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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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目的是什么呢

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可以说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刑法理论界对刑罚目的之界定有广义和狭义说之区分。狭义的刑罚目的是指国家适用刑罚的目的,广义的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裁量、执行刑罚所追求的效果。广义说为通说,这一点可以从近几年出版的刑法著作中得到证实。作为一个国家的刑罚制度,并不是几个刑种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宏观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所以要想真正的探寻并解读刑罚目的,必须系统的、全面的考察整个刑罚体系,并研究其各个构成要素的运行机制,而作为一个国家刑罚体系的各个构成要素运行机制的基础是刑罚权。换句话说,国家之所以能够制定、适用、裁量刑罚,是因为它享有刑罚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国家实行刑法与处罚的目的是什么

你好,

所谓“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体制的改革和依法治国战略的积极落实,结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我国刑法体系的特殊性,针对刑罚目的,法学界专家、学者纷谈杂论:

一、绝对主义刑罚目的论

绝对主义刑罚目的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分子应有的必然性的惩治,也就是说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犯罪是促成刑罚的必要条件,所谓 “绝对主义”是指刑罚只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发生才被科处,由此以外不应当在追求其他任何目的,具有一元性特征,又叫做报复主义或报应主义。此主义又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

狭义的报应主义主张从意思选择与因果报应阐述,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恶的行为,即应当受到与之相对应的应有惩罚。由于行为人对正义的出处持有不同的主张,又形成了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以及法律报应主义三种学说。

(1)神意报应主义认为神意就是正义,神是正义的化身,国家是神的象征,犯罪系违反神意,理应受到神的惩治,即受到国家应有的惩罚。此观点的代表人物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其将法律与宗教相提并论,混为一谈,借用虚幻世界中的神意,来包装国家的法律,惩罚犯罪,如今看来纯属是对人民的一种愚弄。

(2)道德报应主义认为正义存在的基础就是道德,犯罪行为是违反道德的,亦是非正义的,行为人如果违反道德的理念当然的也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道德与法律辩证联系,但其间也有着很大的差别,如果只把道德行为的反驳看作是刑罚的目的,未免有些过于苛刻和形而上学了些。

(3)法律报应主义,也称法理报应主义。认为正义的根据在于法律,犯罪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法律报应,是理性上的当然要求。科处刑罚除由于犯罪的原因以外,并不追求其他目的②。

2.赎罪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使得犯罪人受到了科处的惩罚,犯罪人由于受到了刑罚的痛苦,可以使自己犯过罪的过去解脱出来,即刑罚有消灭罪孽的功能,故而刑罚的轻重,应当考虑到行为人的性格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大小。

二、相对主义刑罚目的论

相对主义刑罚目的论认为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结果的处罚是相对的,不是必然性的。其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利益,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至于在危害社会就可能会免除不必要的刑罚。故称之为相对主义,又称目的主义或功利主义。

⒈一般预防主义。其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的发生,因为犯罪大都由于贪欲所引起,国家制刑、判刑和行刑就是用以使人们知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得的贪欲满足,以致知所畏惧,不敢触犯刑律③。主张此观点的人又可分为威吓主义、心理强制主义和警戒主义三派。

⒉特别预防主义。此派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已经被科处刑罚的人将来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此主张主义者又可分为改善主义和防卫主义。

⒊双面预防主义。双面预防主义亦主张一般预防和特别主张相结合,如今对我们来说是值得借鉴的。

三、折衷主义

折衷主义又称综合主义。其调和了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主张,亦其看待刑罚时即认为刑罚中存在着报应的因素,又认为其中存在着预防的因素,但综合以上对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分析,故看出即使两者鱼和熊掌兼得也不能达到刑罚的理想状态。

四、我国法学界刑罚目的的观点

我国刑罚主要有刑罚的根本目的和刑罚的直接目的及理想目的三种学说。

(一)刑罚的根本目的

对于刑罚的根本目的,我国法学学者也是众说纷坛,其中学者甘雨沛认为“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学者何秉松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罪,保卫社会主义社会。”当代刑法学泰斗马克昌认为“我国指定、适用和执行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宗上所述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可以归纳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

(二)刑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

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其中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1.特殊预防其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已被科处刑罚的人从新犯罪。

(1)改善犯过罪的人

我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监狱法》第三条都有明文规定,故可看出我国刑罚的目的一方面是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两者兼而取之,积极的将犯过罪的人通过刑罚的方式加以改造,然后在将其回放到社会,使其痛该前非,弃恶从善,即国家具有使犯过罪的人悔改向善的责任,刑罚恰恰就是国家这一责任心的具体表现。

(2)淘汰适用极刑的人

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罪不可赦的敌对分子,他们对我国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堪不目睹,为了使这些社会分子不在危害我国社会,刑罚在这时就必须使得他们淘汰于社会,于是对他们适用死刑也是应该的,这也是达尔文进化论 “适者生存,劣者淘汰” 的核心,保留我国社会中的合法公民,淘汰我国社会中罪恶至极的敌对分子。

2.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一般预防对象不是犯罪人,而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④。其主要包括:Ⅰ、警告、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分子;Ⅱ、教育和鼓舞广大群众,预防不稳分子实施犯罪;Ⅲ、安抚被害人,防止报复。

3.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其对立的原因是特殊预防的对象是犯罪人,而一般预防的对象则是非犯罪人,二者统一的理由是都是在预防犯罪。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实现刑罚达到预防犯罪的有效目的。

(三)刑罚目的的理想论

当代的中国刑罚的理想目的是为了实现我国的和谐社会。故刑罚的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刑罚的根本目的,而我国刑罚理想目的的实现要以刑罚的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为必要条件,刑罚的理想目的是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和目标,是我国科学发展观的目的所在,所以要将刑罚的直接目的、根本目的和理想目的区分看待,其中刑罚的理想目的应占据重要地位。

刑罚的理想目的是为了实现刑罚的预期效果,是我国的治家之本,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髓与动力,刑罚的全部环节都是为了人民的权利,以实现人民的权利作为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由此更能彰显我国人民权利和人民利益的真正内涵。构建和谐社会,健全法制国家,依法治国,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真正跨步。和谐社会刑罚的理想目的是刑罚和谐,是对极刑的慎重使用,即我国诉讼法泰斗陈光中先生提倡的“少杀、慎杀”,提高诉讼效率,惩治犯罪,保障人权⑤。这种观点的提出,就足以将刑罚的理想目的表现了出来,故刑罚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现。刑罚的罪不可赦与慎之操作是刑罚目的的理想境界,刑罚的理想目的即而能够更好的实现最初的法律目的,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最大化,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更好的建设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之存在。

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吗)

刑罚的目的

法律解析:

刑罚的目的 : 一、报应目的;报应是指对一个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在 刑法 理论中,作为 刑罚 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报应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它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这样一个演进过程。尽管在各种报应刑论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但贯彻始终是报应的基本精神,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因此,报应理论被称为是一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 1、道义报应道义报应是指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实行报应。根据道义报应的观点,对犯罪人发动刑罚,应以其道德过为基础,使刑罚与道德充分保持一致。道义报应的本质是将刑罚奠基于主观恶性,予以否定的伦理评价。道义报应揭示了刑罚的伦理意义,因而是刑罚的题中应有之义。 2、法律报应法律报应是指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实行报应。根据法律报应的观点,对犯罪人发动刑罚,应以其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为基础。法律报应将刑法与道德加以区分,认为犯罪的本质并不是一种恶,尤其不能把罪过视为犯罪的本质,满足于对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评价,而是强调犯罪是在客观上对法秩序的破坏,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 3、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道义报应以道德罪过作为报应的根据,而法律报应以法律规定的客观危害作为报应的基础,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别。但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都是对已然的犯罪的一种报应,对已然的犯罪人予以否定的伦理的与法律的评价,使刑罚兼具伦理上之必要性与逻辑上之必要性,从而体现社会伦理与法律的尊严,因而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具有内在同一性。 二、预防目的: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因为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因此,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故把刑罚的目的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一)特殊预防所请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二)一般预防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三)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法律依据:

《 刑法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简述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有预防目的和报应目的:

一、预防目的

1、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2、一般预防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二、报应目的

道义报应

道义报应是指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实行报应。根据道义报应的观点,对犯罪人发动刑罚,应以其道德过为基础,使刑罚与道德充分保持一致。道义报应的本质是将刑罚奠基于主观恶性,予以否定的伦理评价。道义报应揭示了刑罚的伦理意义,因而是刑罚的题中应有之义。

2.法律报应

法律报应是指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实行报应。根据法律报应的观点,对犯罪人发动刑罚,应以其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为基础。法律报应将刑法与道德加以区分,认为犯罪的本质并不是一种恶,尤其不能把罪过视为犯罪的本质,满足于对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评价,而是强调犯罪是在客观上对法秩序的破坏,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

扩展资料

刑罚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罚

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具体而言,刑罚针对的是需要承担责任的犯罪分子,刑罚的性质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其目的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因此刑罚的目的是很重要的,也是刑法适用时的适用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目的是用刑事处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刑事处罚同一切犯罪行姿唯为作斗争。为了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处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

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大部分。主刑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察滑,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迹没培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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