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第七条 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八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第九条 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十一条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

  全国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法律对勘查规划的审批权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以补偿:

  (一)对耕地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二)对牧区草场造成损害的,按照前项规定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草场植被,及时归还;

  (三)对耕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以补偿;

  (四)对竹木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株数,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逐株计算,给以补偿;

  (五)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的程度,以补偿时当地市场价格,给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没有农作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荒岭、荒坡、荒地、荒漠、沙滩、河滩、湖滩、海滩上进行勘查的,不予补偿;但是,勘查作业不得阻碍或者损害航运、灌溉、防洪等活动或者设施,勘查作业结束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四条 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报送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报告及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并联合书面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确定或者撤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矿山设计必须依据设计任务书,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第五章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第三十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二)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不得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并不得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四十一条 国家设立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附件

  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一)能源矿产

  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

  (二)金属矿产

  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三)非金属矿产

  金刚石、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宝石、黄玉、玉石、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

  (四)水气矿产

  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540.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5日 20:42:42
下一篇 2025年2月5日 20:42:52

相关推荐

  • 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2020最新拖欠农民工工资政策

    作为劳动者中比较弱势的群体,农民工因为文化水平较低,所以农民工工资的拖欠现象在如今也是比较常见的,那么农民工对于拖欠工资该怎么办?拖欠农民工工资找谁?那么接下来普法知识网的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一、要冷静理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

    2025年2月6日
    1000
  • 环境保护改善的最新要求是什么

      随着绿色出行绿色发展的理念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低碳的出行方式,从而来做到对环境保护的支持,而对于环境保护的方式方法却要不断的改善与健全,那么今天就跟法律知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环境保护改善的最新要求是什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环境保护改善的最新要求是什么   容量超载   我国污染物排放逼近或者超过承载,这是我国资源环境国情的重大判断。在长…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1000
  • 2018年最新环保税法解读

      2018年一部被称为“绿色税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它符合我国大力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发展的理念,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那么大家是否了解最新环境保护税法呢?接下来法律知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2018年最新环保税法解读”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2018年环保法解读之理念有创新   …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2018年最新环保的规定有哪些

      随着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社会正在不断进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选择了。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就2018年最新环保的规定有哪些;制定环境保护规定的原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这三个问题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一、2018年最新环保的规定有哪些   (1)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822…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1000
  • 最新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经济、人口发展情况等因素制定出来的。自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很多人都在传我国结婚年龄有所改变,有的说提前了,有的却说推迟了。那么,最新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接下来由法律知识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最新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

    2025年2月6日
    1100
  • 2019年最新男女结婚年龄是多少

      婚姻关系如何建立是在结婚证领取的前置条件下建立的,在法律效力生效的状态下维持的。关于2019年最新男女结婚年龄是多少,接下来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法律知识网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2019年最新男女结婚年龄是多少   1、法定婚龄要考虑两方面,   其一,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

    2025年2月6日
    700
  • 最新的法定结婚年龄是怎样的

      结婚是一件十分神圣的事情,同时在法律上也有相应的法律意义。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男女要成为夫妻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定年龄,那么最新的法定结婚年龄是怎样的?这样一个问题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利益。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法律知识网小编为你来一一解答这样一个问题。   一、法定结婚年龄是什么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25年2月6日
    700
  • 拆迁最新标准是什么?拆迁补偿的最新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在这个时候,就需要对城市和农村的土地建设进行新一轮的规划和调整。与之相连的就是要对房屋进行拆迁。很多人就很关心,在房屋拆迁之后补偿能够达到多少。关于拆迁区的最新标准是怎样的呢?      这些我们了解到,在我国是各有不同的拆迁补偿标准的,因为我国的面积太大,南北差异和东西差异需要存在。这个时候。我们是需要。各地的政府根据自身情况,…

    2025年2月6日
    700
  • 最新商品房拆迁应该如何赔偿,怎么赔偿最新拆迁的商品房

       我们大家应该都知道,商品房如果到了一定的时间段之后,房屋建筑物的墙体什么之内的东西,就会渐渐的老化掉。这种老化掉的房屋建筑物随时都有可能倒塌掉,为了大家的生命安全着想,这种房屋建筑物是会被进行拆迁的。可是,如果一旦进行拆迁,就需要对被拆迁房屋建筑物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那么,最新商品房拆迁应该如何赔偿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以下文章的内容仅供参考。 …

    2025年2月6日
    800
  • 最新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土地征收最新补偿标准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们可以看到,在农村里有很多土地需要被征收,然后将这些土地用于新一轮的土地规划调整。这个时候,我们村民当然最关心的就是如果自己家的土地需要被征收的话,那么这个征收的政策是怎样的呢?      实际上,首先我们需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那就是我国的面积广阔。各地之间的情况都比较复杂,所以并不能有一个针对各地的边休息来让我们去实行。一般…

    2025年2月6日
    900
  • 如何合法制止违法强拆?关于强拆的最新规定

      有些人在拆迁时会遇到强拆,可能在拆迁赔偿的谈判中对于拆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不满意,有些人本着细水长流的想法,觉得不搬对方也不敢怎么样,就这样一直拖着,最后却被拆迁人暴力威胁导致强拆,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强拆是不是违法的呢?有什么方法可以阻止强拆呢?      1、 尽量保持理智的情绪:虽然强拆是违法的,但是我们要有法律意识,维权要在依法的基础上,从实…

    2025年2月6日
    600
  • 最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在土地法当中明确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相关的管理和经营。对于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来说也是如此,那么,最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知识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最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给土地所有权依法所属的农村集…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最新集体土地的征收办法

      土地征收是我们大家都不陌生的,我国是土地国有的,当国家有需要的时候,就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并给予他们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那么大家知道最新集体土地的征收办法是什么吗?下面就让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最新集体土地的征收办法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土地征收  土地征用简称”征地”。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知识问答

      核心内容:在关于献血的活动里,可能有些人不太了解,那么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下文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搜寻了关于献血法的一些相关的知识问答,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这个法律,进一步了解具体状况。   ◆ 为什么提倡无偿献血?   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是奉献爱心的体现。输血是重要的医疗措施,甚至可挽救患者的生命。   无偿献血彻底消除了…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知识问答

      核心内容:精神卫生法是一个较新的法,那么大家对于这个法的认识和了解,有哪些疑问和想法呢?下文法律知识网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   1、《精神卫生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精神卫生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2、精神卫生工作实行什么方针?坚持什么原则?  …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