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所称的高等学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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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修业年限: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所称的高等学校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详细资料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规。

《高等教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当前版本市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修改。

基本介绍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订时间 :1998年8月29日、2015年12月27日 施行时间 :1999年1月1日 颁布修正,法律目录,法律内容, 颁布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 法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八章 附则 法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思想、 *** 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最佳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定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定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定;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许可权,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定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 *** 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 *** 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 *** 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 *** 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定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定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定,教学、科学研究计画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 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定。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契约。 第四十九 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团队精神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 思想、 *** 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智慧财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定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2015)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将第五条修改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五、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六、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七、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将第二款中的“教育法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哪个法律效力更高?

法律效力同等。

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是教育法典,具有同等法律效应。使用范围不同,教育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高等教育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教育法是国家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教育的基本法律。高等教育法是国家教育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我国高等教育活动的专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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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包括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用益物权: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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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哪些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啥)

    民事责任有哪些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为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2、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民事责任可分为按份责…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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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病保险包括哪些病(大病保险包括哪些疾病)

    医保大病保险包括哪些大病 医疗大病保险包括: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急性或…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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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福利费属于什么费用(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哪些)

    福利费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一、对于不同的职工类型,计提职工福利费应计入不同的科目 1、公司中为生产产品服务的人员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公司行政管理人员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3、公司销售部门人员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4、公司在建工程人员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5、…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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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税包括哪些税(营业税包括哪些税种)

    营业税的具体项目有哪些? 营业税的项目有: 1. 交通运输业。 2. 建筑业。 3. 金融保险业。 4. 邮电通信业。 5. 文化体育业。 6. 娱乐业。 7. 服务业。 8. 转让无形资产。 9. 销售不动产。 10. 目前已无营业税, 11. 营业税简介: 1. 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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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出租协议书怎么写(房屋出租协议书怎么写包括人生安全)

    房屋出租合同协议书6篇 租房合同一般约定了承租人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双方该承担的责任等内容。那么关于租房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的房屋出租合同 协议书 ,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房屋出租合同协议书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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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庭调查的主要程序有哪些(法庭调查程序包括哪些)

    法庭审判的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 1、开庭。刑事诉讼开庭程序除传唤被告人到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外,与前述开庭程序相同。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法庭调查。…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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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法全文(食品安全法全文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共10章1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修订情况: 1、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3、根据2018年…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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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系亲属包括哪些兄弟(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亲兄弟姐妹)

    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 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讨论两人的血亲关系,要找出两人的同源者,也就是血亲关系上交结的点。比如说甲某和乙某的爷爷辈是亲兄弟,从甲算:甲1代,甲父亲2代,甲爷爷3代,甲太爷4代。或者我们可以向下说:甲我1代,甲儿子2代,甲孙子3代,甲曾…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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