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民法典(民法典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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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信托的规定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信托民法典(民法典信托法)

民法典遗嘱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规定主要包括:

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增加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的方式。

承认遗嘱信托的合法性,实现了《民法典》与《信托法》的有效衔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轿态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1、成立条件不同。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 代理 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 2、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系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代理人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3、财产性质不同。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 债权人 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 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 法规 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信托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 股权投资 、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民法典》1045条“家庭成员”对境内家族信托受益人范围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颁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期施行。《民法典》1045条规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从而对境内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围确定产生深刻影响。

1

境内家族信托实践中如何确定受益人范围

◆1.1  银保监会37号文尽管是银保监会内部一个规范性文件,效力级别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但却是业内公认境内家族信托的首个官方定义,实质上是目前境内家族信托业务的主要执行依据。

◆1.2  信托公司的思路:但是该文件没有界定什么是家庭成员,实践当中,信托公司在受益人范围的确定方面,主要思路是有助于识别什么是真正的财富保护传承,杜绝通过受益人设定,实现委托人与该受益人之间不恰当的利益输送。假如受益人不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员,比如受益人是他的生意伙伴,则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尽调手段和识别能力十分有限。因此,

◆1.3  实践中的受益人范围包括如下,按信托公司接受度从大到小排序:

1.3.1  委托人,委托人的配偶,委托人的父母,委托人配偶的父母,委托人及其配偶生育或共同收养的子女,委托人及其配偶的孙子女,也就是基本上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加上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信托期限内,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了自己的子女,则也包括在受益人范围之内。本条人员之所以是接受度最高的受益人,因为如果要界定真正的家族财富传承,则一定按照伦理、人之常情来看待委托人最愿意将资产传给谁。

1.3.2  如果涉及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比如委托人或其配偶的兄弟姊妹,该兄弟姊妹的配偶,该兄弟姊妹子女,则委托人一般需要解释家庭有什么特殊情况,委托人有什么特殊考虑,此类受益人的利益分配机制、分配条件、付款路径等,以便判断合理性所在。比如,委托人兄弟姊妹众多,只有委托人自己事业成功,委托人父辈留下的传统是家族团结,互相照顾。因此,委托人将家族信托设立为家族教育基金,委托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姊妹的后代,均可领取教育奖励金。

1.3.3  关于委托人、配偶的兄弟姊妹的配偶,实践中客户很少选择列入受益人范围,原因是其与委托人、配偶的亲疏关系相对较远。但如果却由合理理由,可以与信托公司商议,一事一议,存在纳入受益人范围的可能性。

1.3.4  公司高管和核心员工。委托人如果是企业主,且为了激励企业核心高管和员工,可以参考员工激励计划,将其设立为家族信托受益人。此类需求比较常见,但实施不多,原因一是此类操作不急迫,二是信托公司受制于银保监会2018年37号文“家庭成员”的规定,但不少信托公司业务团队很积极,风控合规有顾虑,因此实践中成功案例不多,可以尝试。

◆1.4 其他考虑因素:

1.4.1  除外受益人。常见安排是:第一,如果委托人是家族创造财富的主体(财富第一代),有可能将子女的配偶排除于受益人范围之外;或者次之,委托人子女的配偶可以成为受益人,但是如果该受益人死亡、离婚后,其配偶再婚时,则该配偶不再成为受益人。其次,如果涉及委托人或其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则由于与委托人夫妇关系较远,因此无论如何情形下,一般更不会放入受益人范围。第三,有极个别案例中,要求传男不传女,一般信托公司也予以接受。第四,当前阶段一般不接受美国税务居民作为境内信托受益人,该问题涉及美国移民前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 FGT与Foreign Non-Grantor Trust, FNGT)及相关美国税法项下问题。该问题较为复杂,我们未来将另行撰文讨论。

1.4.2  关于子女:第一,《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1127条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规定代孕子女问题。因此,对于代孕子女是否成为境内家族信托项下受益人,是一定争议。作者观点是可以区别情况予以接受,鉴于该问题较为复杂,我们今后将另行撰文讨论。

2

现行法律关于“家庭成员”的规定

◆2.1  银保监会信托函【2018】37号文对家族信托有一个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根据该文件,家族信托受益人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

◆2.2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62号,2019年12月20日)第65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挂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4.上述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2.3  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16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2.4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一款:“【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第二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第三款:“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3

法条分析

《民法典》1045条确立了家庭成员的最高法律效力定义,家族信托业务可以比照该条来确定家庭成员受益人范围。但是,出现以下现实与法条的不协调:

◆3.1  如何界定“共同生活”?一般理解,突出了在物理上同一或相近空间内生活。但是,银保监会[2018]37号文项下家族信托的目的为“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该目的的实现,不以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否“在物理上同一或相近空间内共同生活”为必要前提。因此,我们认为,家族信托实际中“家庭成员”受益人的确定,不应以“共同生活”为前提。而且,进一步,家族信托期限可以跨代,可以几十年上百年,是一次性、总揽性考虑未来多代事情,其思考的时间维度,可以远远长于《民法典》立法者在思考“婚姻”、“继承”等制度时其内心的时间维度。因此,家族信托业务还应以实际出发,不要机械受制于《民法典》1045条“共同生活”的规定。

◆3.2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修订)》侧重于资本市场防范关联交易的角度,确立家庭成员的范围,相对于《民法典》1045条,扩大了范围,包括“当事人配偶的父母,当事人配偶的兄弟姊妹,当事人子女的配偶,当事人子女的配偶的父母”。且没有“共同生活”的限制条件。我们结合家族信托实践经验,认为本条项下扩大的家庭成员范围,在家族信托实践中不常见,但存在可能性,只要是能判定委托人与上述人员之间的真实关系,具有合理性,能认定目的属于银保监会[2018]37号文项下的信托目的,则均应允许上述人员进入受益人范围。

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法律主观:

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1、有向居间人支付酬金的义务。做为委托人,在居间人完成居间事务并取得成效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2、有偿付费用的义务。当居间人按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寻找到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有效介绍活动后,对于此间所开销的合理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居间人。 委托人违约了怎么办 委托人可以依据法定的情形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委托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是违反合同的约定的话,是要担负一定的违约责任。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 2、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 民法典 》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 合同解除 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与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或付出的劳动效果相适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委托期限已满,或者委托事项已经完成,委托合同就会终止。委托人具有向受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并且需要如实履行委托事项。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家族信托受益人范围

家族信托受益人范围:只要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都可以根据信托设立人的意愿来设立受益人。信托受益人可以是亲人,包括近亲属、家庭成员、远亲;可以是友人,比如保姆、司机、同性 伴侣;还可以是法人,甚至还可以把一些慈善基金会作为信托的受益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颁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期施行。《民法典》1045条规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从而对境内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围确定产生深刻影响。

二,境内家族信托实践中如何确定受益人范围

银保监会37号文尽管是银保监会内部一个规范性文件,效力级别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但却是业内公认境内家族信托的首个官方定义,实质上是目前境内家族信托业务的主要执行依据。

信托公司的思路:但是该文件没有界定什么是家庭成员,实践当中,信托公司在受益人范围的确定方面,主要思路是有助于识别什么是真正的财富保护传承,杜绝通过受益人设定,实现委托人与该受益人之间不恰当的利益输送。假如受益人不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员,比如受益人是他的生意伙伴,则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尽调手段和识别能力十分有限。

三,因此, 实践中的受益人范围包括如下,按信托公司接受度从大到小排序:委托人,委托人的配偶,委托人的父母,委托人配偶的父母,委托人及其配偶生育或共同收养的子女,委托人及其配偶的孙子女,也就是基本上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加上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信托期限内,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了自己的子女,则也包括在受益人范围之内。本条人员之所以是接受度最高的受益人,因为如果要界定真正的家族财富传承,则一定按照伦理、人之常情来看待委托人最愿意将资产传给谁。

四,如果涉及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比如委托人或其配偶的兄弟姊妹,该兄弟姊妹的配偶,该兄弟姊妹子女,则委托人一般需要解释家庭有什么特殊情况,委托人有什么特殊考虑,此类受益人的利益分配机制、分配条件、付款路径等,以便判断合理性所在。比如,委托人兄弟姊妹众多,只有委托人自己事业成功,委托人父辈留下的传统是家族团结,互相照顾。因此,委托人将家族信托设立为家族教育基金,委托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姊妹的后代,均可领取教育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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