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特殊的法人组织,其财产属于全体集体成员共有,其成员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征地补偿款分配请求权、管理经营性权利和退出权。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民法典新增加的查阅权和复制权,可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实现。为此,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权的村委会、村民小组,都有以下几项具体要求:
一、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权的村委会、村民小组,都对全体农民即集体成员负有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义务。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的规定,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才能使成员的知情权得到满足。
二、满足集体成员的查阅和复制要求
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相应的知情权,知情权的内容包括新增的查阅权和复制权。集体成员享有查阅权、复制权,就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的规定,请求查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相关资料,并获得这些资料的复印件。这不仅能够保障其作为集体成员知晓集体财产的状况,进行核对,并且可以积累资料,作为证据,以备诉讼之需。与此相对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负有相应的义务,当集体成员请求查阅或复制时,应当满足集体成员的要求,不得拒绝。
民法典查阅权的规定,旨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使他们能够对集体财产的状况有充分的了解,从而保护他们的权益。只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集体成员的知情权,才能够保障农民的权利,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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