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项中立规矩
法律分析:在“五项行动”中,物业服务全透明行动无疑是“药性”最猛烈的那一味。今年,海陵区将在全区物业服务企业中大力开展“三告知、三透明”工作,即:收费标准告知、服务标准告知、服务内容告知;组织人事透明、财务收支透明、工作信息透明。
“业主是小区的主人,业主有权利监督和知道小区物管的财务收支状况,无论是各项开支、营收、预算都应该向业主公开透明。”刘飞分析,通过推行“三告知、三透明”活动,可以让业主了解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行过程,相互产生信任,促进物业服务的良性循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民法典的实施,对我们的生活有何影响?
民法典的诞生就是为了保护我们每个人拥有更好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感谢他的诞生。那就是我们每个人的正义天使。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只要我们每个人都遵循里面所说的。那么这个世界就会明亮了很多。它对我们的生活影响太大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们来看看有哪一些对我们的生活比较影响大的:
第一条 离婚冷静期
这一条就有一点争议大了,我在这里也简单的说一下,因为我之前也有一篇是针对这这一条规定所展开说的。今天就说他其中的好处吧:离婚冷静期主要的好处就是那些因为冲动而离婚的人,有这么一个月的时间可以在冷静的思考,万一他们不想离婚了呢?
第二条 孩子给游戏大额的充值
可以退款,这一条就真的太人性化了。不难看到,现在的孩子很多都在上了近视眼镜,除了认真学习的学生之外,还有很多是打游戏的小孩,他们玩的都是父母的手机去打游戏,有的也有自己的零花钱去充值游戏。当然这里的大额充值是大到什么程度都不知道了,所以即便可以退款的情况下,父母还是要多多监督自己的孩子。
第三条 在职场校园被性骚扰
面对性骚扰,要勇敢的说不,背后有法律帮你撑腰的。一定要说出来,不要让那些可恶的禽兽活的那么潇洒,应该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第四条 高空抛物
现在走在路上也是杞人忧天了。要么就是道路坍塌,要么就是被人砸到东西。现在法律规定等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伤,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这几点我认为是在我们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影响比较大的,其他的还有很多你们自己去看吧。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哪些重要制度?
补充了自然人主体
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
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完善了监护制度
民法基本原则以及适用民法的规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方面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
虚拟财产也受保护
保护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
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2016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四审。
民法典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总则编是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中的第一步,其内容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可谓公民社会生活的“总规矩”。
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奠基引路之举,民法总则草案审议受到各界高度关注。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搜狗百科[引用时间2018-1-11]
什么 是民法典
作为保障个人权益最重要的大法,民法典事关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方方面面,素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誉。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正所谓“纲举”方能“目张”,因此其对于整部民法典的圆融通达至关重要。
具体内容:
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接下来几天,代表委员将就民法总则草案(下称草案)进行审议、讨论,并于15日人代会闭幕会上表决。
立规矩 徐 骏作(新华社发)
民法总则草案为何如此重要?有什么亮点?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起草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对草案进行了解读。
时代性和民族性共融
作为保障个人权益最重要的大法,民法典事关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方方面面,素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誉。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正所谓“纲举”方能“目张”,因此其对于整部民法典的圆融通达至关重要。
此次提交人代会审议的草案,其“最大特点是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理念和21世纪的时代精神。”王利明表示,21世纪是互联网、高科技时代,更是一个走向权利的世纪,应该强化对人格尊严和自由的保护。“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为人的人格尊严和全面发展服务。从草案确立的基本原则来看,不论是彰显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还是体现人文关怀的保护个人权益原则,都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
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必须如实反映当今中国人的生活状况和他们对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律调整的愿望,因而又具有民族性。
王利明表示,草案提倡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践行包括自由、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如,自愿原则保障个人对其私人生活、民事交往的自我支配、自我安排、自我决定,将充分调动个人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据王轶介绍,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法编、物权法编等各分编中,对家的重视会有更具体体现。
据王轶介绍,草案对于如何确认和保障个人信息权,公众十分关心。“目前,草案中有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条文。不过更多专家认为,这很难从民法角度回应公众对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关切,希望未来能在民法典分编中予以更多体现。”王轶说。
此外,草案还对“一老一少”问题进行了回应。“一老”指老人问题。草案首设了“成人监护制度”,明确配偶、父母、子女等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堪称适应了老龄社会的现实需要。
“一少”指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标准问题。专家们在讨论时都支持将其从民法通则的10周岁调整为6周岁。
王利明表示,在保护公民权方面,草案有许多亮点。除了加强人格权保护外,在财产权方面,草案第一次使用了“平等保护”表述,是对物权法的重大完善,彰显了民事法律“私权平等”价值取向。此外,为应对知识经济和网络时代发展需要,草案对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了详细列举,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同时还规定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在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该规定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
去年5月底,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已全面启动。据王轶介绍,作为5家参与单位之一,中国法学会专门成立了5个课题组,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就各分编分别提交专家建议稿。“在这个过程中,各课题组对一般性民事立法,行之有效的继续保留;非改不可的作出了相应修改。”
今年2月,各课题组已完成各自的专家建议稿,其中既包括条文设计,又包括立法理由和参考立法例。目前,建议稿已提交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王轶表示,民法典后续编纂工作将会对业已颁行的一般性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同时会增设如“人格权法编”之类的新内容。
“如果一切顺利,整个民法典编纂工作能在2020年全部顺利完成。我们会群策群力,编纂一部经得起历史考验的民法典,这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梦想。”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哪些重要制度
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草案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事活动的现实需要,对基本原则作了丰富和补充:
一是平等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二是自愿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其实质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是公平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是诚实信用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同时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草案第三条至第九条)
明确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草案第十条)。民事关系十分复杂,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商业惯例或者民间习惯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草案第十一条)。民商事领域有些法律规定了民商事活动的特殊规则,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等,需要在民法总则中作衔接性规定。
二、关于自然人
自然人是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补充完善:
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据此,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草案第十六条)
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草案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
1.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草案第二十五条)。
2.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3.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与职工之间主要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就业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增多,由这些组织担任监护人可以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这些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应当具备的信誉、财产状况等条件,可以由相关法律具体规定。据此,草案明确: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
4.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针对实践中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的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作了明确规定(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此外,草案还理顺了监护纠纷的解决程序,明确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三、关于法人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完善法人制度,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是这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重点问题。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已难以涵盖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法人形式,也不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方向,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由于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各方面对法人分类有不同认识,比如可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也可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还可分为私法人、公法人等。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律对法人的分类也不尽相同。经反复比较,草案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主要考虑:
一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能够反映法人之间的根本差异,传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实践意义也更为突出;
二是将非营利性法人作为一类,既能涵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传统法人形式,还能够涵盖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新法人形式,符合我国国情;
三是适应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创设非营利性法人类别,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对这类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据此,草案规定:营利性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草案第七十三条);非营利性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草案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公益的非营利性法人,草案明确了其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规则: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不能按照章程或者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草案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草案还对非营利性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和机关法人作了相应规定(第八十二条至第九十条)。需要说明的是,草案只列明规定了比较典型的法人具体形式,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形式,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纳入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相应地,草案不再规定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的内容。
四、关于非法人组织
民法通则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两类民事主体。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在实践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各方的共识是,明确这些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可以适应现实需要,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据此,草案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并设专章作了规定。草案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草案九十一条)。草案还规定,非法人组织的成员或者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草案第九十三条)。
五、关于民事权利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要求,为了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同时也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草案继承了民法通则的做法,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
一是人身权利。草案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并综合各方面意见,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草案第九十九条);草案还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草案第一百条第一款)。草案同时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草案第一百条第二款)。
二是财产权利。保护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是民法典的重要任务,也是民法总则的应有之义。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投资及其他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草案第一百零二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草案第一百零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草案第一百零五条)。
三是知识产权。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必要在民法总则中对知识产权作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行政法规。据此,草案规定,民事主体对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识、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草案第一百零八条)。四是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草案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也作了衔接性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有特别保护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草案第一百一十一条)。此外,草案还对继承权、股权等民事权利作了规定,并为其他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留出了空间(草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草案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调整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一些意见提出,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为”和“民事行为”都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建议将二者统一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使其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和效力待定行为。据此,草案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这样规定既尊重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强调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更强的实践性(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
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内心意愿的外在表达,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增加这一规则对于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重要作用。草案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生效时间、撤回和解释等内容作了规定(草案第六章第二节)。
三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草案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同时,对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无效、撤销等问题分别作了补充完善(草案第六章第三节)。
七、关于代理
代理制度是调整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代理活动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复杂,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应当对代理行为予以规范。据此,草案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代理规则:
一是为了适应商事活动的需要,草案规定了隐名代理制度,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民事法律行为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草案第一百四十二条)。
二是增加了代理人不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内容(草案第一百四十八条)。
三是完善了表见代理制度。草案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同时明确了不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这样规定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条)。
八、关于民事责任
明确法律责任,有利于引导民事主体强化自觉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意识,预防并制裁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
一是规定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草案第一百五十六条)。
二是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还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草案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三是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以保护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草案第一百六十四条)。四是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百六十五条)。
九、关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草案根据各方面意见,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
一是将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二是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草案第一百七十五条)。
三是强调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诉讼时效制度关系法律秩序的清晰稳定,权利人和义务人不可以自行约定。草案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草案第一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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