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人一起吃饭直接吐口水可以拘留吗
往别人脸上吐口水的,一般是不会被行政拘留的,但能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因为往人脸上吐口水属于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疫情期间朝人吐口水怎么判
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疑似被感染的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以吐口水、打喷嚏等方式故意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投放病毒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陕西女学生公车上摘口罩喝水,遭司机辱骂和推搡,舆论为何一边倒?
陕西一名17岁职高女生在公交车上摘口罩喝水,遭到司机辱骂和推搡,两人发生争执之后,女孩脑颅损伤住院,公交车司机被停职,此事一出,舆论一边倒向公交车司机,认为其处事蛮横粗暴。在我看来,公交车司机的做法固然有错,但女孩先不守规则在前,两方在这件事的处理上都存在过错。
17岁职高女生公交车摘口罩喝水,遭司机辱骂推搡。
陕西一名17岁职高女生在坐公交车的时候,因为感到口渴,于是摘下口罩,喝了一口水,但没想到,如此细微的举动,却引来了公交车司机的暴怒。公交车司机第一时间对女孩进行了辱骂:“这么大的孩子,你咋不要点脸?”。据车上的乘客回忆说,女孩在遭遇责骂的第一时间并未向公交车司机进行反击,而是等到车停稳之后,准备下车时才对司机解释道,刚刚指示喝口水,如果做错了,你可以提醒我,但不要辱骂。但没想到,司机师傅听到了这话之后,更是怒不可遏,随即,两人发生争执并出现了推搡的情况。
《民法典》规定,公交车司机的确有权禁止乘客摘掉口罩。
这件事情闹得沸沸扬扬,并且传到了网上。由于女孩在推搡的过程中脑颅受伤住进了医院,于是,舆论开始一边倒的指向公交车司机,认为其在公交车上的蛮横行为是造成女孩受伤的主要因素。更有网友在评论中发起质疑,表示公交车司机是否有权利制止乘客摘掉口罩。
作为公交车司机,的确有义务保障车上乘客安全,在疫情之下,提醒车上的乘客戴好口罩也是为了大家的安全着想,根据《民法典》第819条规定,司机应及时告知乘客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并且乘客应该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配合司机的安排。如果乘客在登车前拒不戴口罩,司机是有权拒载的。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公交司机制止女生摘掉口罩喝水的这个行为是合法的。
公交车司机的态度要更加端正一些,女孩应该知法守法。
对于这件事情,大家将舆论一边倒的指责向公交车司机其实是不对的,公交车司机在行车的过程中,提醒乘客戴好口罩本意上是为了同车出行的乘客安全考虑,但是态度上要更加和善端正一些,不能够一味的通过辱骂的方式来进行。对女孩来说,更是应该知法守法,在公交车上要遵守公共秩序,不能过于自由散漫。
网络舆论在第一时间总是指向被受害者论,公交司机的做法原本是没有错的,但是没有掌握好度,且女还在车上摘口罩喝水的行为本身是不对的,两方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因为沟通不到位,所以人与人之间还是要学会和善的沟通,才能彻底解决事情。
如果别人故意向你脸上吐口水,该如何处理,报警的话有用吗?
别人故意向你脸上吐口水,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该如何处理,报警的话有用吗?报警打110,大家原地等,警察来作笔录,各自申说理由,有理的受到安慰,没理的受到批评,警察嫌事情小,不予立案,被吐口水的人,肚胀心气难平。
人是讲究脸面的,也就是说人是有尊严的。平白无故被人往脸上吐口水,这就是侮辱人格,贬低自己在社会中的评价,降低了人格的行为。从民法角度来说,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吐口水,不可小视,这涉及到人格尊严的问题。伱要尊严,就要维权。你不要尊严,可以放弃维权吗?因为《民法典》,也就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有穷富之分,职务高低,但人的尊严是平等的,人的尊严不可侮。
首先,遇到这种事的时候,可以报警,毕竟人民警察为人民,遵循“有警必接”的原则,报警合理、有据。不过,如果情节不是很严重,或双方都有协商解决的意愿,这种“小事”一般不建议报警,毕竟会造成警力上的浪费。可能不少人会认为,这种行为即便不构成犯罪,至少也是违法行为,毕竟带有“侮辱”的性质。
确实如此,从重往轻说,《刑法》第246条有一项罪名叫“侮辱罪”,指的是以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必须要满足4个要件,即必须要有侮辱行为、公然进行、对特定的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且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此你有什么好办法吗?一起讨论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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