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返还彩礼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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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返还 彩礼 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 结婚 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 为条件。 二、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 债务 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 同居 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 证据 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 婚前财产 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结婚礼金一般都是认为是结婚彩礼,这是基于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财物,与男女在恋爱阶段相互赠与的财物性质不同,这要注意区分。而一般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结婚礼金的,必然就要符合法定的情形,那么才会得到支持。

退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退还 彩礼 的情形有哪些?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 结婚 前,由男方向女方赠送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烟、酒、茶叶等礼品,是我国自古以来的婚嫁习俗,是男婚女嫁中的必经程序之一,代表了男、女缔结婚约的诚意。 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女方在收到彩礼后,没有和男方结婚,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规定,有三种情形下,法院会支付要求退还彩礼的请求,分别是:第一种,男女双方没有去民政局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的,这是典型的骗婚或者悔婚行为;第二种,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从实质角度,这依然是骗婚或者悔婚行为,只是表现得比较隐晦,因为男女双方结婚是为了建立家庭、共同生活的,如果没有实现这一点,也可以认定为婚姻不实,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第三种,男女双方确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一起共同生活,但是男方为了给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这是从有利于结婚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避免出现当事人因为无力承担高价彩礼,虽然结婚了,但婚后生活难以维持的情形。上述这三种情况是有明确法律依据、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退还彩礼的情形。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6868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通过上述三种法定的退还彩礼的情形,我们可以知道,婚姻不是获取财物的途径,不能抱有收取高价彩礼赚一笔的想法,如果没有缔结婚姻的诚意,哪怕收了彩礼,这彩礼也需要退还回去,这也体现了诚实信用的法律精神。

最高法关于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返还彩礼法条)

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 彩礼返还 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 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 结婚 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 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应该返还的 彩礼有哪些 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是否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赌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很显然,男方之所以会支付彩礼给女方这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是否给付彩礼对 办理结婚证 并没有影响,因而这往往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的结果。但要是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结婚彩礼的话,就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情形要求了,不然的话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不会得到支持。

彩礼可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彩礼可返还的情形有:双方有婚约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际没有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面两种应该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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