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合同管理索赔案例求解!!
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业主应该承担因为台风造成的损失:
1)已建分部工程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损失合计20万元,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再承担。
这个要求工程是应该支持,属于业主的责任。但如果属于已建工程未按照合同要求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就要施工单位承担。
2)施工单位进场的正在使用机械,设备受到损害,造成损失合计10万元;由于停工造成台班损失5万元,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工人窝工费4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这个索赔工程师不支持,机械是施工单位的设备;对其使用和修复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因此造成的停工和费用也由施工单位承担。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而有人受伤,医疗及补偿金合计5万元,此外工程还造成一路人受伤,医疗及补偿金合计3万元,业主都应该予以赔偿。
这个索赔也不能支持。应该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FIDIC条款说明,施工方人员的人身保险、医疗等属于施工方自己承担的责任;其费用已经包含在工程费用内。施工方因为意外的损失应该找保险公司索赔或者按照医疗保险、工伤处理。第三方(路人)的损失应该也由施工方负担,因为是施工方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
4)因风灾造成现场停工7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7天。
这个可以支持,属于业主责任。
5)由于工程破坏,施工单位按业主要求清理现场,费用合计3万元,业主应予以支付。
这个也可以支持,属于业主责任。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车险的快速发展目前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70%,对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汽车保险是中国最大的财产保险类型。每个车主都必须了解一些情况。接下来,我给大家举几个汽车保险理赔的经典案例与大家一起分析。
车险案例分析1:司机因驾车撞死藏獒索赔30万元。
维权时间:年12月。维权地点:鄞州区法院
维权理由:索赔30万元
开车不小心撞死了一只藏獒,狗的主人向司机索赔30万元。为什么一只只花了8万买的狗,最后却增值到了30万?这个损失金额应该如何确定?昨天,鄞州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狗的主人索赔30万元。
事情应该从去年4月下旬的一天开始。老刘(化名)是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司机。那天,他像往常一样开车去送货。在路过鄞州区某小区入口准备转弯时,一只藏獒和老刘的车突然出现在他面前,同向奔跑。老刘避不开打了它,藏獒当场死亡。
“怎么了!?”事故发生后,狗的主人老叶(化名)迅速跑了过去。那时,他忙于工作,没有看他的狗。我没想到狗要过一段时间才会死。之后,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由老刘负主要责任,老叶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责任明确,但因赔偿金额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老叶说,他6年前花8万元买下了这只藏獒,当时是一只小狗,但养了6年,已经变成了一只成年藏獒,价格不能用8万元来衡量。他估计这只成年藏獒现在应该值30万元。
由于双方缺乏协调,老叶将车主老刘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这30万是怎么算出来的?
庭审中,如何鉴定这只藏獒的价值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老叶认为其共遭受损失30万元。他是怎么得到这30万元的?老叶说,当时买幼犬的时候,价格是8万元,6年的饲养成本是12万元,而成年藏獒会有相应的增值,增值价格是10万元,三者相加可以获得30万元的经济损失。
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藏獒进行了定损,当时定损价仅为1.5万元,不应以30万元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藏獒价格为8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老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时不慎。当他所驾驶的车辆旁边同向奔跑的大狗藏獒被提前发现时,他在未采取避让措施的情况下右转,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原告允许其所有的大型犬藏獒单独外出,已经违反了《宁波市限制养犬条例》“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圈养”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至于如何确定原告的损失,由于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经不存在,经调查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对藏獒的价值进行鉴定或评估,所以只能参照市场来确定死亡藏獒的价值。根据法院对专门饲养藏獒的养殖场和个人的调查走访,成年藏獒的价格不一定比小藏獒高。具体来说,普通成年藏獒根据品种、血统、体型、毛色、头门,价格一般在每只7万元左右。原告藏獒于2008年以8万元的价格购得。因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藏獒为优良品种,结合原告购买的小藏獒价格和市场上普通成年藏獒价格,判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中藏獒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8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共计4000元,交强险外损失76000元的70%为53200元,由被告老刘承担。
车险案例分析2:车险损失和玻璃险有什么区别?
对于车主来说,汽车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然而,除了便利之外,车主也有自己的烦恼,一是停车难,二是停车后汽车面临的意外损坏和赔偿烦恼。这里有一些关于停车损坏和索赔的问题,汽车保险会和你谈谈。
前段时间,曹先生把车停在路边。结果回来后发现玻璃、玻璃导槽、亮条和上面的油漆都被什么东西撬了,于是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在确定损害时与保险公司存在歧义:保险公司认为玻璃损失只能单独按照玻璃损害保险赔偿,而曹先生则认为不仅玻璃受损,他的其他损失也要按照盗窃险或车损险赔偿。
经核实,得知曹先生购买了交强险、三通险等各种车险,不包括免赔额险、车身划痕险、单独玻璃破损险、车损险、入室盗窃险等。他认为自己购买了全额车险,没有免赔额保险,且损害事实清楚一致,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自己的玻璃等车损。但保险公司认为汽车只能单独按玻璃破碎险赔偿。
保险公司的理由如下:
1.这起事故显然不适用于盗窃救援。保险合同规定,盗窃救援的首要条件是整车已经被盗。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车辆本身并没有被盗。
2.车损险不适用于本次事故,因为盗窃、撬窃行为并非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分析:
实际上,争议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曹先生对玻璃破碎险和车损险的理解不是很清楚。
其实玻璃保险的全称是玻璃破碎险,是指因停放和使用造成的玻璃损坏。这种保险是专门为前后玻璃和车窗玻璃设计的,所以 车灯 或 后视镜 的单独破损是免责的,保险公司不需要赔付。此外,如果玻璃破损是车内物体造成的,也属于免责范围。只有由事故造成的玻璃损坏才由汽车损坏保险承保。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3:
案例:2002年10月18日,某科技公司将其所有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盗窃险等保险。保险期间为2002年10月19日至2003年10月17日,其中盗窃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3年2月5日晚,司机王将车停放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汽车停车场,交由停车场保管。停车场把“取车证”交给了司机。第二天早上,王去取车时,发现车被偷了,停车场也出示了证明车是在他的停车场被偷的证据。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三个月后,公安机关证明未能破案。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根据车辆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向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支付了32万元的盗窃保险赔偿金。同时,某科技公司还向保险公司出示了股权转让书,将车下32万元股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车场赔偿车底损失32万元。停车场认为:1。保险公司无权向停车场索赔。2.因停车场不收取车辆保管费,车辆保管合同免费,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1 .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2.车主将车停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停车场还出示了“取车证明”。虽然没有保管费,但根据停车场的规定,保管费只在取车时收取,车辆保管合同是有支付的。因停车场存放不当,某科技公司的车被盗,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停车场没有营业执照,责任应该由其启动单位的物业公司承担。庭审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车价值评估为38万元。综上所述,判决如下:1。物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公司赔偿32万元。2.某物业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是否有权向停车场索赔?2.车辆停车场先停,然后交费。车辆丢失后,停车场应该付款吗?1.本案中,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因此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主张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32万元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了赔偿金额内的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标的下获得价值32万元的赔偿。此外,《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一款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被保险车辆超过32万元的部分,停车场应赔偿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因为被保险人只将车底价值32万元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多余的权利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二,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从上述案件事实来看,虽然车辆被盗时停车场不收取车辆保管费,但车辆停车场的收费习惯是车辆进入时不收费,离开时收取保管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他们可以通过协议来补充它;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车辆停车场的交易习惯是先停车后收费,停车场已经出示了“取车凭证”,停车场是收费停车场,是盈利的经营单位。因此,根据《合同法》,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实践中,很多停车场为了避免法律责任,往往要求先停车再收费,每月的车辆入库也只会在月底收费。车辆损坏或丢失时,停车场不愿意以不收取保管费为由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这些停车场就像本案的结果一样,最终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
启发
首先提醒广大车主,停车时一定要索要车辆保管证明,保管好。现实生活中,车辆保管合同一般为口头形式。车辆丢失后,只能凭收储费收据、取车凭证、停车证、停车卡等相关凭证证明: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支付等。其次,在发现车辆被盗后,应要求停车场出示被盗车辆的事实证明材料,或者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到被盗现场调查并出示证明材料。本案中,驾驶员王发现车辆被盗后,及时要求停车场出示证明,证明车辆被盗的事实。该证明材料在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些停车场不愿意提供类似的证明。此时应及时报告,并要求公安机关前往现场调查,记录相关事实。最后,及时做好恢复准备。车辆被盗后,应当积极与车辆停车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被害人知道车辆被盗之时起算。如果受害人在诉讼时效后仍不采取行动,就丧失了诉讼的胜算,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被保险人的过错,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因此,积极向第三人索赔也是被保险人的义务。
美国老太咖啡烫伤索赔案
饰途英语
双语知识创作者
我想大家都应该听说过这个案例,简单来说就是美国一个老太太在买咖啡的时候,不小心烫伤了自己,她就起诉麦当劳公司,说咖啡温度太高了,要求索赔286万美元,并且还赢了官司.
我们正常在国内来讲,无论在哪里,不小心烫伤了自己,应该不至于去起诉哪个公司,但是这个发生在美国的案例胜诉了,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事情发生在1992年2月,美国新墨西哥州一位79岁高龄的老太太,名字叫Stella Liebeck,她外孙驾驶轿车带着她路过一家麦当劳快餐店时,通过驾驶销售窗口买了一杯咖啡,49美分.
It happened in February 1992, a 79 year old woman named Stella Liebeck in New Mexico, USA. when her grandson drove her by a McDonald’s fast food restaurant, she bought a cup of coffee through the driving sales window, 49 cents
离开麦当劳后,她需要往咖啡里添加奶粉和白糖,外孙便停住了车,她把杯子放在双膝之间,左右拿着奶粉袋和糖袋,右手要打开杯盖子,没想到一个意外,整杯子的滚烫咖啡洒在双腿之间,致使大腿内次,腹股沟,臀部等严重烫伤,其中三度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的6%.
After leaving McDonald’s, she needed to add milk powder and sugar to the coffee, and her grandson stopped the car. She put the cup between her knees, holding the milk powder bag and sugar bag left and right, and opened the lid of the cup with her right hand. Unexpectedly, the whole cup of scalding coffee was sprinkled between her legs, causing serious burns in her thighs, groins, hips, etc., of which the third degree scalding area accounted for the whole skin 6%.
当时Stella住了八天医院,生命没有大碍,出院后卧床不起,两个多月后伤口才痊愈,后来有做过多次植皮手术,在之后两年的时间里难以自如行走.尽管Stella有医疗保险,但是自费的医疗费仍然很多.
At that time, Stella stayed in the hospital for eight days, and her life was not seriously affected. After leaving the hospital, she was bedridden, and the wound healed more than two months later. Later, she had skin grafting for many times, and it was difficult to walk freely in the next two years. Although Stella had medical insurance, she still had a lot of medical expenses at her own expense
在伤势逐渐好了之后,Stella的女儿和家人就感觉麦当劳的咖啡过烫,要求麦当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2万美元,但是当时麦当劳不肯赔付,只同意支付800美元。
After the injury gradually recovered, Stella’s daughter and family felt that McDonald’s coffee was too hot, and asked McDonald’s to compensate 20000 dollars for the medical expenses for work delay, but at that time McDonald’s refused to compensate, only agreed to pay 800 dollars.
在协商没有结果之后,Stella的家人请了律师以咖啡质量缺陷,危及人身安全,酿成责任事故为由将麦当劳告尚当地法庭.
After the negotiation failed, Stella’s family asked a lawyer to sue McDonald’s to the local court on the grounds that the coffee quality was defective, endangering personal safety and causing a liability accident
1994年在新墨西哥州联邦地区法院,这个案件开庭,与我们想象的一样,大部分人都支持麦当劳.
n 1994, in the Federal District Court of New Mexico, the case opened. As we thought, most people supported McDonald’s
最后大家法官,律师,陪审团等他们的争论点在咖啡的温度,到底多少度成才合适呢?正常来讲,星巴克,汉堡王等美国快餐店出售的咖啡温度在75度左右,而麦当劳的咖啡温度在82到86度,这个温度如果烫到皮肤之后,会很快造成烫伤.
In the end, judges, lawyers, juries and so on argue about the temperature of coffee. How much is the right temperature? Normally, Starbucks, Burger King and other American fast-food restaurants sell coffee at about 75 degrees, while McDonald’s coffee at 82 to 86 degrees. If the temperature burns to the skin, it will soon cause burns
最主要的是,麦当劳公司没有在咖啡杯的醒目之处,以法律术语比如高温,警告烫伤等来提醒消费者注意,从法律角度来讲,这是明显的疏忽.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s that McDonald’s didn’t pay attention to the striking points of coffee cups. It used legal terms such as high temperature, warning and scalding to remind consumers.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this was an obvious oversight
麦当劳的律师说,滚烫的咖啡会造成严重烫伤,这是基本的尝试,不需要警告提醒.
McDonald’s lawyers said that hot coffee can cause serious burns, which is a basic attempt, without warning
控方强调的是,麦当劳咖啡温度过高,超出了基本常识的范畴.
The prosecution stressed that McDonald’s coffee temperature is too high, beyond the scope of basic knowledge
最后结果:
陪审团认为麦当劳应该判赔偿她16万美元的损失,并支付原告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一共286万.
The jury said McDonald’s should pay $160000 in damages and $2.76 million in punitive damages to the plaintiff
法官审理后,最终判决赔偿64万美元给Stella. 双方都提出上诉,但是最红双发达成秘密协议,大约70万美元左右.
After the trial, the judge finally awarded Stella $640000 in damages. Both sides appealed, but the most popular two sides reached a secret agreement, about $700000
这个案例之后,我们都觉得无论从法律还是常识上,都感觉这个案子都是荒谬至极,常识性的东西还需要去花这么长时间调查吗,并且还争论到了咖啡的温度到底应该是多少.
还有一个传说,美国一个老太太把刚洗过澡的猫放到微波炉烤干,结果猫死了,她把微波炉高尚法庭,因为说明说上没写不能把猫放进微波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有时候你觉得常识行的东西并不一定所有人都认为是对的!
Upd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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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谈判案例
商务谈判中,以退为进,适时、适当让步也是谈判中的一个常用战术。暂时的退让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为自方争取到更大的利益空间。下面我整理了索赔谈判案例,供你阅读参考。
索赔谈判案例篇1
案情简介
云南省小龙潭发电厂,就6号机组脱硫改造项目于2002年跟丹麦史密斯穆勒公司签订了一系列脱硫改造合同,改造后检测结果,烟囱排放气体并未达到合同所承诺的技术指标。该电厂于2004年又与史密斯穆勒公司为此事进行交涉,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索赔谈判前,我方在确认对方的责任方面进行了大量调研和数据收集工作。首先,咨询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国内该领域的知名专家,在理论上对这一问题有个清楚的认识。其次,对改造后烟囱排放气体进行采样分析以及数据计算。另外,对比分析对方提供的石灰品质以及脱硫效率。根据调研结果,对照2002年原合同中的条款和参数,我方最终认定是史密斯穆勒公司的负责。
在索赔正式谈判中,双方在责任问题上各执一词,谈判出现了僵局。史密斯穆勒公司采取了“打擦边球”的策略,试图推脱责任,把赔偿金额压到最低。合同要求脱硫率是90%,脱硫率瞬间值达到了这一指标,甚至还高于90%。但我方要求的是长期值而不是瞬间值,对方试图以瞬间值逃脱一定责任,而我方则以平均值说明问题。我方经过长期统计,平均值仅有80%左右,远远没有达到合同要求。在脱硫剂石灰上,丹麦的国家制度规定石灰原料由国家提供,而我国则由企业自己提供。史密斯穆勒公司认为,脱硫效率低是我方未提供合适的石灰造成,我方应负一定责任。
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一方面,史密斯穆勒公司派遣相关人员继续进行技术改造,另一方面,对方就无法实现的合同技术指标部分进行赔偿。
索赔谈判案例篇2
我国从日本S汽车公司进口大批FP-148货车,使用时普遍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致使我国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为此,我国向日方提出索赔。
9月30日,中日双方在北京举行谈判。
首先是关于货车质量问题的交锋。
日方深知,FP-148货车质量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他们避重就轻描述:如有的车轮胎炸裂,挡风玻璃炸碎,电路由于故障,铆钉震断,有的车架偶有裂纹……
果然不出我方所料,日方所讲的每一句话都是经过反复研究推敲的。毕竟质量问题与索赔金额有必然的联系。我方代表用事实给予回击:贵公司的代表都到过现场,亲自观察过,经商检和专家小组鉴定,铆钉并非震断,而是剪断的;车架出现的不仅仅是裂纹,而是裂缝、断裂!而车架断裂不能用“有的”或“偶有”,最好还是用比例数来表达,则更为科学准确……
日方怦然一震,料不到自己的对手是如此的精明,连忙改口:“请原谅,比例数字,未作准确统计。”
“贵公司对FP-148货车质量问题能否取得一致看法?”
“当然,我们对贵国实际情况考虑不够……”
“不!在设计时就应该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因为这批车是专门为中国生产的。至于我国的道路情况,诸位先生都已经实地察看过,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否定那种属于中国道路不佳所致的说法。”
室内烟雾弥漫,谈判气氛趋于紧张。
日方转而对这批货车的损坏程度提出异议:“不至于损坏到如此程度吧?对我们公司来说,是从未发生过的,也是不可理解的。”
我方拿出商检证书:“这里有商检公证机关的公证结论,还有商检拍摄的录像,如果……”
“不!不!不!对于商检公证机关的结论,我们是相信的,无异议,我们是说贵国能否做出适当让步。否则,我们无法对公司交代。”
对于FP-148货车的损害归属问题上取得了一致意见。日方一位部长不得不承认,这属于设计和制作上的质量问题所致。
初战告捷,但是我方深感更检举的较量还在后头。索赔金额的谈判才是根本性的。
我方一位代表,专长经济管理和统计,精通测算。在他的纸笺上,在大大小小的索赔项目旁,布满了密密麻麻的阿拉伯数字。这是技术业务谈判,不能凭大概,只能靠科学准确的计算。根据多年的 经验 ,他不紧不慢地指出:“贵公司对每辆车支付加工费是多少?这项总额又是多少?”
对方说:“每辆车10万日元,总计为5.84亿日元。”接着,日方问:“不知贵方报价是多少?”
我方说:“每辆16万日元,此项共9.5亿日元。”
久经沙场的日方主谈淡然一笑,与助手耳语了一阵,神秘地瞥了一眼中方代表,问:“贵公司报价的依据是什么?”
我方将车辆损坏的各部件,需要如何维修加固,花费多少工时,逐一报出单价。“我们提出的这笔加工费不高。如果贵公司感到不合算,派人维修也可以。但这样一来,贵公司的耗费恐怕是这个数的好几倍。“
日方对此测算叹服了:“贵方能否再压一点?“
“为了表示我们的诚意,可以考虑。贵公司每辆愿意出多少?“
“12万日元。“
“13万如何?“
“行。“
这项费用日方共支付77600万日元。
中日双方争议最大的项目,是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金额高达几十亿日元。
日方在谈这项损失费时,也采取逐条报出的方式。每报完一条,总要间断地停顿一下,环视一下中方代表的反应,仿佛给每一笔金额数目都要划上不留余地的句号。日方提出支付30亿日元。
我方代表琢磨着每一报价的奥秘,把那些“大概”、“大约”、“预计”等含糊不清的字眼都挑了出来,指出里面埋下的伏笔。
在此之前,我方有关人员昼夜奋战,液晶体数码不停地在电子计算机荧光屏上跳动着,显示出各种数字。在谈判桌上,我方报完每个项目和金额后,都讲明这个数字的测算依据。在那些有理有据的数字后面,打的都是惊叹号!最后,我方提出赔偿间接经济损失费70亿日元!
日方代表听了这个数字后,惊得目瞪口呆,老半天说不出话来,连连说:“差额太大,差额太大!”于是,又进行无休止的讨价还价。
“贵公司提出的索赔金额太高,若不压价,我们是有妻儿老小的……“日方代表哀求。
“贵公司生产如此低劣产品,给我国造成多么大的经济损失啊!”,继而我方又安慰道:“我们不愿为难诸位代表。如果你们做不了主,请贵方决策人来与我们谈判。”
双方各不相让,暂时休会。
即日,日方代表接通了北京通往日本S公司的电话,与公司决策人密谈了数个小时。
接着,谈判又开始了。先是一阵激烈鏖战,继而双方一语不发,谈判室内显得很沉默。
我方代表打破僵局:“如果贵公司有谈判的诚意,彼此均可适当让步。“
“我公司愿付40亿日元,这是最高突破数了。“
“我们希望贵公司最低限度必须支付60亿日元。“
这样一来,谈判又出现了新的转机。但差额毕竟是20亿日元的距离。后来双方几经周折,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中日双方最后所报金额相加除以二,即50亿日元。
除达成上述协议外,日方愿意承担下列三项责任:
一是卖到中国的全部FP-148货车为不合格产品,全部退货,更换新车;
二是新车必须重新设计试验,精工制作,经中方专家试验和考察;
三是在新车未到前,对旧车进行应急加固后继续使用,日方提供加固件和加固工具等。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不妥当,因甲方要求暂停施工,应该给予施工方工期延期一个月,但是施工方延误两个月交付,应当承担一个月的工程延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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