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是否废止)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财政投入预算安排和财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审计、监察、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提倡职工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投入;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第九条 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核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十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月按照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规定列支。第十一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百分之八,雇主缴纳百分之十二。

城镇个体劳动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缴费基数。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城镇个体劳动者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是否废止)

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决定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

我办理的是浙江省内的养老保险转移,是以萧山转移到绍兴县为例的。

到绍兴县社保局出示身份证(最好把社保手册也带着)。让工作人员给你开一份“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异地转入联系函”

带着这份函去萧山社保局,出示你的身份证和在萧山的社保手册,萧山社保局会给你开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移接续信息表”这张是一式两联的,是一样的一张红单一张黄单。两张是一样的。

过半个月左右,去绍兴县行政审批中心的财政窗口去确认一下萧山社保的钱有没有打过来,确认后他会在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移接续信息表”盖章。

然后去社保局的25号窗口财务结算窗口再次盖章确认,该窗口会留下你的黄单联,然后你带着红联再去叫号办理转移的手续。

算是办完了,可是绍兴县社保局转移后,只是在他的电脑上进行了修正。而自己是无法查到的。建议问工作人员要一下那张红联花5毛钱复印一下。留着备用。

其他注意事项:

绍兴县社保局是1号——20号办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浙江201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相关规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妥善解决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0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积极稳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切实维护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月29日

中断的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

一般来说 ,补交养老保险可以是单位补缴,也可以是个人补缴。补缴流程如下:

(1)在办理补交养老保险前,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收集填写补交养老保险所需的资料的,例如:单位或职工书面申请欠费补缴、欠费信息注销的函:境报《养老保险欠费补缴/注销申报表》(-式三份,并写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3)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可当场办理,如果不能当场办理的出具《受理回执》, 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另外,如果是单位补交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i ]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交养老保险。

在1994年前交养老保险4年另7个月比视同缴费吃亏吗

影响养老金缴费和领取的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社保缴费年限和社保缴费基数。其中,社保缴费年限等于视同缴费年限加上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一般不会有纠纷。视同缴费年限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纠纷往往源于此,原告对劳保部门认定的年限有异议,认为认定少了,提起行政诉讼。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

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是从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开始。“参加工作的年限”就是常说的“工龄”。工龄指劳动部门认可的工作年限。工龄是视同缴费年限的前提之一,但并非存在工龄即为视作缴费年限,下面以案例说明部分常见情况。

【案例1】刑事犯罪被判刑导致无视同缴费年限

李某在1970年到1992年期间参加工作,于1992年4月至2011年3月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19年。李某在59岁时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办理退休审批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视同缴费年限为零。李某主张其1970年到1992年期间参加工作的年限应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诉至法院。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李某于2011年受刑事处分,因此,1970年到1992年期间不能作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案例2】1988年11月11日之前辞职,辞职前工龄不是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王某的退休审理作出审批,同意其从2014年2月起退休,确认累计缴费年限16年2个月,无视同缴费年限。王某认为其于1988年8月1日从某织布厂自动离职,此前的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

浙劳险[1995]221号《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在省政府浙政[1988]53号文下达之日后,经企业批准辞职并持有《辞职证明书》的,其辞职前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合并计算。”浙政[1988]53号文件是浙江省政府1988年11月11日颁发的《关于搞活企业固定工制度的通知》。

王某于1988年8月1日经某织布厂同意自动离职,并非在省政府浙政[1988]53号文下达之日后辞职,因此1988年8月1日离职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案例3】在校学习期间不是“视同缴费年限”

张某在1976年12月进入某汽轮机厂工作。1979年8月张某考到某电工学院上学,1983年8月张某毕业后仍入职原汽轮机厂。1999年5月,张某调至其他公司。2019年7月1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退休审批,同意张某从2019年6月起退休,未将张某在电工学院学习的期间算作工龄,未视同为缴费年限。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龄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的规定(摘录)》([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第四条规定:“国家职工入学前的工龄计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到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当年九月一日止。今年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因此,本案中张某在电工学院学习的期间不能计算工龄,也就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

该案中,张某提出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认定其在汽轮机厂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中包括在校学习期间。

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浙劳险[1992]198号)规定,《手册》是准确记载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其养老金提供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的依据。《手册》由企业填写,职工对《手册》记载的各项内容核查盖章(或签字)后,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并盖章。可以说,《手册》记载职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不具备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律效力。

虽然原告的《手册》上记载了原告从76年12月至99年5月在哈尔滨汽轮机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共缴费22年5个月,但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职权在劳动部门,而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简言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的应该是实际缴纳保险费的缴费年限,不是对视同缴费年限作出认定。

【案例4】寻求救济要及时,超过起诉期限法院不予受理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有起诉期限的,超过期限提起诉讼就不能得到受理。根据不同情况,起诉期限为6个月、1年、2年,最长也不能超过五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08年7月在关于陈某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核定表》上对视作缴费年限作出认定。陈某认为1963年12月至1985年8月的工龄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错误,于2017年6月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作出对原告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核定的时间早在2008年。原告主张患上抑郁症并一直在信访,但该理由不属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原告至2017年6月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五年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推进征缴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依法使用。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收。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依照税款解缴入库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社会保险费征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计算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信息。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征缴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劳动保障部门。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普及社会保险知识,无偿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查询服务。

缴费单位和职工(雇工)有权按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第二章 登记、申报、缴纳第十一条 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证上予以注明。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及时传输给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前,缴费单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清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应当使用组织机构代码。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按月缴纳上月的社会保险费。

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缴费单位可以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算的方式缴纳。

城镇个体劳动者可以按照简并征期等简易方式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费。

缴费单位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每月7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办理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的,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上月实际缴纳的数额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缴数额预缴社会保险费,在核准的延期时限内办理结算。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53430.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4日 21:22:43
下一篇 2025年2月8日 18:33:48

相关推荐

  • 民法典中债务是否优先于子女抚养费(债务和抚养费哪个优先)

    民法典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确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要给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

    2025年3月14日
    200
  • 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彩礼(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彩礼行为)

    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彩礼? 一、怎么判断是否属于 彩礼 ? 婚前男方给女方送彩礼在中国是风俗习惯,但很多人分不清哪些是彩礼哪些不是彩礼,当婚姻不成功时关于 彩礼返还 就很容易出现纠纷,如何判断为彩礼是解决彩礼返还的关键,但判断何为彩礼是有相关的标准和条件的。要判断何为彩礼,首先要明白彩礼的基本含义,彩礼仅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其构…

    2025年3月14日
    200
  • 民法典婚后继承是否为个人财产(婚后法定继承遗产算夫妻共同吗)

    民法典规定婚后继承的遗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一定。如果遗嘱中没有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和1063条的规定,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明确自己的财产只能由夫妻一方继承,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2025年3月14日
    200
  • 房产法定继承是否有时效性(房产法定继承是否有时效性规定)

    子女对父母的房产继承有时效吗 一、子女对父母的 房产继承 有时效吗? 继承 父母房产是有时效性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继承相关的案件的最长 诉讼 期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继承案件的当事人是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就是说超过二十年的继承案件的诉讼是无效的,法院不会再受理该案件。 我国《 继承法 》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 继承人 死亡时开始。”该法第八条规定:“…

    2025年3月14日
    200
  • 离婚时彩礼是否需要返还(离婚时彩礼是否需要返还给女方)

    离婚需要退还彩礼钱吗 离婚时是否需要退还彩礼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律规定对于已经结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果没有以上情形,法院不支持退还彩礼。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2025年3月14日
    200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

    2025年3月14日
    200
  •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现在养老保险要交多少年)

    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是多少 各地会按照当地的缴纳情况,进行细微调整。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一般为:企业的是20%到22%,个人的是8%,费用通常会让企业在每月工资发放中进行代扣代缴。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社保平均工资的60%到10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2025年3月14日
    200
  • 民法典赡养费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赡养费 民法典)

    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应赔偿杨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给你提供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

    2025年3月14日
    200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解读)

    北京男士陪产假多少天2022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3年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4年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

    2025年3月14日
    200
  • 计划生育处罚条例(计划生育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应给予限制与处罚(以下简称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怀孕的,必须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从怀孕之月起逐月按一定比例预收社会抚育费,并可给予必要…

    2025年3月14日
    200
  • 民法典中婚姻无效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需要返还彩礼吗 婚姻无效可以要回彩礼,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就属于可以要回彩礼中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所以可以要回彩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2025年3月14日
    200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1年最新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1年最新版解读)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85条。 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

    2025年3月14日
    200
  • 养老保险价格表2019(养老保险价格表2021年十档多少钱)

    2019养老保险交多少钱 1、2019养老保险费用是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基数,以及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的,养老保险费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2、职工养老保险的费用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从2019年5月1日起,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以将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降低至16%,个人缴费比例仍然按照原来的8%执行。 3、例如…

    2025年3月14日
    200
  •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最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的规定 工资支付的规定 大家知不知道工资支付的规定是什么吗?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无论是正式还是劳务派遣,那么工资支付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看一看了解一下工资支付的规定吧。 工资支付的规定1 一、《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

    2025年3月14日
    200
  • 电力法实施条例(电力法实施细则 2015)

    电力法实施细则。商业用电与民用电是如何界定的 刚回答了一个,又看见相同的,复制下,可行?? 国家电网是根据物价局电价分类的规定来区分。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不分容量大小、不分照明和动力,均执行商业电价。用户商业用电性质难以界定的,参照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凡属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各地电网…

    2025年3月14日
    2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