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王志(民法总则王泽鉴2014)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到学生顶岗实习属于劳动法律调整的范畴吗?(运用劳动法相关的知识)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第十条【在校学生的用工关系】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法第十五条)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

作者: 王志超 发布时间: 2011-08-23 09:52:05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为劳动法和民法调整,对两种纠纷处理有不同的程序,权利义务规定也相差甚远。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用工关系尤其是个体经济组织的用工关系中,接受和提供劳务的双方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来明确用工性质,在审判实践中,概以雇佣关系对待,不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公正审理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审判指导意义。

一、劳动关系概述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运用劳动能力,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是成为劳动者的必备条件。用人单位则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对劳动者承担相关义务的相对方,主要类型有(1)在中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乡镇企业等。(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它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也有权使用劳动者。(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行为。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由于劳动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行为,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劳动行为提供条件,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施、劳动工具等。

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法所涉及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之前的就业过程。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又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将就业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是出于我国实际的考虑,不能因此将就业也归于劳动关系的范畴。(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至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灵活就业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时工等,他们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灵活就业者在本质上并没有违背劳动关系排他性,因为灵活就业者在工作时间上是相互错开的,依然符合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规范,只不过这“同一时间”更为灵活、更为具体而已。(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的。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干预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

二、雇佣关系概述

雇佣关系是指经约定在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的由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当前我国雇佣关系的主要形式:家庭帮工、农民帮工、承包人用工等以完成特定劳动事项为限的雇佣形式、合作型雇工形式、人力资源代理形式等。另外,在建筑工地和家庭装修用工,装卸搬运工,企业帮工等临时用工中,雇佣关系也大量存在。

从历史上来看,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并无太大区别。在罗马法中,雇佣契约被包括在租赁契约中,当时租赁的含义远比现代法上的租赁范围要广,包括物的租赁、雇佣租赁和承揽租赁。《德国民法典》将雇佣契约真正从租赁关系中解放出来,认为雇佣契约是一种广义上给予服务的合同,并将其称为“雇佣合同”。在19世纪,雇佣合同被视为“全然自由的对等的人格者之契约关系”1受民法的调整,严格遵照契约自由、平等协商及等价有偿原则。但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大工业的兴起,资本家占据了绝对的经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处于经济弱者地位,资本家便以此压迫工人,导致雇用合同的附合化。为了修正传统民法只保护形式平等,忽视实质平等的不足,19世纪初期,在西方国家陆续产生了一些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具有公法性质的劳动法规。从雇佣契约中逐渐分化出劳动契约这一独特的类型,雇佣契约的大部分以劳动契约的形式出现。2由劳动法调整的这部分雇用关系,就被称为劳动关系。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看,劳动关系和雇用关系的规范对象基本是一样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工运动的兴起以及社会利益的提出,具有社会化色彩的劳动法对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雇佣关系进行调整,才使得作为劳动法调整之后的劳动法关系与受传统民法调整的雇佣关系拥有了不同的品性,相互区别开来。3现代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具有如下自身的特征:

(1)雇佣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不具有隶属性,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双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为自然人一方为单位,且以双方都为自然人为常态。雇佣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普遍的平等性,雇佣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雇佣合同的履行,均可由主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是自由协商确定,相互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例如,某钢铁企业为清理厂区草地,以日工资100元,日工作8小时为条件临时招用几5名农民工,一农民在工作中不慎被场地上的推土机碰伤致残,该案中,尽管劳动者施工当中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但并未成为该单位的成员,不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两者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因此,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2)雇佣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双重属性。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出卖劳动力,雇主支付工资报酬,具有财产属性。雇佣关系的财产关系应与承揽关系中以交付劳动成果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相区别。雇佣关系还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表现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未经雇员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同样,雇员未经雇主同意,不得让他人代为提供劳务,这是由劳动力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身不能分离的本性决定的。

(3)雇佣关系受国家的干预程度较小,更加注重意思自治,体现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对雇佣关系的规范有限,雇佣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且对其规范比较笼统。

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劳动领域普遍存在的两种社会关系,两者之间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各自特点。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于解决用工纠纷,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律法意义和社会意义。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为16周岁以下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办公大楼,与车主李某有口头协议,由李某为其运送沙石。李某雇佣司机黄某为该公司运送沙石。在公路运输过程中,黄某驾车违章行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小轿车内人员伤亡惨重。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从主体来看,本案中李某和黄某均系自然人,属个人雇佣,黄某和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例如,赵某经某企业负责人孙某介绍,被招聘为锅炉工工作至今,但当时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天工作时,由于锅炉出现故障造成赵某大拇指缺失。赵某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自己一直在锅炉岗位上工作至今,有企业负责人孙某出具的证明,这足以证明与企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求给付工伤赔偿。企业认为,赵某不是其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单位无任何劳动关系。负责人孙某所出具的证明,只能证明被告当时受伤的情况,而不能证实被告是单位的工作人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被被告方招用为临时工,在被告方从事锅炉工作,被告方给付原告一定的报酬,判决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支持了赵某要求被告支付工伤赔偿待遇的诉讼请求。本案是关于用人单位雇佣临时工的一个案例,法院最终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是合理的。因为原告虽然不是被告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告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因此,在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对雇佣关系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雇佣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

(六)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多方面受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的意志,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比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再如,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而在雇佣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如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内容等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的,贯彻的是私法中的“契约自由”精神,用人单位也非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养老等劳动保护,除非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公权利对雇佣关系的干预相对较少。

(七)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地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而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劳动者没有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的主观意图,用人单位也没有接纳劳动者成为单位内部职工的意图,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劳动过程主要依靠劳动者独立完成,劳动内容也并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例如某电器厂为打扫生产场所的清洁卫生,临时请几个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打扫清洁卫生,约定报酬每日80元。劳动过程中一劳动者在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双方为赔偿问题而产生纠纷。这种情况下双方所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因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虽然劳动者与该电器厂均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他们这种关系不具备长期、持续、稳定的特点,是以完成某一任务为目的,事完即结束的临时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并没有一个绝对的、一成不变的标准,而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新的用工形式和关系将不断涌现。因此,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不能停步,应紧跟时代变迁的步伐,为正确判断社会关系,解决劳动纠纷提供科学参考。

参考文献:

1、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2、易军、宁红丽:《合同法分则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3、钱斐: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法学院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适合朗读的大约三分钟的新闻故事征集

谈电视新闻的故事化

2005-5-30 16:23:51

电视新闻的故事化,是采用故事化手法来反映新闻事件。它不仅仅关注事件的结果,而且更重视新闻事件的过程,注意展现新闻中的细节与情节。它不排除采用一定的艺术手段,挖掘人物的内心情感,刻画人物的个性,捕捉生动传神的生活细节,提炼电视新闻报道的主题思想,从而拓展新闻的空间,提高新闻的可感性与可看性,提高新闻的感染力。

新闻可信度的基础是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而真实性、客观性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则依靠电视创作手法的纪实性。

纪实,从狭义上来说,就是客观事实的微观记录,具体事实真相的记录。而故事化的电视新闻,正是截取了生活流中的某一段流程,捕捉真实的生活,展现生活的原汁原味,也就是将生活原貌中有意义的精彩部分摄录、剪辑下来。这种纪实性的电视创作手法已在电视纪录片的创作中,广为运用。但不同于文艺作品典型化的创作方法气它的形象塑造是通过逼近生活的手法再现了生活的画面与实况声音来展现的。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电视界至今仍沿用着电视发展原始阶段的制作模式,即“画面+解说”的报道形式。随着电视设备的更新,电视摄制的同期录声成为现实,不仅能获取拍摄对象的形象,而且能够声画同步,把与时空一致的鲜活的世界生动地摄录下来,从而具有了快捷、方便的纪实功能。《今晚直播》曾经报道了六个子女不养老人的报道,记者亲临现场,用摄像机录下了老人住的房子及生活状况,通过镜头观众可以看到小小的毛草房,千疮百孔,在房子里面透过斗大的窟窿,可以看见天上的太阳,房子里没有落脚之处老人只能睡在房子外面。这条新闻播出后,记者把老人和六个子女同时请到演播室,主持人用谈话聊天的形式与六个子女交谈为何不赡养老人,演播室里六个子女的狡辩、喊叫、气愤地走出演播室都被摄像机录下来,并在第二天播出。此节目播出后,引起了观众的强烈反响,热线电话一直响到半夜。这真实的镜头,充分发挥了电视的纪实功能,客观地反映了新闻事实。这条新闻从整体上来说讲述的是一个完整的新闻故事,在微观上又穿插了许多新闻事件的情节细节,有血有肉,给人以真实可信的感觉。

故事化的电视新闻大多讲述的是新近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新闻事实,具有强烈的平民意识,让受众感到其场景、其经历是他们熟悉而真实的。这种电视新闻的种种信息能自然地流向受众,并有效地被接受,实际上是“新闻故事化”形式在尝试将人际传播中的一些优势应用于大众传播。

电视新闻故事化力求记录正在或新近发生的新闻事实和老百姓发自内心、不加修饰的大白话以及与之相一致的人物行为,提示新闻事实的本质。这就让观众在情感上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亲近感,从而容易对新闻事实的报道形成认同感。因此,与某些硬梆梆的宣传报道相比,故事化的电视新闻可以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

《今晚直播》曾播过这么一条新闻,其镜头的展示和冲击力至今难以忘记。记者采访肇事者司机时,这种记录有时真实得让人难以面对,记者将话筒伸向采访对象被对方所拒绝,甚至于粗暴地将话筒推开并恶语相向。

这些可能让记者在私下觉得尴尬万分的镜头通过电视屏幕播出去,那将会让被采访者万分尴尬。谁也不会觉得是记者无能,相反,这些画面(即镜头)讲给观众的是一个交通违章的故事。

新闻故事化最精典的是2003年5月10日,中央电视台《面对面》节目主持人王志采访广州第一人民医院护士长张积慧,即《一个护士长的日记》,故事化的情节已达到了极致。

这种富有人情味的故事化的谈话类新闻节目,使观众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更乐意接受,同时也更容易被打动,带给观众以强烈的震撼。这也是我们电视新闻工作者所希望达到的新闻宣传效果。

故事化的电视自然离不开人。新闻故事化要求记者自觉地把镜头对准新闻事件中的人,并将所见、所闻、所想、所悟迅速、准确、生动地告诉广大受众,除了让人们及时知晓社会上正在或新近发生的新闻事实,更要使受众从故事化的讲述中领悟到某种启迪、某种情感的震撼与警示性的感悟,从而使新闻具有人格化的意义和难能可贵的人文色彩,客观上也丰富了新闻报道的内涵。

民法典王志(民法总则王泽鉴2014)

苏州大学学术水平如何?

是国家第一批211重点建设院校;是教育部和江苏省政府共建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是江苏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入选国家“111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

苏州大学前身是Soochow University(东吴大学,1900年创办),是中国最早以现代大学学科体系举办的大学,在中国最先开展法学(英美法)专业教育、最早开展研究生教育并授予硕士学位,也是中国第一家创办学报的大学。

论专业,里面有很多专业是想当当的好。法学院在全国都是很有名气的,《民法典》就是由法学院一位教授主编的;

学术方面,当然不能与南大、北大比,但在地方院校里也是相当不错的;

论环境,本部相当古朴典雅!东区与文正学院则具非常现代;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52881.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4日 20:44:28
下一篇 2025年3月10日 18:05:49

相关推荐

  • 普及民法典活动(普及民法典活动过程)

    学校民法典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往往需要预先制定好方案,方案是阐明具体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 方法 等的企划案。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学校民法典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学校民法典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1 根据坊子区教体局的通知精神,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民法典》,广泛开展…

    2025年3月14日
    200
  • 民法典胚胎(胚胎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

    妻子失去生育能力医院拒绝返还冷冻胚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怎样的? 妻子失去生育能力,医院拒绝反还冷冻胚胎,最终法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原告承诺相关事项之后,决定返还冷冻胚胎。 事情是这样的证明女士的老公是一位德国人,他们在2013年的时候在德国登记了结婚,16年的4月份时,在广州市的某个医院进行了相关的手术,这是手术让这名女士成功配对了两枚胚胎,并且用冷冻…

    2025年3月14日
    200
  • 民法典有关遗产(民法典关于遗产)

    民法典规定的遗产有哪些 下列财产属于遗产: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

    2025年3月14日
    200
  • 国民法典权力(民法典权利法典)

    修改民法典权力机关是哪个 民法典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

    2025年3月14日
    200
  • 民法典赡养费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赡养费 民法典)

    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应赔偿杨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给你提供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

    2025年3月14日
    200
  • 民法典排序(民法典排第几)

    民法典的第一条按照哪四个层次的顺序? 民法典的第一条按照:一般权利、类型权利、项别权利、具体权利四个层次的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

    2025年3月14日
    200
  • 民法典婚姻法财产分割少分或不分的情形(民法典对于婚姻财产分割)

    民法典财产分割少分或不分的情形 财产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有: 1、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例如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家暴; 2、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隐匿、转移或者随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

    2025年3月14日
    200
  • 民法典中如何让对方自动放弃抚养权(自动放弃扶养权的文本)

    民法典中协议放弃抚养权有效吗 没有效。“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承担,即使已经有协议或判决,也不妨碍子女…

    2025年3月14日
    200
  • 民法典宣传创新(民法典创新亮点及意义)

    我国民法典为什么需要创新与突破 一、民法典是民法科学化的基本形式和标志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学是一门科学。民法学有科学性,民法也有科学性;如果民法没有科学性,或者不可能有科学性,那么民法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科学性源于何处?源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规律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的是自然人。人要生存就需要有物质资料,就需要有财产权;…

    2025年3月14日
    200
  • 民法典发布日期(民法典正式公布时间)

    中国民法典什么时间颁布实施? 《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实施日期为几月几日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

    2025年3月14日
    200
  • 民法典家(民法典家庭婚姻篇)

    民法典关于家暴的条文 法律解析: 民法典关于家暴的规定主要有两条,第一条是婚内 实施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的,有此情况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第二条是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

    2025年3月14日
    200
  • 民法典特典(民法典新特点)

    典的组词大全(约50个) 典的词语解释_典是什么意思? 典的拼音 典的解释 典是什么意思 1、典字的拼音是diǎn ; 2、 典字的解释:(1)本义:(名)典范性书籍:~籍。(2)(名)标准;法则:~范。(3)(名)典故:用~。(4)(名)典礼:盛~。(5)(动)旧时用土地、房屋或其他东西作抵押向人借钱:~押。 精选部分典组词的词语造句及词语的拼音和详细解释…

    2025年3月14日
    200
  • 奏响民法典(开展民法典的内容解读)

    对陌生人的善意的理解 陌生人的善意 一分钟可以用来握手,一分钟可以用来微笑,一分钟可以用来交一个新朋友。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中我们每天和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而其中多半是陌生人,我们是否拥有过陌生人给予的善意呢? 有一年,北大新生开学之际一名大一新生独自一人拎着大包小包的行李走进校园。那名学生想要去办入学手续但苦于行李无人看管,旁边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见此情形主动…

    2025年3月14日
    200
  • 人们民法典(民法典我们)

    对《民法典》的理解 时代在不断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为保障我们的生产与生活,使得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符合,国家不断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 一个社会想要发展,法治建设若不以民主为实质和灵魂,若不对人民群众的全部社会权利与责任予以落实和保障,就难免成为少数人的特权,难免沦落为人治主义的强力工具。而《民法典》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恰是协调民主与法治最好的保障,为民主创造稳…

    2025年3月14日
    200
  • 民法典深圳(民法典及条文精解)

    深圳成为首个“生前预嘱”入法城市 深圳成为首个“生前预嘱”入法城市 深圳成为首个“生前预嘱”入法城市,按照相关立法规定,如果病人立下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余生。深圳成为首个“生前预嘱”入法城市。 深圳成为首个“生前预嘱”入法城市1 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下称《条例》)修订稿,其中…

    2025年3月14日
    2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