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有何区别
一、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有哪些
1、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包括:
(1)概念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3)保修期限不同:质保期即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缺陷责任期的作用是什么
缺陷责任期的作用包括:
1、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缺陷责任期是一种当工程保修期,可以包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
缺陷责任期和质保期的区别
一、缺陷责任期和质保期的区别有哪些
1、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包括:
(1)概念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3)保修期限不同。质保期即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二、缺陷责任制度的规则有哪些:
1、工程保修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2、缺陷责任期的计算。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缺陷责任期多久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一般是一年左右,最长不超过两年。具体的缺陷责任期限还是要让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之下,在承包合同里面作出明确的约定。即使其中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也可以按合同约定处理。缺陷责任期通常是指,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担保的责任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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