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

  (2021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沿海防护林防风固沙、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等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沿海防护林(以下简称防护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防护林,是指以海岸为主线建立的人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综合森林生态防御体系,包括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岸护堤林、护路林,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综合治理、严格保护、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护林规划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并将防护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防护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护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鼓励法人、其他组织与个人以捐赠、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防护林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引进优良树种,不断提高科技兴林的水平。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编制防护林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并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

  防护林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防护林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防护林规划应当包括防护林建设、管理、保护以及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规划等内容。

  经批准的防护林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防护林应当优先纳入生态公益林规划范围,依照《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第十条 防护林建设应当以营造沿海基干林带和沿海农田林网为重点,建立木麻黄、红树林、相思树等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体系。

  第十一条 沿海基干林带、农田林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营造、更新,并提供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持。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防护林规划具体负责防护林的营造、更新和管护。

  第十二条 下列沿海基干林带按照国家有关特殊保护林带的规定保护和管理:

  (一)在沙岸地段,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起,向岸上延伸二百米;

  (二)在泥岸地段,从适宜种植红树林或者能植树的滩涂起,或者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起向陆地延伸一百米;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第十三条 开发沙荒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防护林规划营造防护林。

  受风沙危害的农田应当建设农田林网并纳入防护林规划,按照不少于受害农田面积的百分之三组织营造防护林。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按照防护林规划负责用地范围内防护林的营造、更新和管护。

  河流、水渠、堤坝、铁路公路两侧,水库周围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防护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防护林规划组织营造、更新和管护。

  第十五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防护林规划范围内安排的水土保持、水利、港口、码头建设等项目投资,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及防护需要,安排资金用于防护林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防护林内实施筑坟、挖塘、采集植被或者矿物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内实施砍柴、毁苗、放牧等损坏防护林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地或者改变防护林地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地或者改变防护林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林地上的防护林采伐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防护林的采伐,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禁止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采伐防护林,确需采伐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进行抚育间伐、更新采伐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更新采伐应当采取择伐和渐伐方式,禁止皆伐。

  第十九条 采伐防风固沙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海岸线内侧向外划分三个以上相同宽度的采伐带,每条采伐带最大宽度不得超过五十米,实行隔带采伐;

  (二)采伐片林,沿主风害垂直方向划分采伐带,每条采伐带最大宽度不得超过五十米,面积不得超过十五亩,实行隔带采伐;

  (三)防风固沙林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造林更新,更新林带的幼树高不足五米的,不得采伐其他老林带。

  第二十条 采伐农田防护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林带宽度五米以下的,应当先在林带一侧营造不小于原林带宽度的新林带,待林木树高达五米以上时,方可采伐原林带;

  (二)主林带宽度在五米以上的,采伐宽度不得大于主林带宽度的一半;

  (三)林带侧面不能造林的,实行隔行采伐更新。

  第二十一条 经科学论证,在具备游览条件的防护林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得破坏森林植被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二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护林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二十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护林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防护林经营管护者对其经营管护范围内的防护林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划要求营造防护林的,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营造;逾期不营造的,处营造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林木毁坏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其他防护林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毁坏林木价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其他防护林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盗伐防护林的,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其他防护林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盗伐特殊保护林带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十倍的罚款。

  滥伐防护林的,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其他防护林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滥伐特殊保护林带的,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具体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有害生物没有进行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防护林严重破坏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同时废止。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404.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8日 11:39:58
下一篇 2025年3月8日 11:43:44

相关推荐

  • 最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修订全文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600
  • 最新护士条例修订全文

      (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700
  • 2021年土地调查条例【最新全文】

      (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700
  • 最新土地调查条例修订全文

      (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1100
  • 2021年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最新全文】

      (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600
  • 最新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修订全文

      (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900
  • 2021年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最新全文】

      (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800
  • 最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修订全文

      (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700
  • 2021年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最新全文】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700
  • 最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600
  • 2021年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900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修订全文

      (2008年10月17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7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便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促进国际交往和信息传播,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800
  • 2021年旅行社条例【最新全文】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400
  • 最新旅行社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500
  • 2021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8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