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修订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1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个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急需物资,适当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或购销计划和船舶运输、港口通过能力签订。

  对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运输,在签订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物资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五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在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货物运单的格式,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由交通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货物名称;

  二、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三、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四、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五、违约责任;

  六、特约条款。

  第七条 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货物名称;

  二、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三、包装;

  四、运输标志;

  五、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六、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七、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八、承运日期;

  九、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十、货物价值;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相符;

  二、在货物运单上准确地填写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对起运港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计量手段的,托运人应按照起运港核定的数据确定货物重量;对整船散装货物,托运人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计量数,作为托运人确定的重量。对按照规定实行重量和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对笨重长大货物,还应列出单件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

  三、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在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应提供备用包装;

  四、正确制作货物的运输标志和必要的指示标志;

  五、在托运货物的当时,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付清运输费用;

  六、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应提出货物清单,逐项声明价格,并按声明价格支付规定的保价费;

  七、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700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按规定必须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提供有关证件;

  九、按照货物属性或双方商定需要押运的货物,应派人随船押运;

  十、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不得匿报品名、隐瞒性质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应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调派适航、适载条件的船舶装运,并备妥相应的护货垫隔物料;但按规定应由托运人自行解决的特殊加固、苫垫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

  二、对承运货物的配积载、运输、装卸、驳运、保管及交接工作,应谨慎处理,按章作业,保证货运质量;

  三、对经由其他运输工具集中到港的散装运输、不计件数的货物,如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对托运人确定的重量进行抽查或复查;如不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原来、原转、原交。对按体积计收运输费用的货物,应对托运人确定的体积进行抽查或复查,准确计费;

  四、对扫集的地脚货物,应做到物归原主;对不能分清货主的地脚货物,应按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

  五、组织好安全及时运输,保证运到期限;

  六、按照船舶甲板货物运输的规定,谨慎配装甲板货物;

  七、按照规定的航线运输货物,到达后,应由到达港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

  第十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接到达港到货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同到达港办妥货物交接验收手续,将货物提离港区;

  二、按规定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输费用、托运人少缴的费用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垫款,应在提取货物时一次付清;

  三、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卸船作业,将船舱、甲板清扫干净;对装运污秽货物、有毒害性货物的,应负责洗刷、消毒,使船舱恢复正常清洁状态。

  第十一条 散装液体货物,只限于整船、整舱运输。装船前应由托运人验舱,合格后才能装运。托运人要求在两个以上地点装船或卸船,或在同一卸船地点由几个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其计量分劈工作及发生重量差数,由托运人和收货人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拖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按规定提供被拖物的技术资料。承运人应当根据被拖物的技术资料和航道、气象等条件,调配适当的拖轮。在航行中,被拖物上的人员应听从拖轮船长的指挥,配合拖轮保证航行安全。

  对于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拖带运输,承、托运双方必须签订特约条款。

  第十三条 易腐货物和有生动植物,承、托运双方应预先商定容许的运到期限;采用冷藏设备船舶装运的,应商定冷藏温度。有生动植物在运输途中需要照料、饲养的,由托运人自行负责;随带的饲料免收运费,需用的淡水由承运人按规定提供。

  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采取包船、包舱或租船运输:

  一、由于货物本身性质,需用专船、专舱运输,造成船舶亏吨的;

  二、货物的起运点或到达点超出正常的营业航线,承运人必须指派专船运输,造成船舶亏吨或排空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经承、托运双方协议采用包船运输的。

  第十五条 在已经开办集装箱运输的水运航线和海江河联运线路上,凡精密、易碎、价高及其他适于集装箱运输的物品,承、托运双方应采用集装箱运输。

  第十六条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应认真进行验收交接。按件承运的货物如发现货物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按舱、按箱施封的货物如发现舱封、箱封有异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交接时没有提出异议,并在提货单上签章后,运输合同即终止。

  运输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履行合同中发生违约责任事项的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

  一、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变更或取消;

  二、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四、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五、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并应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八条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

  一、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

  二、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港和收货人。同一运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并只能变更一次。对指令性运输计划内的货物要求变更时,除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外,还必须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

  由于航道、船闸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执行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货物不能运抵到达港时,承运人可以到就近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中订有特约变更条款的,应按双方商定的变更条款办理。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在履行时未配备足够的运力,应按落空的运量每吨偿付违约金1元;托运人在履行时未提供足够的货源,应按落空的货源每吨偿付违约金1元;运量与货源均有落空时,应按对等数量相互抵销违约金,偿付差额。

  由于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所规定的情况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时,免除托运人或承运人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交通部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三、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自行确定的重量不正确;

  四、包装内在缺陷或包装完整、内容不符;

  五、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六、有生动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减重;

  七、非责任性海损事故的货物损失;

  八、免责范围内的甲板货物损失;

  九、其他经承运人举证或经合同管理机关或审判机关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到50%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由于承运人责任发生货物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合同规定的到达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到达港,应按规定向收货人偿付违约金,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滞延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期限中扣除:

  一、自然灾害或气象、水文原因;

  二、参加水上救助或发生海损事故;

  三、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

  四、等候通过船闸;

  五、应托运人要求在起运港预收保管的时间;

  六、其他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延误。

  逾期运到违约金额,视逾期天数的长短,按照每票货物的装卸或运费的5%到20%偿付。

  对于海江河联运货物的运到期限责任,另行规定。

  对于代办中转货物的运到期限责任,按承、托运双方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事故,以致船舶、港口设备或波及其他货物的损坏、污染、腐蚀,或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一、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匿报危险货物品名,隐瞒危险货物性质,或其他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行为,引起燃烧、爆炸、中毒、污染、腐蚀等事故;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流质、易腐货物,引起污染事故;

  三、错报笨重货物重量,引起船体损伤、吊机倾翻、货件摔损、人员伤亡等事故;

  四、货物包装材质不良、强度不足或内部支衬不当等缺陷,以及外包装上必须制作的指示标志错制、漏制,引起摔损事故。

  第二十六条 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托运人负责处理:

  一、自理装船的货物,卸船时船体完好,舱封完整或装载状态无异状,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的;

  二、自行装箱、施封的集装箱运输货物,箱体完整,铅封完好,拆箱时发现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或内容不符;

  三、除证明属于承运人责任外,自行押运的货物所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或其他损失。

  第二十七条 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有关的费用或违约金:

  一、货物运抵到达港,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后,收货人拒绝收货或找不到收货人,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在限期内自行处理该项货物,并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托运人在限期内不予处理的,承运人可以按照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对该项货物就地处理;

  二、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未按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向承运人支付落空货源每吨1元违约金,但由于自然灾害影响货物按期托运的以及已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货物除外;

  三、托运人或收货人未及时付清运输费用及其他应付的费用,应按规定按日向承运人支付迟交金额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由于货物本身原因或应托运人要求,需要对货物、船舱、库场进行检疫、薰蒸、消毒的,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办理检疫、薰蒸、消毒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承、托运双方对拖带运输的责任划分如下:

  一、木(竹)排在拖运途中,属于木(竹)排本身原因造成的散失,由托运人负责;属于拖轮责任造成的散失,承运人应支付清漂费和必须的重新扎排费,未能全部清回的,应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承担实际短少部分的赔偿;

  二、拖带船舶或其他水上浮物,属于拖轮责任造成被拖物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运人负责;属于被拖物本身原因造成自身、拖轮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托运人负责;属于拖轮和被拖物双方责任造成彼此的损失以及第三者的损失,按双方应负的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对钻井平台、浮船坞、工程船舶及其他大型水上装置的特殊拖带,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划分,可以由双方签订特约条款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由托运人自理装船或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可以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签订装卸合同,商定装卸时间和条件,实行船舶速遣和滞期奖罚办法。

  对工矿企业自备船舶运输经由交通部门管辖港口装卸的货物,可以按照上款规定由当事双方签订船舶速遣和滞期的奖罚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次日起算不超过180日。赔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60日内处理。

  承、托运双方相互索取各项违约金、滞纳金、速遣奖金或滞期费的时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行驶国际航线,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及所载货物,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船体、船具或货物的灭失、损坏事故,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630.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5日 20:47:30
下一篇 2025年2月5日 20:47:34

相关推荐

  •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合同纠纷 2025年2月12日
    800
  • 效力待定合同该如何追认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生效时间既不能确定为成立之日,也不能确定为追认之日,效力待定合同是一种特定合同关系。如果权利人追认了即产生效力,不确认合同即不具效力,追认是对合同效力的确认,而合同效力应溯及于合同成立之时。根据合同法的相应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自追认之日起生效,但效力约束约力溯及签订之日。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约束力自订立时起生效。 1、行为人…

    合同纠纷 2025年2月12日
    800
  • 非全日制无固定期聘用工合同怎么写

      非全日制用工简易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2025年2月6日
    900
  • 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有赔偿吗

      有。按工作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限到期之后,单位如果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不再与员工进行续签的,那是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关的赔偿的,这是劳动法所对其进行规定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

    2025年2月6日
    700
  • 续签合同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李先生在某大型企业销售部工作,2008年6月,李先生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并将其升任为华北区销售经理。但同时规定,新上任管理人员必须有半年的试用期。虽然李先生认为续约还要约定试用期有所不妥,但为了升职,就与公司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由于在工作中出现了较大的失误,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以李先生试…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您怎样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与签署《委托书》?

      当您经过选择,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后,您可以走访该律师事务所,该所值班律师会接待您。   当您决定委托该律师事务所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时,您应当与该所签订一份《聘请律师合同》;您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您与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之间的权利义务。   合同应约定具体明确的您的委托事项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您的要求,指定承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您的授权…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教您怎样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与签署《委托书》?

      核心内容:怎么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与签署委托书?聘请律师合同与委托书需要写明哪些内容?无论是在签订聘请律师合同还是在签署委托书时都应该明确其内容,了解清楚合同和委托书的相关条款。法律知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怎么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与签署委托书。   一、聘请律师合同应包括的内容:   决定委托该律师事务所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时,应当与该所签订一份聘请律师合同;应当认真…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900
  • 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合同

      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法律实务处置   一、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   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应从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拆迁安置合同的双方进行了主体的界定。作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但对于具备资质单位的分支机构或接受拆迁人委托的单位能否作为拆迁安置合同的主体问题,…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拆迁合同无效后怎么要求赔偿?拆迁合同可以主张无效吗

      在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时,有些时候会因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没有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推进,最后导致所签署的协议在法律上被判定为无效合同。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拆迁合同无效后怎么要求赔偿?拆迁合同可以主张无效吗?      一旦拆迁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合同,很多被拆迁人的房屋又已经被强拆了,此时被拆迁人不免会担心最终无法通过合同来进行维…

    2025年2月6日
    800
  • 没签字拆迁断水断电合法吗?拆迁合同没签断水断电违法吗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规划,现在拆迁是越来越多,与之产生的问题也有很多。比如拆迁补偿协议没有达成一致,被拆迁人就没有在拆迁补偿协议签字。然后征收方为了赶进度不顾被拆迁人的意愿进行强拆或者采取断水断电的手段迫使被拆迁人签字等的情况。下面根据没签字拆迁断水断电合法吗?拆迁合同没签断水断电违法吗?这两个问题来给大家解答一下。      拆迁补偿协议还没签署,征收方…

    2025年2月6日
    900
  • 公积金贷款导致合同违约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一、公积金贷款导致合同违约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双方当事人在约定合同条款时,必须是达成一致意见的,之后如果一方违约就要承担该承担的责任。那么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   2、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如何认定合同造假?合同伪造签字怎么识别?

      订立合同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像公章造假、条款不符之类的行为,这种合同会被认定为合同造假。那么如何认定合同造假?合同伪造签字怎么识别?跟着法律知识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认定合同造假?   1、公章造假,在形式完整的合同中加盖假冒的公章,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一般情况下,公章造假会…

    2025年2月6日
    700
  • 合同双方违约责任怎么划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若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合同双方违约责任怎么划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跟着法律知识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双方违约责任怎么划分?   合同双方违约责任按各自的过错大小划分,即过错大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的违约责任,过错小的另一方当事人则承担次要的违约责任。双方过错相当,或者…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900
  • 合同见证人要满足什么条件?合同见证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在签订重要合同时,可以有第三人在旁作见证,可以称之为合同见证人,如果将来有诉讼可以作为证人出庭。那么合同见证人要满足什么条件?合同见证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跟着法律知识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见证人是指什么?   见证人是证明双方确实有签订合同,但是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合同见证人,在合同中签字,表示他看到了你们合同签订的过程,并且表示,合同上…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