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修订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

  (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 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 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预防

  第八条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第九条 在水土流失严重、草场少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舍饲,改变野外放牧习惯。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营造薪炭林,发展小水电、风力发电,发展沼气,利用太阳能,推广节能灶。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平地或者缓坡地建设基本农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将已开垦的陡坡耕地逐步退耕,植树种草;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按照水土保持规划,修筑水平梯田和蓄水保土工程,整治排水系统,治理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

  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应当用于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

  第二十一条 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水土保持监测网络,是指全国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中心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监测站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防治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

  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二十四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1元至2元。

  第二十七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0.5元至1元。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2元至5元。

  第三十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第三十一条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受到水土流失危害的时间、地点、范围;

  (三)损失清单;

  (四)证据。

  第三十三条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635.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9日 02:07:11
下一篇 2025年3月9日 02:11:36

相关推荐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全文

      (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6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最新全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海警机构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即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海警机构包括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6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3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防止畜禽遗传资源流失,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5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新全文】

      (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600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修订全文

      (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5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全文】

      (2008年10月17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7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便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促进国际交往和信息传播,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3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最新全文】

      (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6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672 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 习近平 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   2016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7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最新全文】

      (2010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以…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600
  • 2021年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03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6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修订全文】

      (2004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6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700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修订全文

      (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8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最新全文】

      (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600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全文

      (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8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最新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4号   《拘留所条例》已经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8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