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2000年7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三章 林地的占用和临时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依靠科技进步,改善林地质量,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占用、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三)负责林地变化的监测和评价;

  (四)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林业行政案件。

  (五)协同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林地资源的义务,对非法征占和破坏林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对保护林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规划应当将林地确定为公益林林地和商品林林地,并按用途划分为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能源林林地和苗圃地。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设立林地界桩(标)。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移动、破坏林地保护标志。

  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重点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实行重点保护,设立保护标志,未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对天然林区实行特殊保护,严禁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

  第九条 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个人,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

  在5度以上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条 禁止在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种植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限期退耕还林计划,采取鼓励退耕还林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上从事开垦和采石、取土、建房、建窑等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林地使用权:

  (一)连续两年荒芜的;

  (二)林地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

  收回的林地,应当还林;不能还林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统一规划利用,并补充面积相当的宜林地还林。

  第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林业生产。林地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连续两年不植树造林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林地。

  第十四条 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林地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 林地承包关系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在集体林地成片开发利用中,对个别承包户经营的林地,确需进行调整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调整林地给该承包经营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评估意见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投资利用林地造林营林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林地利用设计书。

  第十八条 凡投资使用林地营林造林的,享受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林地的占用和临时使用

  第十九条 严格限制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用地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受理使用林地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经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对建设用地申请未被批准的,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二十二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林木补偿费标准为:

  1、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2、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3、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设区的市、县(市)制定的林木补偿费标准高于前款第二项标准的,按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采伐的林木归林木所有者。

  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由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山区农民建住宅需要占用集体林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或其他活动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补偿费用。

  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防止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

  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及时归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七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专款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挤占、截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作出的批准文件无效,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改变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

  (二)擅自变更林地权属的;

  (三)无权、越权、不按规定程序、不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批林地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挪用、挤占、截留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必须全额退还,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381.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8日 08:50:24
下一篇 2025年3月8日 08:57:34

相关推荐

  • 劳动合同法2022新规 劳动合同法最新全文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是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的,自自2013年7月1日施行的 。下面跟法律知识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9日
    700
  • 最新护士条例修订全文

      (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700
  • 2021年土地调查条例【最新全文】

      (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700
  • 最新土地调查条例修订全文

      (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1100
  • 2022最新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全文】

      最新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起施行。下面跟法律知识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9日
    600
  • 最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08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公布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700
  • 2021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800
  • 最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修订全文

      (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600
  • 2021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08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公布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500
  • 2021最新抵押合同范本【通用版】

      2021最新抵押合同范本【通用版】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 …

    2025年3月9日
    700
  • 2021最新实习合同范本【标准版】

      2021最新实习合同范本【标准版】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生:__________…

    2025年3月9日
    800
  • 2021年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800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全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海警机构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即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海警机构包括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1000
  • 最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600
  • 2021年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08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8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