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该认定工伤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我国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报警处理,由交警到现场勘察后,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书。交通事故责任类型包括全责、主责、同等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班途中,出交通事故了,我是主要责任,可以报工伤吗?
上班途中,出交通事故了,己方是主要责任的,不可以报工伤。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才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能认定为工伤吗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应作如下理解: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完成工作任务受到伤害的”,无论是不是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做么层级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句法条的意思就是说,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只要职工是负次要责任,不是负主要责任,职工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如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职工负主要责任,能认定为工伤吗?这是困扰很多职工的一个问题,下面我就来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职工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项规定侧重的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职工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不是在上下班途中,而是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无论承担交通事故的什么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中受伤不追究过错责任,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职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无论承担交通事故的什么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能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综上,在本案中,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按照上述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我主要责任能不能认定工伤
是自己的责任算工伤。在上下班的途中除了交通事故之外,是否为工伤是不用区分责任的,就算是本人负全部的责任,只要不是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是吸毒的、自残的或者自杀的情况,由于工作的原因而遭受事故的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场所之内,因为工作是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从事和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476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