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纠纷(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费怎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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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房产纠纷律师哪家好?

若购房者在一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产生了法律纠纷,应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呢?涉及法律权益的维护,一般你的权利最后主张得到支持的流程会有很多,如协商、调解、诉讼,还有去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信访等。最常见的是打官司,通过法院的流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从协商的角度看。遇到法律纠纷,当事人可以坐下来好好谈,凭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协商,进行和解,能谈妥并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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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北京房产律师事务所前十名,排名不分先后,仅供参考

1.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

2.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3.北京张玉成律师团队

4.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

5.北京智光律师事务所

6.北京汇鹏律师事务所

7.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

8.北京磐华律师事务所

9.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

10.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大部分的房屋买卖纠纷都是因有关《房屋买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细或有歧义等情况而产生的。对于有关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晰或有歧义等问题,法律允许当事人就有关条款的适用进行协商。因此,一般建议合同双方通过再次协商的方式解决。这样不仅可以节省诉讼成本,更有利于维持合同双方关系的稳定。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除了要关注房屋本身之外,还要关注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的有关约定将对日后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产生重大的影响。

上海房产纠纷(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费怎么收取)

上海黄浦离婚房产纠纷律师怎么选择?

一、 上海 黄浦离婚 房产纠纷律师 怎么选择? 上海黄浦 离婚房产 纠纷律师的选择方式为:只要是正规的 律师 事务所都能够提供专业的处理离婚 房产纠纷 案件的律师,并没有好坏之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委托人需要全权配合 代理 律师,律师会议最低廉的服务费帮助委托人达到想要的目的。 二、离婚房产纠纷律师费怎么收取 1、计件收费 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 诉讼 和 国家赔偿 案件:3000-12000元/件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 离婚 案件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3、计时收费 代理民事离婚案件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三、 离婚诉讼 案件收费说明 (一)离婚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反诉案件,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 申诉 ,按照 一审 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三)重大、疑难、复杂离婚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离婚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 二审 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鉴于离婚房产纠纷案件的复杂性,通常我们会建议当事人选择一名代理律师为自己处理整个案件,律师都会以专业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个案件以及每一位委托人。离婚房产纠纷案件的收费也是比较复杂,可以与律师进行协商,争取以最低廉的价格将案件圆满的解决。

上海杨浦离婚房产纠纷律师有哪些法律困惑?

1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 《 婚姻法 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造成 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 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财产 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但书面协议分别所有的除外。《 物权法 》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双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即离婚时),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当然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出现本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时,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我国婚姻 财产分割 制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不用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也可以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弱势方权益的有力保护。 2 婚前房产 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 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对于原物与孳息之间的关系及孳息的取得原则,自然孳息采用所有权主义及用益物权主义,法定孳息采用协商及交易习惯原则。婚前房产是夫妻一方个人的重要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 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3承诺赠与对方房产,赠与方能否反悔?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 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现实生活中,恋爱中的男女为了取悦恋人,许诺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对方,而随着感情破裂而反悔,赠与方能否撤销赠与?《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赠与合同 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情况下, 房屋赠与 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更登记,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内赠与,由于夫妻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司法解释将条件设定为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这在实践中应予以注意。 4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我们国家,儿女 结婚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结婚房非常普遍,房子是家庭的重要财产,有的父母倾其大半辈子积蓄为子女购买了一套房子。按以前的规定,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不管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不管是谁出的钱,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些年来离婚率呈上升趋势,父母倾其所有给子女买的房,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 购房 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对出资一方的父母来说很不公平。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样即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5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怎样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 遗嘱 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房子由于其巨大的经济价值,男女结婚时考虑有无房产?结婚后房子在谁的名下?离婚时房产怎样分割?已成为男女双方及家庭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将房产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符合社会常理,也能够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6 按揭贷款 购房,离婚时房产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个焦点问题,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 房屋产权证 书取得的时间作为标准,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 购房合同 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7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现实社会中,结婚前一方 贷款买房 ,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一般情况下,是男方提供住房,女方陪送嫁妆。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若干年后一旦离婚,共同使用的嫁妆可能损耗了,但房产作为家里最值钱的部分可能增值。如果对此不予考虑,对婚后参与还贷的房产增值部分不做分割,则显示公平。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在 离婚财产分割 时,应当考虑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两人先商量房子的归属,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根据上述原则裁决。考虑房产增值利益,由 房屋产权人 给予配偶一定的补偿,是婚姻法解释(三)的一大亮点,从一定程度上说明老公老婆都是“房东”,更加公平。 8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单方出卖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对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就无法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9夫妻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义的房改房,离婚时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房改房是与一定的职工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主体才是取得房改房的适格主体,而该身份资格不能转移或变更。?有房改房主体资格的人以有资格人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不可能算作是购房款而成为产权人,所以只能作为对于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的债权处理。 10以 协议离婚 为条件的房产分割协议,是否生效?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 离婚诉讼 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男女双方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 离婚登记 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 债务承担 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δ到 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 离婚协议 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张印富 律师 认为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 离婚手续 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 离婚条件 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没有专业的 法律知识 ,所以上海杨浦离婚房产纠纷律师的法律问题会常常让我们感到苦恼, 诉讼 汇总也会遇到各种的麻烦,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协助下我们谈判会更加有利。

上海二手房纠纷律师哪家好?

房价变化快,房屋价格上涨二手房买卖常见纠纷 了,一方反悔,以种种借口不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二手房买卖常见纠纷。优秀的房产律师,不仅要精通关于房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具备扎实的诉讼技能⌄还需要丰富的实务经验技巧,才能够灵活应对各种各样的问题,帮当事人把损失降到最低。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深圳的陶智永律师,都是比较专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上海关于房屋纠纷法律咨询线下到哪里?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上海,简称“沪”或“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上海关于房屋纠纷法律咨询线下到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位于上海市恒丰路达邦协作广场,是一家专注于房产法律服务的品牌律师事务所。

上海找继承房产纠纷律师哪家好?

房产遗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国内房产纠纷做的比较专业的律师团队,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陈辰律师,想了解更多可以百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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