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前沿(民法典前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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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民法领域有哪些前沿问题

民法前沿问题

从各国和我国民法学研究的重点看,近年来民法学研究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目前,我国已经有不少这方面的研究,其中包括公法学者的研究成果,也包括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如环境权的公法与私法保护、公法上的请求权与私法上的请求权、人格权的公法渊源和私法渊源、法律行为中的国家强制与私法自治、物权法定原则中的强制与自由等。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妥善处理公法与私法的关系显得越来越重要。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直接对应的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两分模式。国家与社会最理想的状态不是此消彼长,而是同生共长、相互促进的关系,最终促进国家的善治。任何一方的力量过小都可能引发重大的社会问题。这既是理论的逻辑,也是人类历史展现的逻辑。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公民政治冷漠、公共领域淡泊、公民与国家的距离越来越远的情况下,尤其应注意这一问题。在我国,不能走强调私法自治而忽视国家作用的极端,也不能因为强调国家的推动作用和主动性而忽视了群众的改革想象力和创造力。事实上,制度的形成总是社会自组织和国家推动合力的结果。中国的经验也表明了这一点。如改革开放后,民间组织日趋壮大,吸纳能力增强,这为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提供了巨大的支持。

在我国,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已经成为法学界的常识,但是,公法与私法关系的真正澄清和厘定,还有许多技术问题。民法学界有学者讨论过德国法关于宪法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很多学者也都注意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倾向,但大多数议论以宏观纵论居多,鞭辟入里、细致精微的微观问题分析较少。在一切部门法学中,民法学应是最擅长微观分析的学科。在公法与私法的两分已经达成共识的学术背景下,我们需要讨论更为细致的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如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侵权行为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某人被公安机关无端羁押,在决定赔偿数额时,应适用何种法律?如果对这类侵权行为都适用国家赔偿法,那么国家减轻其责任的合法性是什么?民法通则的规定还有什么价值?

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典型的、引起公众关注的公法、私法交融的案件,如山东的受教育权被侵害案。对于本案,公法学界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而民法学界相对寂然得多。民法学家研究的是私法问题,是社会的秩序问题,但关注公众事务,似乎也应该是我们的社会担当,也是我们的职业(或许还是一种天职)。

二、大规模侵权、风险与赔偿

在西方,因为技术的有限性和经济效益的驱动,因为产品责任而造成的大规模侵权相当严重,劳动者和消费者遭受的损害也相当严重。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石棉造成的损害。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就确认石棉是一种致癌物质,但由于找不到更合适的替代材料,石棉在工业生产中仍然被广泛使用。近年来最为突出的例子是,瑞士的ABB公司1990年收购了生产锅炉的CE公司。这一收购将ABB公司带到了亏损的边缘。这是因为CE的锅炉产品使用了含有致癌物质的石棉为隔热材料,10万名接触过这种锅炉的人(不包括CE员工)对ABB提起集体诉讼。过去10年,ABB为此先后支付了8.65亿美元的赔偿,官司却仍未了断。日本的一些健康专家预计,因石棉导致的癌症大潮还没有正式到来,在未来的40年中,日本将有10万人死于石棉引发的各类疾病。美国总统布什在2006年3月的电话讲话中,甚至还专门提到“滥用石棉损害诉讼”,呼吁要改革石棉官司的司法程序。

因为科技、权利意识以及救济技术等原因,中国的石棉损害还远远没有引起索赔风潮。但我国仍是石棉生产国,石棉制品仍被广泛应用。有专家指出,如不及时采取限制措施,石棉将成为我国公共卫生的极大隐患。目前,我国比较多发的是矽肺,这也是一种较为长期的损害。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矽肺的潜伏期不如石棉损害长。

大规模侵权涉及现代社会的风险分配问题。其各项法律制度的设计也是一个风险分配问题。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指出,晚期工业社会则主要通过反思现代化、技术民主化、全球风险控制体系来控制。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不仅卷入了风险制造,而且还参与了掩盖风险真相的活动。风险分配的利益平衡必须考虑以下问题:第一,潜在损害发生之前,有关损害的知识几乎都为厂商所掌握,消费者和劳动者可能一无所知。吉登斯依据其对现代国家变迁中知识/符号系统功能的考察,指出在风险社会中,社会成员对符号系统和专家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深,无法独立做出风险判断。但是,在损害发生后,消费者和劳动者则可能获得关于因果关系的知识。这样,让厂商承担责任就在双方的信息获取能力上达成了一定的平衡。第二,厂商往往因风险而获得巨大的利益,他们已被豁免了与技术有限性有关的责任,再免除其潜在损害的责任,社会政策上未免失衡。在市场经济建设初期,由于技术的有限性、劳动力的过剩、国家执法能力与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的不足,我国的产品市场、劳动市场几乎还处于“失范”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让消费者和劳动者承担经济发展的成本,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上,无疑是不公平的:可能是很多人付出各种代价,成就了一个企业。第三,如果厂商不承担潜在损害的赔偿,可能会造成败德行为,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初期信用失范的时期。厂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至少可间接促进各种社会保障法以及产品责任法的适用。

大规模侵权还涉及许多问题,如公益诉讼的启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等,这些问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学科来研究,目前美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我国的研究还刚刚起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将“诞生”。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

多一“典”不容易

民法典,就要来了,会影响每个人的生活。在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看来,民法典“为民事活动提供各种基本准则,为交易活动确立基本的规则依据,为各种民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提供基本遵循”。称之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实至名归。

谈起民法典,它为什么不是叫“民法”而是叫“民法典”呢?

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法典”?有学者表达过这样的观点,像《汉谟拉比法典》《狄奥多西法典》之类的古代法典,尽管名称中带有“法典”二字,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典”,其实质上是关于各科法律、命令甚至是权威学说的系统汇编。法典,是指18世纪以来对法律予以分科之后对某一法律学科进行系统编制而形成的有国家强制力的书面文件。“法典”要求,凡是纳入的规则,在组合和搭配上具有逻辑性、体系性。可见,能真正叫“典”并非易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符合“典”的要求,被视为近代法典范本之一。

那我国民法典是不是真正的“法典”?这要从“编纂”二字上找答案。编纂是在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制度完善、设计和创新。王利明形象地比喻:“编纂民法典是在已经支起来的房屋骨架上盖房屋。”编纂民法典,既要“编”又要“纂”。“编”就是要将现有的物权、合同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系统整理、统合。对已制定的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进行科学化、体系化的整理。“纂”就是要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确立新的制度。例如,人格权编就是重新起草、编写的。这样看来,我国民法典具备“法典”特征,不愧于“法典”本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民法典立法参与专家龙卫球认为,“我国民法典从体系到制度再到每个具体条文,千锤百炼,逻辑严密,规范清晰。从法律形式上说,立法表达形式至臻成熟,达到了科学系统化的较高水平,显示出极高的成熟度和稳定性。”

为何分七编

我国此次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共七编,采取了总则加分编的结构,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为什么如此编排?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介绍:“我国民法典采用的是德国潘德克顿式的做法,编纂体例分成总则和分则,总则规定的是一般性规定,分则规定的是各个民事法律关系当中的具体规定。德国民法典由总则编和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组成,这种做法就叫五编制的民法典,我们原则上也是用这样一个方法,但比德国民法典多出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典分编包含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达成了广泛共识。在讨论中,有专家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是否纳入民法典各分编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

有了科学的原则标准,哪些内容能入编就可以严格研究论证了。人格权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而设立知识产权编目前条件还不成熟;民法典不宜设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于是,民法典最终采取七编制,这也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体现。

在杨立新看来,“我国民法典之所以比德国民法典多出两编,采用七编制,是因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在这两个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可以人格权单独规定一编,侵权责任单独规定一编。这也刚好是我们的中国特色。”

贡献民事立法的中国智慧

民法典以“民”为名,自然要立足中国、面向中国,解决中国人民自己的问题,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而这七编制的中国特色,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体系的安排,是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在世界民事立法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这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亮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民法典中都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全面保护人格权的需要,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除编纂体例的创新外,民法典的许多具体规定也彰显了中国智慧。比如,强化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编草案的重大修改就是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贯彻了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原则。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介绍,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广大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建言献策。参与面之广,举办的各类座谈会、研讨会、论坛之多,收到的修改建议内容之丰富,为我国立法史上所罕见。在民法典草案的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通过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在互联网上公开征询意见等多种方式,多次听取收集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反复斟酌和修改草案,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努力使民法典成为中国智慧的集中体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对中国法治的未来充满希望,“我们现在正处在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转型的重要时期,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好多事情都是在信息技术的背景下去解决的,让世界更深切地感受到信息文明的重要性。我们应借助民法典的编纂,让中华民族再次回到人类法律文明的最前沿”。

民法典的通过体现了什么观点?

《民法典》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以现代社会私法自治最重要的自由和平等为价值主轴,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民事活动的边界,以绿色发展作为人类社会的科学发展理念,引领整个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创新发展,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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