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修订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中华人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九条 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2个或者2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第十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第十一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

  第十二条 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条例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二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第三章 船舶国籍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

  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5.乘客定额证书;

  6.客船安全证书;

  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八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九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条 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一)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船舶抵押合同。

  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

  第二十三条 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四条 同一船舶设定2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

  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1份。

  第二十七条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出租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止或者注销其船舶国籍,并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一式2份。

  第二十八条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

  (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原登记国。

  第二十九条 需要延长光船租赁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正本、副本,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租登记。

  第三十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申请光船转租登记。

  第六章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第三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设置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标准设计图纸。

  第三十三条 同一公司的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审核。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相同或者相似。

  第三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经核准予以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予以公告。

  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三十七条 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第三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第四十条 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

  第四十二条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封存原船舶国籍证书,发给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特殊情况下,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发给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第四十三条 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还应当提供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经核准后,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光船租赁登记的记录,并发还原船舶国籍证书。

  第四十四条 以光船条件租进的船舶,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当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经核准后,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光船租赁登记,收回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并出具光船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和临时船舶国籍注销证明书。

  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第四十六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第四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在境外发现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或者污损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但是必须在抵达本国第一个港口后及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船舶国籍证书。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五十四条 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船舶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二)“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三)“公务船舶”系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

  第五十七条 除公务船舶外,船舶登记机关按照规定收取船舶登记费。船舶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船舶登记簿、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申请书以及其他证明书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统一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661.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5日 20:49:16
下一篇 2025年2月5日 20:49:20

相关推荐

  • 可保利益、适航性与船舶保险人的抗辩

      〖提要〗   具有可保利益者不限于船舶所有权人。船舶经营人对船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管领,应有可保利益,有权投保并在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要求保险人依约赔偿。保险人未能证明船舶不适航,又未能证明有其他除外责任情形的,不得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上海中福轮船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2002年1月4日,被告中国人民…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船舶代理侵权

      [案情]原告寰宇租船公司。   被告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1998年10月9日,原告与欧洲散运公司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约定:原告租用散运公司的“麦里克斯”轮,租期45天,租金每天5,500美元;散运公司授权原告签发该轮租期内有关运输的提单。同日,原告与星贸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星贸公司向原告租用“麦里克斯”轮,自中国湛江港和北海港运载…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船舶碰撞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案情]   原告:山东省文登市泽库长宏渔业公司。   被告:山东省荣成市靖海渔业公司。   原告所属“鲁文渔2385”、“鲁文渔2386”(简称2385、2386)1995年2月20日建造,木质,长17.2米,宽3.80米,深1.40米,额定功率29kw,总吨位20吨。被告所属“鲁荣渔1463、1464”(简称1463、1464)1994年4月1日建造…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

      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按取得原因的不同 , 船舶所有权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船舶的原始取得主要是建造。当新船建造完毕 , 即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所有权登记。另外 ,国家还可以通过没收、捕获、征用等形式 ,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购买新船也是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海商法》 第7条阐明了船舶所有权的概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是船舶所有人,义务主体是船舶所有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人,客体是船舶,其内容是船舶所有人对其船舶享有的权利和非 船舶所有人负有 的不得侵犯的义务。   1.船舶所有权…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300
  • 船舶的特征

    1、船舶的不动产性  从民法原理来看,船舶是可以移动的物,应属于动产。然而,由于船舶本身和航海的一些特点,船舶又具有不动产的特征。  船舶的不动产性主要表现在船舶所有权及抵押权均以登记为对抗要件,我国《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300
  • 船舶的定义

      中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上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据此,我国《海商法》所适用的船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可航性,即在海上及与海相通水面或水中,具有自航能力的海船或海上移动装置;   2、总吨位在20吨以上的船舶;总吨位是指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300
  • 我国的船舶登记

      我国的船舶登记,摒弃了“严格限制和放开登记”的方式,依照《联合国船舶登记公约》的精神,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登记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明确规定,在中国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且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正在转让的船舶所有权属于谁

      【案情概述】   1995年2月20日,我国甲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与香港Q公司签订一笔货物买卖合同。丙船运公司所属的“SY”轮负责承运,于l995年7月8日在大连港受载了上述合同项下的货物。“SY”轮在目的港凭收货人的保函放行了货物。甲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以乙船运公司为被告诉至大连海事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无单放货造成原告的损失并申请财产保全。大连海事法院于199…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试论船舶所有权变动与船舶买卖合同效力之间的问题

      【文章摘要】船舶所有权变动是市场经济条例下经常发生的民事行为,我国对船舶实行登记对抗制度,许多人对于所有权变动登记与船舶买卖合同之间的关系不甚清楚,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常发生因所有权变更但未及办理变更登记带来的纠纷,本文结合笔者的工作体会,对于船舶买卖合同与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的关系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买卖合同  登记对抗随着我…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项目名称: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项目名称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5年1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  申请条件   在嘉兴市地方海事局办理所有权登记的船舶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  申报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报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船舶所有权的范围

      大家都知道,在海上进行运输的话,往往是要具备相应的一个运输的所有权才能够进行,对于所有权来说,所有权会具备相应的一个所有权的范围,对于所有权的范围来说,所有的范围需要在相关的一个规定之内,才是符合相应的一个要求的。接下来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船舶所有权的范围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船舶所有权的范围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船舶所有权效力及申请

      船舶所有权的效力是一种特殊的效力类型的,船舶不同于一般的动产相应的权利以及义务都是不相同的,所以在船舶确定所有权之后是需要进行效力申请的。下面就让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船舶所有权效力及申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船舶所有权效力及申请   1、船舶作为动产物权,扣船时需要对船舶所有权进行确认,特别是确认所有权效力能否对抗第三人。否则,一旦第三…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900
  • 船舶所有权怎么确定

      船舶是特殊的财产,需要登记,而且有些船舶会远航,所以船舶登记是每一个国家都要求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船舶所有权怎么确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船舶所有权怎么确定   船舶所有权采取登记制度,登记确认。   根据《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船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区别

      船舶所有权是指该动产由某个特定的人所有,此人可以将动产进行任何处分,包括使用、经营、转让、抵押等等,但是船舶的经营权只有在取得营运资格证才可拥有,下面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介绍船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区别。   一、船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区别   1、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占有是指船舶所有人…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