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判决书(彭宇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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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后,用手机录像然后去扶真的可以防止被讹吗?

”我们坚持一件事情,并不是因为这样做了会有效果,而是坚信,这样做是对的。“

                                                                                                                     ——哈维尔

对于老人摔倒该不该去扶这个问题可能困扰了很多人,在过去的几年里社会新闻是经常性报道这样的事情了,过去扶的比例是要大于扶的比例的但是现在就完全不一样了,不扶的比例要远远大于扶的比例,为什么在社会上就是会出现这样的一个情况了,是现在的人变得越来越冷漠了吗?

对此有人就是提出了这样的一个方法用自己的手机录像去扶摔倒的老人,这样即使是出现了像新闻中好心扶起摔倒老人被讹诈的情况也是有证据去辩解的,不用让自己处于一个非常被动的地步是,摔倒的老人说什么就是什么,自己一点证据都没有了,在这里同样会产生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当我们扶起摔倒老人的时候首先还是要考虑到自己的合法权利,当你扶起老人的时候还需要特意拿出自己的手机去拍摄,感觉一个非常正义的行为就是变成了摆拍和演戏的感觉,原本帮助人的感觉是完全没有了,如果你运气不太好的话还有可能被人给讹上。

南京彭宇案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不少法学术语、专用名词和法律概念,,其判决的理由通俗点讲就是『没撞,你干嘛去扶?』

很多人知道“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律原则”,但有几人知道“公平责任分担损失”也是法律原则。

更何况,还有诛心的“生活常识”。

当原、被告双方都不能举证强有力的证据时,而又缺少第三方证据(第三方证言、事件录像等)。

同时,原告又存在事实上的人身财产伤害,,那么为了公平公正,“彭宇案”就出现了。

还记得2014年沈腾的小品《扶不扶》吗?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路遇倒地的老人“扶不扶”成了社会难题,以至于类似事件隔三岔五就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我们发现,“扶不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道德命题,不扶也不代表道德败坏,扶了,反而有可能成为过错方。在这样缺乏信任的社会关系下,我们很难用传统的评判标准去判断。

东郭先生与狼,吕洞宾与狗的故事,在如今的现代社会竟然广为存在,这简直是莫大的讽刺。究竟是媒体过分放大了事件细节,还是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我认为是类似事件对常理的挑战使之成为热点,本应该受到嘉奖的好心人,结果却被泼脏水成了加害者,这样的落差让大多数人都难以接受。而解决这样的问题也并非多安装几个摄像头就能解决的。

人与人的信任正在被瓦解,这才是类似事件最可怕的结果。

污蔑他人者是否为谎言付出了代价?被误解的好心人是否得到了补偿和名誉恢复?也许建立合理的问责制度才是短期内最快捷的避免方法。

真正解决“扶不扶”这个难题,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致力于提高国民素养、建设更和谐美好社会。

彭宇案法官的宣判词完整的是什么?

完整宣判词如下: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

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

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

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扩展资料

彭宇案案情经过: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跑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与26岁的小伙子彭宇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随即将摔倒在地的徐寿兰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之后,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彭宇。徐寿兰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徐寿兰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彭宇案

参考资料:人民网-彭宇案一审判决书

为什么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的差别这么大

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的差别大的原因如下:

进入二审以后,在各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

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扩展资料:

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

因此,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

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公丕祥谈彭宇案真相: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达成和解

人民网-南京市政法委书记谈: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

百度百科-彭宇案

彭宇案判决书(彭宇案一审判决书)

寻找最具讽刺意味的故事

第20名:穷人上不起学,因为学费太低

出场:张未迎

身份: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经济学教授

背景资料:《上海证券报》11月28日报导,张教授指出“穷人为什么上不起大学,因为学费太低”。张维迎称,“北大本科一年的成本是20000元,学费4000元,剩下的16000元是憎府在补贴,这是穷人在补贴富人。为什么不让富人多出些钱呢?比如说,学费就可以收20000元,贫困家庭的孩子就给他全额奖学金,这就是富人补贴穷人了”。

第19名:因公牺牲

出场:徐辛贤

身份:临安市清凉峰镇干部

背景资料:7月3日,杭州资讯网发布一则新闻《优秀X员徐某因公牺牲》,内容如下:徐某因忙于公务,日夜操劳,终因体力不支,牺牲在小车上,同时牺牲的还有该镇优秀妇女干部一名。据悉,徐某和该妇女干部在小车内谈论公务。因汽油燃尽,空调断电,车内闷热,二人为了解热,脱光了衣服裤子,还在坚持谈论公事,一直谈到牺牲为止。

第18名:广州“乱”的可爱

出场:任见涛

身份:中山大学憎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院长

背景资料:“广州治安不理想,是广州城市发展的必然写照,这恰恰反映出广州的社会活力。….广州的“乱”,显示出这个城市的可爱。”任教授2007年7月14日,在“城市记忆与都市认同”的演讲中如是说。

第17名:茶水“发炎”

出场:记者和医生

背景资料:杭州记者以茶水冒充尿液,到10家医院化验。有6家查出“发炎”,5家医院给记者配了消炎药,总计药费1300元左右。全国92家三甲医院医务人员随后以实验证明:茶水尿检,九成呈假阳性,证明问题并非出自医院。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对媒体的此次策划提出批评, 表示此行为有悖记者职业道德。

第16名:八月飞雪

出场:北京气象局

背景资料:8月伏天,《北京青年报》报导北京下了一场雪;次日《京华时报》以《气象部门未监测到飘雪专家表示当天不具备降雪条件——“伏天飞雪”说法不靠谱》为题辟谣,称北京没有下雪,气象局也没有监测到;《新京报》则报导,那天的雪是一个广告公司做的人工降雪。就在“北京8月雪”即将被宣布为假新闻的时候,北京竟然又下了一场伏天雪,下了整整5分钟,录像、照片俱在;此后气象局没再辟谣了。

第15名:今天,您喝水了吗?

出场:领导

背景资料:2007年6月5日,无锡市死长输记在湖滨饭店开会研究蓝藻问题,表示“其实我们这几天在水厂里已经喝自来水烧的开水了,”并当着记者的面喝下“自来水”。其间还专门让另一领导监督烧水,使用透明杯以示“真实”。事后网友查出该饭店使用德国SBOK(世保康)家庭厨房净水系统。

第14名:今天,您挨饿了吗?

出场:李兆星

身份:前任外交不长,新任北大教授

背景资料:

2007年7月8日《新京报》报导,李兆星受聘为北大教授,对学生们说,当他和国外人辩论人权问题时,如此质问老外,“我挨过饿,知道什么是人权,你挨饿过吗?”

第13名:死南家属情绪稳定

出场:领导

背景资料:重大司故发生后,一般有以下报导,“教训深刻,抢救得力,死南家属情绪稳定”等等,凤大公路堤溪大桥“8″13”特大司故的善后安抚工作更是达到了新的高度。8月16日下午,遇南人员刘腊平的父亲,刘康身老人将一面印有“热情服务,人民公仆”字样的锦旗,专程送到凤凰县人死局局长龙桃英手中;截至8月17日,已有遇南者家属送来了4面锦旗到县委、县憎府,以感谢他们的工作。

第12名:“这也是为了给国家培养人才”

出场:徐晶

身份:原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实验中心女教师

背景资料:徐老师在为实验室采购“211工程”项目设备时贪污公款90多万元。一审开庭,她解释其中30万元用于女儿出国留学,“这也是为了给国家培养人才”。

第11名:“如果把我抓了,那中国就没有清官了”

出场:郑小鱼

身份:前国家药煎局局长

背景资料:凤凰卫视报导,郑局长被抓时说了这么一句。郑小鱼受贿649万余元,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2007年07月10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第10名:这手,洗不得啊!

出场:黄金莲

身份:福建三明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

背景资料:“如果这次有机会与中阳首长握了手,能不能不要洗掉,这样等回去之后与他们握手,就如同首长与他们握手了。”2007年10月17日,参加10 6+1大的黄校长如此转述学生的嘱托。

第9名:每个人都想买房的观念非常错误

出场:龙永图

身份:精英

背景资料:2007年6月17日,在南京“对话中国”高层论坛上,龙永图在谈到中国房地产问题时说道,“最主要的症结在于,老百姓没有改变观念,每个人都想买房,其实这种观念是非常错误的,大部份中国人应该解决租房问题。”龙永图在拿美国人人均占有住房作比时说,美国三成人群买房,六成人群租房,实际拥有住房的人并不多。他认为,大部份中国人应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解决租房问题,百姓的目标是“有房子住”,而不是总是将注意力一股脑儿扑在“高房价”上。

第8名:“人民公仆”李润山

出场:李润山

身份:稷山县委输记

背景资料:2006年3月下旬,山西省稷山县人大法工委主任杨秦玉、退休干部南回荣、农机局局长薛志敬,向市县领导及部门领导寄匿名信,举报稷山县委输记李润山。10天之后,杨秦玉、南回荣因涉嫌诽谤罪被刑事拘留,薛志敬闻讯逃亡,在太原被捕。李输记召开“稷山县全体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并宽宏大量地跟法院“打了招呼”,建议对三人轻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2007年4月25日,李润山被稷山县人大授予“人民公仆”荣誉称号。

第7名:油漆搞绿化

出场: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背景资料:2007年2月13日,媒体报导“富民县用油漆涂荒山搞绿化”。原来富民县有一个废弃的采石场,当地群众多次到有关部门要求绿化。县林业部门栽种了雪松和圣诞树,但效果不明显。据调查,2006年7月,富民县一位私营老板,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后,组织人员用油漆对裸露的岩石进行了喷涂,起到了暂时美化效果。

第6名:确定是自杀,所以没有必要鉴定是否是自杀

出场:襄樊检察院

背景资料:2007年5月14日,高英英之父高天虎诬告案二审开庭。高天虎的辩护律师认为高英英是否自杀之所以成“谜”,主要是因为当地公安的勘查工作极其粗糙。他问道:“在第二天法医已经取了高的阴道试纸(取样),为什么后来没有做鉴定?”检方辩称,“因为已经确定是自杀,所以没有必要再做鉴定。”

第5名:半夜鸡叫,五卅惨案

出场:财政部

背景资料:5月23日,《上海证券报》针对沸沸扬扬的印花税上调传言采访有关单位,作出《财政部国税总局:未听说近期将调整证券印花税》的报导。一周后,财政部发布消息,印花税上调至3□.沪指暴跌281点创历史之最,两市仅58家个股上涨,接近跌停的个股达九百多家,史称股市“五卅惨案”。因消息发布时间为凌晨5分,又称“半夜鸡叫”。

第4名:欧阳坑

出场:欧阳自远

身份:“嫦娥一号”工程首席科学家

背景资料:“嫦娥”上天了,不见了,又出现了,传回来一张照片。网友LiuJun发现,在相同区域,嫦娥月照比NASA的照片多了一个撞击坑点。欧阳自远驳斥了这一说法,表示,嫦娥月照多出来的一个小坑,或许是美国图像的分辨率还不够高,或许是在2005年至2007年间月球遭受新的小天体撞击而形成的。人称“欧阳坑”是也!

同一天,网友“美的眼睛”通过仔细比对,发现嫦娥月照中的两个坑对应的其实就是NASA中的一个坑;也就是说,要么是美国的图片拼接错误,要么是“嫦娥”的照片拼接错误,但不会是新的撞击点。网友们随后发现,拼接误差不是这一个点,而是一条拼接线,有的地方被修正得很完美,也有的地方出现了“重影”。

12月6日,欧阳自远表示,怀疑照片的真实性是对我们国家的侮辱,是对17000名工作人员工作成果的否定!照片的真实性“不容任何怀疑”!拼接细节问题“不值得一谈”!

第3名:从常理分析

出场: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相关人员:彭宇,徐老太

背景资料:9月5日,南京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宣判,判决书如下:“根据被告(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第2名:中石油中石化申请国家补贴

出场:中石油、中石化

身份:“亚洲最赚钱企业”、全球500强企业

背景资料:中国证券报12月13日报导,“半年狂赚818亿”的中石油,会同中石化,正在向憎府汇报政策性亏损的实际情况,申请国家补贴(50-100亿元)。

第1名:盛世出国虎,虎啸振国威

领衔主演:华南虎

主演:周正龙

主演:关克

友情赞助:陕西省林业厅,网易

背景资料:2007年,那是一个秋天,有一位老人,在陕西省拍了一只虎,神话般地顶起张张叶,奇迹般睁大圆圆眼;虎啸啊,唤醒了长城内外,照片啊,红透了大洋两岸;啊,网民,网民,你迈开了气壮山河的新步伐,你迈开了气壮山河的新步伐,走进万众打虎的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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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判决书下来多久执行 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判决书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的,经过15天上诉期,再加上法院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赔偿义务人仍未按照判决书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启动执行程序;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会对案件予以审理,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文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双…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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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生效时间怎么算 判决书一般在送达之日起就生效。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判决书在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有十天的上诉期,在这上诉期或抗诉期内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待定,该刑事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该二审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上诉、抗诉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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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民事案件最长审理期限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规定一般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时间为三个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时间为三十日。 法院民事审理案件审查期限多久?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延长后可以是十二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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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纠纷(地役权纠纷案件中对地役权进行调整的民事判决书范文)

    如何定性地役权纠纷 你要区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性质。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举个简单的例子,甲乙是邻居,乙回家必须经过甲的门口,那就是相邻关系;乙想要利用甲的门口放置材料,那么乙和甲约定给他一定的钱允许乙放置材料,这就是地役权。 所以你要首先确定纠纷是否属于地役权。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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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法案例(继承法案例判决书)

    继承法案例:部分继承人隐瞒其他继承人取得全部遗产应该怎么办? 其它继承权利人,可以主张部分继承人的继承行为无效,并依法行使继承权。这样的法律关系在继承法和继承法司法解释中有规定,可以查看一下。 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 案例分析 一、年逾70岁的张某,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四个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告上法院,请求法官判决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承担自己的赡养费。经…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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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对不对)

    基层法院管辖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吗 除了一审由中院管辖的案件都归基层管辖。 中院管的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院管的案件。 一审行政案件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4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第15 条规定,中…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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