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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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九条 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2个或者2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第十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第十一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

  第十二条 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条例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二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第三章 船舶国籍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

  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5.乘客定额证书;

  6.客船安全证书;

  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八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九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条 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一)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船舶抵押合同。

  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

  第二十三条 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四条 同一船舶设定2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

  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1份。

  第二十七条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出租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止或者注销其船舶国籍,并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一式2份。

  第二十八条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

  (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原登记国。

  第二十九条 需要延长光船租赁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正本、副本,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租登记。

  第三十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申请光船转租登记。

  第六章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第三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设置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标准设计图纸。

  第三十三条 同一公司的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审核。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相同或者相似。

  第三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经核准予以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予以公告。

  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三十七条 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第三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第四十条 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

  第四十二条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封存原船舶国籍证书,发给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特殊情况下,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发给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第四十三条 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还应当提供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经核准后,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光船租赁登记的记录,并发还原船舶国籍证书。

  第四十四条 以光船条件租进的船舶,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当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经核准后,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光船租赁登记,收回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并出具光船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和临时船舶国籍注销证明书。

  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第四十六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第四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在境外发现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或者污损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但是必须在抵达本国第一个港口后及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船舶国籍证书。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五十四条 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船舶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二)“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三)“公务船舶”系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

  第五十七条 除公务船舶外,船舶登记机关按照规定收取船舶登记费。船舶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船舶登记簿、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申请书以及其他证明书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统一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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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万工资扣多少税2021 法律分析:1、个人所得税纳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2、应纳税额资-五险一金-起征点; 3、速算扣除数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薪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通过以上方式产生的个人所得如符合个…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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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度文库)

    法院网的法律文库怎么查不了 1、近段时间中国法院网的法律文库,系统出现了故障,无论是否是注册会员,都只能查近3个月的资料。 2、中国法院网正在修复BUG,请等待。 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怎么查询不了3个月之前的内容了呵呵,这个你可能是新手了! 你需要注册会员,非会员是只能查询最近三个月的文库,超过三个月以上的需要注册会员就可以进行查询。不过这个好像会员是免费的!…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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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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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20年新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几个月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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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心得体会)

    机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要看具体怎么违反的。这里给出几条规定供参考,也可以自己查阅下保密法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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