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者单方鉴定能否有效(车祸伤者单方鉴定能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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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交警队申请的伤残鉴定有效吗,起诉时法院承认吗?

有效的,法院一般都会承认。只要交警队选择做伤残等级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司法鉴定资格的,这样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就会予于准许。法院是会认可这个结果的,只是保险公司有可能会申请重新鉴定,建议你直接起诉,由法院决定鉴定机构,这样就没有异议了。

法律分析

只要交警队选择做伤残等级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司法鉴定资格的,这样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就会予于准许。法院主要审查鉴定书以下几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但是,由于你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未经对方同意,因此根据证据规则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也就是说你所持有的鉴定报告,只要对方没有证据足以反驳,法院就会采用,而不是无效。从实践来看,对方一般很难推翻一方的鉴定报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车祸伤者单方鉴定能否有效(车祸伤者单方鉴定能否有效呢)

交通事故证据单方证据是否有效

1、证据是否有效要看是否能独立说明案件事实或者证明与案件相关的部分事实。

 2、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也叫证明标准,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也即是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要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3、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在一些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只注重主张权利,而忽视收集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证明力。那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如何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认定作了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二、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现场的勘验笔录。

五、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七、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八、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九、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十、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十一、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车祸自己做伤残鉴定保险公司认可吗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可以不用保险公司的人陪。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可以个人直接委托做伤残鉴定,也可以让交警委托做伤残鉴定,也可 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让法院委托做伤残鉴定。对于个人委托做的伤残鉴定(一般是自己所请的律师委托),如果不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不认可。一般交警部门委托的伤残鉴定比较权威,但是保险公司也有可能不认可。保险公司一般只认可自己保险公司帮忙委托做的鉴定,这种情况下,伤者做的伤残鉴定级别很有可能级别很轻。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 ,如果保险公司不积极理赔,作为伤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是能够通过诉讼环节解决问题,私下与车方及保险公司和解,保险公司在很多方面都有可能拒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伤残鉴定!要是伤者自己要求鉴定的,没有法院或律师委托或委托书的,国家是不是承认鉴定的结果呢?

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得由法院或律师委托办理鉴定,才有法律效力,可以伤者自己鉴定,合法、合理的鉴定,国家支持。

如果一方已经申请并做出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如果对方有异议,并有一定理由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相关的部门进行鉴定。但如果双方都没有委托鉴定,在诉讼中,一般应当由法院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妥。

车祸受伤后多长时间做伤残鉴定在法律上有效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残疾赔偿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经现有医疗手段和医疗水平治疗后仍留下的伤情影响工作和生活进行赔偿的一个法定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纳。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依据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依据是什么?交通事故中有人员受伤的,需要做伤残等级评定,以便制定赔偿金额,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依据下面三种情况来评定:

1、人体伤后治疗效果。

2、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

3、交通事故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根据以上三方面综合评定。

伤者的损失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赔偿,超过部分由肇事方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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