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索要营养费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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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被害人赔偿问题

可能涉及的赔偿: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4、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

7、精神赔偿金

赔偿途径:

1、双方协商;

2、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不支持精神赔偿。

3、单独提出民事诉讼。等刑事案件审判完毕提出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条规定明确受害人可以就其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请求赔偿,而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条规定明确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予支持的。因此,如果受害人遭受故意伤害,其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均可列入物质损失,还有如果受害人的财产遭犯罪损害,不用质疑,遭受损害的财产正是物质损失。这些损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容易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如果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系强奸罪犯所为,情况就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况,如受害人因遭强奸致伤、残或死亡,物质损失容易计算。包括受害人因医治伤情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致残的,加残疾赔偿金;致受害人死亡的,还须支付死亡赔偿金。这类损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详细规定。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据的医疗发票为准;误工费按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确定;营养费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酌情考虑;交通费按受害人为医治伤情支付的交通费确定;住院生活补助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火食补助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级数,按受诉法院上年度当地居民的收入确定;死亡赔偿金以死亡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按半年计算。

第二种情况,如受害人是处女,处女膜遭犯罪行为破坏,受害人可以请求因修复处女膜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如不住院修复处女膜,这笔费用还不能得到,因为法院要当事人出示证据。没住院,哪来的医疗票据啊?多数人不会选择修复处女膜。所以,一般情况下,受害人的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如此一来,害人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其实,对处女而言,处女膜是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的器官。因此,不能把它等同一般食用肉品:十块钱一斤,用称量,不值一块钱。如果认为请求赔偿是小题大做,那就不正确了。严格地说,处女膜是女人的贞洁表现,是贞操的象征;说它值10万、20万都不过分。如何赔偿处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不知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否曾有类似问题出现过。德国曾出现类似案例: “一行人在行走中,耳朵被空中的不明飞物‘割下’。手术前,医院把其掉落的耳朵搞丢了。这位受害人便向当地法院诉讼,请求医院赔偿其耳朵因被医院搞丢给其造成的损失150万美元。医院抗辩称其耳朵是脱离人体的器官,不能按人体的器官计价赔偿,要赔就按当地的猪肉价格赔偿,最多赔偿3美元。案件经一审判决、一次上诉、二次上诉(德国是三审终结)、再审,几经审理,最后告到德国中央法院,中央法院受理后,组织法学专家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丢失的耳朵虽是脱离人体的器官,但如在一定的时间内,经特殊处理,手术缝合治疗,完全可以恢复到受伤前的状态。因此,对受害人而言,这只掉落不多时的耳朵是具有特定意义的。最后,中央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受害人损失105万美元。” 处女膜与耳朵一样,同样是人体的器官,而且对女性是具有特定意义的人体器官。张三认为值5元,李四认为值10万,江麻子认为值30万。你能说他们谁对谁错吗?

第三种情况,如受害人是妇女,在遭强奸侵害后,没造成器官损伤,没造成物品(如衣裤、耳环、项链)损坏;或者受害人是幼女,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只发生性器官接触,而没实际插入,虽构成强奸罪,但由于没插入而损伤受害人的性器官,没造成受害人物质损害。这种情况,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请求赔偿不可能得到支持。

强奸索要营养费的简单介绍

强奸案要求民事赔偿一般可以要求赔多少钱

强奸罪的民事诉讼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明确受害人是否的有身体受害和心理伤害,确认有的应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等。强奸罪的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但心理创伤不可抹灭。

法律分析

对于强奸罪赔偿多少这个是没有具体的数额规定,这就要看双方是如何进行协商的,一般是要从医疗的费用还有住宿的费用,以及还有因伤害所产生的误工费用等等,来进行合同的计算赔偿。这个是没有数额规定的,如果对方想要受害人谅解,就必须在经济上满足被害人。一般十几二十几万也是正常的,但如果不想谅解对方,要求赔偿数额以5万为左右,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就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判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对于民事赔偿,这类案件的民事赔偿,有的会很高有的会很低,我见过的新闻最低的只有判决赔偿5000左右的,但是影响其高与低的因素,主要是从犯罪嫌疑人 所犯罪行的社会影响恶劣与否、社会危害性大与否、对当事人正常的生活,精神健康的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如果所有或者很多因素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一般 法院会支持高一些的赔偿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男子多次性侵留守妇女,竟以消耗太大索要营养费,结局如何?

女性作为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又因为其不同于男性的生理构造,法律为了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专门为保护女性权益设立了一些罪名。然而却总还是有些人知法而犯法,自以为能够逃脱法律的惩罚,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些人最终也是难逃法律的制裁。

事情的缘由

在湖北恩施就有一位男子,不仅仅对一位女性先后三次进行侵害,更为离奇的是在事后还向女子索要营养费,真是世间之大,无奇不有。最终,这名男子被法院判了4年的有期徒刑,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黄某来到姜某的理发店内,见色起意,强行与姜某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0月,黄某再次找到蒋某想要强行侵犯,然而却被姜某告知其正处在生理期。黄某不信,强行脱下姜某的裤子检查确认后才离开姜某的家。此后,姜某多次搬家希望逃离黄某,然而在2017年7月,黄某第三次找到姜某使用暴力等手段再次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在实施完侵犯后,黄某竟然以自己身体消耗太大索要20元的营养费,并以姜某的其他财产相威胁。无奈,姜某给了黄某50元。

司法认定

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而且多次实施侵犯甚至还有索要财物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但是第二次实施的时候因为姜某正处生理期未遂,而且在归案后坦诚交代,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4年。然而,我觉得4年太轻了。就算第二次未遂,但是已经有两次行为已经既遂了,而且黄某多次找上姜某强行发生关系,违背妇女意志,对被害人心理,身体造成了较大影响,情节恶劣。

值得一提的是,强奸罪的起刑点就是三年,而法院的审理认定可以说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仅判了三年,此后索要财物的行为判了一年,对于后者我们能够理解,但是前面仅判三年过于轻判了。此罪的一般法定刑是3年至10年,虽然黄某第二次未遂,但是不影响另外两次既遂的构成,而且三次犯罪行为依旧按最低量刑处罚是否有失偏颇?法官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在3到10年之间选刑期,3次侵犯加上1次索要财物共判了四年。不知大家对此案有何看法?

保障妇女权益

笔者认为对于强性侵犯妇女权益,而且属于多次的应该从重处罚,应该严厉打击这种不法行为,给社会公众一个警示,以及一个态度。这个“重”的程度显然应该比减轻情节的影响大。而且多次犯罪中的一次未遂,不应该对量刑有过大影响,更应该参考的犯罪造成的影响,犯罪的次数,侵害的法益等等。这样有助于保护妇女弱势群体的权益,也能给有违法犯罪意图的人一个警告。至于本案当中黄某的行为,也算是一个奇葩了,在事后竟然还向受害者索要营养费,这样的“厚脸皮”真是闻所未闻!

睡了17岁的女孩对方索要赔偿犯法吗?

和已满17周岁发生关系对方自愿情况下不犯法。对方以此要求赔偿涉嫌敲诈勒索。若违反对方意志,强性于对方发生关系,则构成强奸,对方索要赔偿的话就不犯法。

法律分析

与满17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如果违反少女意志,或者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强奸罪赔偿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是相同的,强奸罪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但是不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由于当事人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责责任能力,在不违反当事人意志的情况下,二人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方以此要求赔偿涉嫌敲诈勒索。敲诈勒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私下赔偿怎样计算

强奸罪的私下赔偿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男子多次非礼老板娘,最后一次索要20元“营养费” ,黄某构成犯罪了吗?

黄某数次以暴力的行为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应当从重处罚,其中一个因被害人生理期而放弃犯罪行为,应当构成犯罪中止,应当酌减轻处罚至于黄某索要“营养费”的行为还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虽然有一定的威胁行为,但姜某在主观意识上也希望通过金钱来摆脱黄某,黄某索要“营养费”的行为难以构成抢劫罪。

来自湖北的黄某来店里面剪头发,他看到姜某人长得很漂亮,店里面又只有她一个人,黄某也生起了一些想法,黄某旁敲侧击了一下姜某的家庭,言语之间又非常轻薄,但姜某出于礼貌,始终都非常和善。黄某趁着理发店关门之际又找到了姜某,表示要打理一下头发,姜某也不好赶他走,反正打理头发又不要多久,没想到黄某一走进来就强行抱住了姜某,强行实施了犯罪行为。

姜某原本可以更早结束黄某的纠缠,但是她却保留了一定守旧观念,认为这是一种“丢脸”的行为,同时也说明,姜某和一部分的人对于法律认知不全,若是能够准确认识到这起案件的恶劣性质,也不会发生这么荒唐的事。有时候“宽容”只会让犯罪频繁发生,只有零容忍的态度,才能遏制犯罪,这不仅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家人、社会负责。

当我们说到强奸时,往往会让人联想出这样的画面。但你是否知道熟人强奸在强奸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由于熟人强奸中的被害人一般不会选择报案,这就导致了很高的犯罪黒数,因此实际的比例会更高。

熟人强奸很难预防,因为与熟人交往是正常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能恰当处理男女关系,很可能导致强奸的发生。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约会强奸”。酒精、药物都可能促使“约会强奸”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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