给孩子的一剂毒药,会毁掉孩子的未来。 不懂得感恩 之前看过一个故事:妈妈要到医院做手术,23岁的女儿非但没有表现出关心,反而质问家里人:你们都去医院了,谁来给我做午饭啊? 试问哪一位父母,听到这话不觉得心寒?不懂得感恩的孩子,就像一根戳在父母心中的刺。 孩子一生病,爸爸妈妈忙前忙后彻夜难眠的照顾,而父母生病了,孩子却像没事人一样,该吃吃该玩玩; 父母总把好吃好喝的留给自己的孩子,而孩子有了好东西,却只顾着自己独享; 父母辛辛苦苦打拼赚钱,全身心投资在孩子身上,孩子却在外大手大脚的花钱,买最新款手机,穿奢侈品牌衣服…… 在这样环境下长大的孩子,不懂得心疼父母的付出,长大后自然也不会懂得回报父母,孝顺父母,不会尽自己作为儿女的义务。 因此,让孩子学会感恩,必须从小开始做起。

云梦民政局搬到哪里了

地址:孝感市云梦县曲湖路68号

电话:0712-4322775

民政,是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拥政爱民、区划地名、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机构设置: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孝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住宅小区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三、删去第十条第二款。四、删去第十一条第三项。五、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相关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出答复。”六、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两项,作为第八项“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和第九项“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八、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个人征信系统”修改为“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九、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业主依法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企业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完全部交接手续。”十、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十一、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十二、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孝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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