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合同纠纷吗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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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是合同的违约责任纠纷还是侵权之诉

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区别《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诉权选择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责任竞合案件时,就应依当事人的权利选择而决定应适用的相关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恰恰在这方面出现了较多问题。例如有些案件当事人的诉讼理由是违约之诉,但诉讼请求却是侵权诉请;而法院在审理时并未要求当事人进行权利选择,径而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违约之诉的理由,赔偿范围上却采取了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造成适用法律上的混乱与执法尺度的不一。因此,本文试之从侵权赔偿之诉与违约赔偿之诉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赔偿范围等角度加以说明二者的不同之处,以期对大家有所裨益。一、二者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上的区别民事侵权行为多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损害事实的存在;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者特别法上的规定应负责任的侵权行为。例如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因高度危险作业、地面施工、建筑物等物件、饲养的动物等引起的侵权行为等。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主要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若能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即损害结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且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依照公平责任的目的来说,公平责任的适用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领域;二、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没有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场合;三、损害须是比较严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在社会公众观念上认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四、对于损害的发生须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来说,简单了许多。违约行为的主要类型有两种,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合同法》第107条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立为严格责任,改变了《民法通则》及原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将违约责任规定为过错责任的做法。依据该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即只要客观上有违约行为,而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错。但是,这毕竟是在《合同法》总则部分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在分则部分各个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中,对违约行为的归责原则并未完全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承运人有过错的,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如在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仓储物的赔偿责任,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二者在赔偿范围赔偿项目上的区别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以赔偿损失为其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在侵权法理论中,赔偿财产损失一直是坚持“填平”原则,即应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现有的、实际发生的损害(也当然包括发生的合理费用)为限。此类财产损失大可分为两类:一、财产应该增加的而没有增加,即积极损失;财产不应减少的而予以减少,即消极损失。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财产损害来说,则要复杂和完备得多。人身损害赔偿,按照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的项目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同,可分为三大类:一,造成受害人一般伤害的,侵权人应赔偿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二、造成受害人残疾的,除赔偿第一大类外,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第一大类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需要说明的是,随着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的逐渐深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已经基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三种形式: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在财产损害赔偿部分,应该说比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要大。除了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对于财产的间接损失,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可预见性限制原则。它既大大加强了对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力度,又防止这种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不能随意扩大,采取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损失为限。因此间接利益的损失,包括债权预期的全部数额以及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损失,造成其他财产利益损失等等,均有可能得到赔偿。至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它的赔偿范围是否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样呢?从立法的本意以及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答案应是否定的。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也好,财产损害赔偿也罢,它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因“违反约定”而赔偿,因此法律规定违约赔偿可以以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形式出现。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诸多项目中,精神损害赔偿是被排除在外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其实质是象征性的补偿、抚慰性质,既谈不上实际损失之说,更谈不上事先约定,它完全是从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演化迩来。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违约赔偿之诉与侵权赔偿之诉在归责原则、要件构成与赔偿范围上存在着诸多差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二者的适用标准,真正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需要慎重选择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均属违法行为,均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二者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免责条件、赔偿项目、诉讼管辖等许多方面有较大区别。《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这里,法律经赋予了受损害方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的权利,具体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要综合各种因素、权衡利弊之后做出有利的选择。下面试举两例说明如何正确地选择诉讼请求。案例1:甲乘坐乙的运营车辆,乙不慎将车开入路边沟中,造成甲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乙负全部责任。甲如何选择案由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不妨选择侵权之诉,因为侵权之诉的赔偿项目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选择违约之诉,无法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例2:甲乘坐乙的运营车辆,乙的车辆与丙的农用车相撞,造成甲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乙、丙负同等责任。乙有赔偿能力,丙赔偿能力有限。甲如何选择案由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确的做法是选择违约之诉!虽然选择违约之诉,无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选择乙有赔偿能力,选择违约之诉,可以保证判决得到实际履行。如果选择侵权之诉,虽然可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属于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许多法院按照按份责任来处理,在选择侵权之诉的情况下,不出意外,即使不起诉丙,乙也一定会申请追加丙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如果判决乙、丙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那么将导致其中一半赔偿无法得到实际履行的结果。诉讼有许多技巧,法律更是赋予了当事人很多的选择,在遇见法律问题时,最好的做法是听取专业人员的建议或直接聘请专业人士代理。比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上有许多文章可做,切不可误以为只要看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能应付。

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有: 1、打架斗殴型,这类纠纷我们生活中经常遇见,引起的缘由主要是因一两件小事或一两句不得体的言语而发生。因打架斗殴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比较多,特别是在近几年当中,这类案件有增无减。 2、交通事故型,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类案件主要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员忽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法驾驶,造成造成当事人受伤致残,甚至死亡。最近开始的全国整顿酒后驾驶的行动,正是为了严厉打击酒后驾驶这种违法行为,避免酒后驾驶给人们造成的人身损害。 3、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增多,厂矿企业等单位管理不严,行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等,在工作岗位上造成事故。 4、医疗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型,由于医疗设备简陋、诊断技术不过硬和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病人病情加重、致残,甚至死亡。 5、产品质量型,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假冒、伪劣商品致人伤害。 6、意外事件型,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告、被告均无主观过错,是因意外事件引发的。 7、其他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除上述类别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种类外,其他特殊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动物致人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触电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高度危险作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物件致害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施工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防卫过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纠纷类型

纠纷类型包括常见纠纷和不常见纠纷,常见纠纷包括:人格权纠纷;离婚纠纷;法定继承纠纷;所有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常见纠纷包括: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合同纠纷吗的简单介绍

租房造成的财产赔偿纠纷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同一法律关系吗?

两个法律关系,财产损害赔偿属于侵权关系,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合同关系。我如果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完成财产损失也可能是合同关系。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什么纠纷

法律分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财产损害赔偿是合同的违约责任纠纷还是侵

您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损失的纠纷。在侵权法和合同法中都有损害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损害赔偿。《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既可能是违约责任纠纷也有可能是侵权责任纠纷。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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