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诉讼中的权利有什么呢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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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什么权利

诉讼当事人

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约束的人。但在少数情况下,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就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诉讼的人也可成为当事人,如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等。 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 当事人的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可以主张下列赔偿: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护理费

四、交通费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六、营养费

七、残疾赔偿金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被害人死亡近亲属还可以主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诉讼中的权利有什么呢的简单介绍

交通事故诉讼中的注意事项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交通事故起诉 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交通事故提起诉讼需要注意什么, 1、谁是原告,有谁来主张权利。这看似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许多当事人把它搞错了。当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应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发生死亡事故,应由死者的 法定继承人 (包括被扶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造成物损的,要求赔偿应由该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告谁,谁是被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将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也做为被告,而不应该只告司机,不告车辆所有人(即车主);发生客伤事故应当将承运人作为被告。 3、诉讼请示中赔偿的项目要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在 提起民事诉讼 时,请示法院保留诉权,而不应对尚未发生、也不确定的费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切忌漫天要价,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请示,这样不仅得不到支持,同时也要相应的诉讼费用。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劳累。

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交通事故认定 的法律救济途径有以下三种,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 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但在实践操作中,很少会发生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其次,对上述调解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须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来说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的不当之处,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再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第三,通过信访程序维权,但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要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关系。交通事故中,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之间无法认定责任时,《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 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那么也可以凭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去推翻交警已经作出的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选择通过起诉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时应注意的事项?

你好:如果当事人选择通过司法程序(即起诉)解决纠纷的,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1.应注意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重要也是基础证据,其基本上决定了交通事故以及随之而来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因此,对于该责任认定书以及其责任认定的内容当事人一定要加以特别注意。但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虽然对其中的内容不服,但由于没有及时向制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警部门的上一级要求重新认定,以至于失去了救济途径。理论上,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主审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作出与责任认定书不同的判决,但事实上,法官在没有非常确切的证据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会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内容的,基本上是按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划分的责任来裁判的。

2.作为受害人的原告需要注意在起诉前收集与认定事实有关的证据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典型的民事纠纷,在举证责任上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很有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般会产生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方面的赔偿。人身损害方面,受害人(原告)需要收集的证据有: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地户籍的要提供暂住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存折、单位证明等证据)、肇事人的身份(可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提供复印,如行驶证、驾驶证等)、责任认定书、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注明住院的天数、病情、陪护人数)、出院证明(注明医嘱休息时间)、护理证明、支付医疗费用和伙食费用以及其他合理支出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受害人的工资证明(一般要求附有工资单或工资存折、单位证明)及误工证明、法医鉴定书(有伤残的还应该进行伤残鉴定,习惯上也称“评残”)及产生费用的发票等。

3.合理选择受诉法院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仅仅可以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因此,当事人可以从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选择法院管辖。在此提请读者注意的是,要注意根据不同法院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时所依据的赔偿标准高低来选择不同的法院管辖。

4.做好诉前财产保全

如果肇事人存在转移财产借以规避法律处罚等行为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最好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能够保证在取得胜诉后确有对方财产可执行或逼迫对方自觉履行判决,以防止赢得“一纸空文”的尴尬情形出现,这不但可以大大降低诉讼风险,还会使受害者的治疗费用、受损财产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5.要合理选择被告

在诉讼中,被告如果选错了或是该选没选,则后果是很严重的,轻则被判驳回,重则永远丧失起诉的权利,因此不可不重视。具体来说:首先,应尽可能将被告列全,追究侵害主体时宁可告错,不可告漏,如一方当事人死亡,则其子女、配偶等可作为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为避免在执行时遇到肇事司机“人间消失”、“携款潜逃”等情形出现,特别是在起诉时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次,盯紧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被告,对方是否属于单位,车辆是否投有保险,保险额是多少都是诉讼要考虑的问题,应尽可能选择赔偿能力较强的被告。最后,如果乘坐长途汽车、出租车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有选择提起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或客运合同违约之诉的权利。选择不同的法律适用,其结果往往大相径庭,因此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被告。

6.原告预交诉讼费用有困难时可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有时涉及的请求赔偿金额可能高达数十万,而相应的,应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也可能达几千,这对于一个经济困难又支付高昂的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当事人来说,很可能难以支付。这时无论是当事人自己还是其委托的代理律师,都可利用法律对交通事故纠纷诉讼费用的规定相应的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7原告应合理提出赔付金额

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证据。因此,受害者要求肇事方赔偿时,应把诉讼费、律师费等各种成本因素综合考虑,否则不切实际的赔偿请求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甚至导致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结果。同时,原告在请求赔偿时,可将精神抚慰金单独列出来,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8.合理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肇事者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或其家属就应该考虑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三个好处:一是,不用先预交诉讼费,二是,案件处理相对比较及时、迅速,三是,肇事者为了减轻刑事处罚,往往会积极地进行赔偿,从而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对此不会支持。

交通事故看似简单,其实涉及内容相当繁琐,如果你对相关法律不太了解,建议委托律师来处理,可来电咨询。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指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并不一定负有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权利: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发生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交通事故当事人负有的义务:

(1)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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