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问:律师您好,上个月我在市内驾车跟另一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情是这样的,我们本来在路上匀速行驶,大概每小时50脉。可前面的车不知为何,突然来个急刹车,我来不及避让直接撞上去了。后来交警来处理,并对现场进行了检验和鉴定,说我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作出了事故责任确认书。现在我对这份处理决定很有意见,由我一个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允。我想问,如果我对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该怎么来维护权益?答: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具体规定见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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