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变更诉讼请求)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什么是“法庭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意见是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的各自的意见,以及在法庭调查和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所作出的进一步的辩论意见。

主要是针对对方的观点的答辩,辩论意见在庭审时都是进行记录的。简而言之就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所说的话,这些都是属于法庭辩论意见。

扩展资料:

法庭辩论的顺序: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什么意思

法庭辩论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或 辩护人 就案件事实和 证据 情况,阐明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意见的 诉讼 活动。 法庭辩论阶段是审判程序的重要阶段,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以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在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辩论的语言应简单明了并富有逻辑,不得有对对方进行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 二是辩论应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不可对一些旁枝末节纠缠不清而忽略主题; 三是下一轮的发言不得重复上一轮发言的观点与内容; 四是如欲打断对方的辩解而欲与其辩论,应经审判长许可。

法庭开庭辩论阶段的常规是怎样的?

1、辩论阶段主要是针对某项具体的事实或争执点展开。

其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要经过审判长的许可,并围绕着案件事实和争执点进行。

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如果新的事实或证据在法庭上难以查清,并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要影响的,应对案件延期审理。

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应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至此,法庭辩论终结。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会组织双方就争议焦点做进一步的辩论,双方可自由发表观点,但事先还是需向法官征求意见。

例如说:法官就刚才对方的观点我要发表意见,法官会根据你的要求判断是否要你继续发表意见。

3、互相辩论

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

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三条,决定案件适用程序,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扩展资料:

在庭审辩论中,应当做到:

1、发言要脱稿,说好前言

照本宣科只会使人厌倦,甚至遭到法官的禁止。

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四个效果,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传达案件的严重性;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2、演讲要控制语速,吐字清晰

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要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来说是不道德的。但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操作的情感是经过理智处理过的法律语言情感。辩论语言的感情色彩,要与案情相适应,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辩论时的情感语言,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还应具有良好形体语言表达能力。保持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出精湛的表达能力。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在辩论得势时,不要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要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时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

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庭辩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庭辩论流程

1、公诉人发表公诉词;2、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对争论焦点进行辩论。

【法律分析】

讼法庭辩论的顺序主要是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对争论焦点进行辩论。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变更诉讼请求)

关于法庭辩论的一般顺序

法庭 辩论 ,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控辨双方的辩论,将进一步揭示案情,明确如何适用法律,为案件的正确裁判奠定基础。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推荐关于法庭辩论的一般顺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法庭辩论的一般顺序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相关知识:法庭审判的过程

法院庭审过程,三种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虽然各有其特色,但大致也脱不了这几个程序:

1、开庭前的准备:各人进场,书记员点清当事人是否到其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法官们进场,全体起立,坐下后,审判长敲敲法锤,宣布开庭,简述案由,当事人,介绍审判人员,然后告知当事人他们的诉讼权利义务,问当事人有没有要回避的,没有的就继续进入下一轮,有的要延期审理。

2、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读起诉书或原告读起诉状,原告有代理人的要读代理词,然后被告自我辩护,由代理人的要读辩护词或答辩词。接下来双方轮流举证,并就证据能否被采纳或其证明力大小互相辩论。

3、法庭辩论,等双方都举证完了,审判长宣布结束法庭调查,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轮流发表对自己有利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针锋相对,是整个审理中最精彩的部分。

4、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刑案)或双方当事人作最后发言(民案)。当审判长认为辩得差不多了,事实都辩清楚了,会结束法庭辩论,进行这一环。

5、合议庭退庭评议,讨论如何判案。这是秘密进行的。

6、当庭宣判(很少这样)或宣布定期宣判,宣布完了以后,审判长敲敲法锤,退庭!

法庭辩论的基本技巧与操作有哪些

法庭辩论技巧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做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法庭辩论的技巧有哪些?

一、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3、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第三、注意区分第一轮辩论以及随后的二、三轮辩论的区别。第一轮辩论可以事先准备,而在后的多轮辩论则应视法庭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应针对对方上一轮的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驳斥,但不应一味重复己方已经充分阐述过的观点。

二、法庭辩论谋略及具体运用

1、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2、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3、设问否定法

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4、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5、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6、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法庭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67612.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5日 13:37:30
下一篇 2025年3月15日 13:37:46

相关推荐

  •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2018)

    刑事诉讼法全文 您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亦即在刑…

    2025年3月31日
    600
  • 离婚诉讼费收费标准2021(离婚诉讼费收费标准2022)

    离婚案律师费用收取标准2021 离婚案件的律师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来说,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一审律师费3000-10000元。有财产纠纷的,还要按财产数来支付一定比例的律师费,最终的律师费可以与律师确定。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标准:若无财产纠纷,法院会收50-300左右诉讼费。若有财产,超过20万以上的财产部分按规定比例分段收取。诉讼费可以由败诉方支付或最后由双方…

    2025年3月31日
    500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

    在山东省考中,省高级人民法院职能是干什么的? 主要是司法工作。给你说一下最高法的历史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始建于1950年8月。创立伊始,只有三个科室、几十名工作人员;六十多年后的今天,省法院已有19个审判执行业务部门、4个审判执行辅助部门、9个综合管理部门和3个直属事业单位,500多名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近年来每年办理各类案件1…

    2025年3月31日
    300
  • 非诉讼律师(非诉讼律师助理)

    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什么区别呢? 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的差别还是很大的,在业务方向上、出现的环境上、所从事的专业方向上都有所区别。律师在我们老百姓的心目中,一直都是一个很神圣的职业,同时也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角色。很多人小时候的梦想都是长大之后做警察、做律师、做老师等等,就是因为这些职业是为人民服务的好职业,更是利民的大英雄。 一、差别各异,能力不同 诉讼律师就…

    2025年3月31日
    400
  • 新刑事诉讼法全文(新刑事诉讼法全文目录)

    刑事诉讼法全文 您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亦即在刑…

    2025年3月31日
    400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废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你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换句话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只能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被害人死亡的,家属只能要求赔偿丧葬费,而不能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应当注意的是,这…

    2025年3月31日
    500
  • 行政诉讼案由大全(行政诉讼案由名称大全)

    行政诉讼案由有哪些,怎么写,规定 我们需要提起行政诉讼时,就要知道行政诉讼的案由有哪些行政案件的案由的是由作为类案件案由、不作为类案件案由和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构成。下面是他们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最高法有关于这方面的新规定,非常具体,给你一个网址。自己学习下吧!网页链接 请问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有哪些? 行政管理范围 1.公安行政管理 (1)治安管理(治安)…

    2025年3月31日
    300
  • 老人见判决书身亡(当事人诉讼中死亡判决书当事人信息)

    老人扇年轻人耳光后猝死,法院给出了什么公正的判决结果? 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本着公正,合理,公平的态度进行判决。 我觉得这个案子还是有点复杂的。因为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都比较复杂。首先是一个老人扇一个年轻人一巴掌,可能是因为他情绪比较激动,再删了别人以后就猝死了。 我觉得要对这个案子进行判决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根据题目中给出的线索,无法判断这个案件到底是什么情况…

    2025年3月31日
    400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508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

    2025年3月31日
    300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法拍房)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官网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官网是人民法院诉讼资产官网—首页。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组建和备案注册的专门性的司法拍卖公共网络平台,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各法院自主操作”的运行机制开展工作,网站具有“信息发布”、“竞买报名”、“选择拍卖机构”、“竞价交易”、“网络结算”等功能,对推进司法拍卖改革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扩展资料…

    2025年3月31日
    300
  • 法院诉讼费计算器(上海法院诉讼费计算器)

    诉讼标的1300000的诉讼费要收多少? 诉讼标的130万元,要交纳诉讼费16500元。 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即只需要交纳8250元。 这是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可以在网上搜索“诉讼费计算器”,输入起诉数额,就可以快速计算出来了。 一般交通事故诉讼费多少钱新诉讼费收费办法速算表 一、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 1万元以下50…

    2025年3月31日
    300
  • 著作权侵权诉讼时效(著作权侵权诉讼时效是)

    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法律规定著…

    2025年3月31日
    300
  • 2012刑事诉讼法(2012刑事诉讼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项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全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

    2025年3月31日
    400
  • 民事诉讼律师(民事诉讼律师咨询)

    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诉讼权利,分类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依委托代理关系取得的诉讼权利。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是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基于其特殊身份,参加民事诉讼所享有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代理活动中,律师享有以下几项法定的诉讼权利,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咨询、阅卷…

    2025年3月31日
    400
  •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92条解读)

    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发布,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可适用什么程序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2025年3月31日
    4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