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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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怎样确定

1.谁将赔偿这次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包括:

事故直接责任者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控制人、驾驶人;

承担替代责任的保险公司;

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

2.特殊情况下主体的确定

如果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赔偿的主体是:小偷;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赔偿主体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擅自驾驶人;

员工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赔偿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驾驶未转让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赔偿主体为:支配车辆运营并取得运营收益的现所有人;

分期付款的卖方保留车辆的所有权。在交通事故中,赔偿的主体一般是:车辆购买者;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般赔偿主体为:肇事方或借用方;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的赔偿主体是:承租人;

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的赔偿主体是:车辆免费抛锚的,是被抛锚人;如果是有偿挂靠,就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如果与教练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来说赔偿的主体是:教练;

质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般赔偿主体为:质权人;

未成年人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一般为: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如果乘客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赔偿的主体一般是:承运人、其他车辆的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机动车一方)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不足部分按责任分担(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100%、主要责任的80%、同等责任的60%、全部责任的60%)

2.机动车方不负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在交强险免赔限额(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内进行赔偿,机动车方对不足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和机动车交通事故

1、无人员伤亡,只有汽车损失:

A.机动车双方均有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或机动车双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2000元)内互相赔偿车辆损失,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各自责任分担(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

B.机动车双方全责无责的,各责任方赔偿无责任方全部车辆损失;保险公司(非责任方)在交强险非责任限额(100元)内,对所有责任方的车辆和物品损失进行赔偿。

2、有人员伤亡:

a、双方机动车辆均有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双方(或双方机动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互相赔偿对方车辆上伤亡人员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双方机动车辆按责任分担(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

@2019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简单介绍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一)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9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 交通事故 后逃逸又没有 证据 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留下的,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事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惩罚。 (二)赔偿义务人的的种类 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义务人包括两类: 1、 侵权行为 直接责任人:即 交通肇事 当事人(自然人); 2、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即依法应当对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赔偿义务人的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包括: 1、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2、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的 法定监护人 ; 3、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所在的单位; 4、肇事车辆所有人:按照受益者承担损失原则,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以作为车辆的运行实际控制者和受益者为条件; 5、违反安保义务的施工单位或者道路管理单位; 6、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车辆生产和销售单位等。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零责任”的相关解答如下: 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只有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才能据以确定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则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严格来讲,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民法上的概念,两者不应混同。在有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致的,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谁就应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在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一致的,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并不一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风险和对物的控制相联系,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的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标准,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应作为责任主体。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谁应作为责任主体。 1.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实施雇佣行为驾驶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既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擅自驾驶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实施非雇拥行为,擅自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如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公司职员擅自驾驶公司的车辆等,原则上仍然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受雇人的雇佣合同向受雇人进行追偿。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租给或借给他人使用,是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自主支配其车辆的使用权,在此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承租人和借用人都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借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和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4.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章,与驾车致人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据此,车辆买卖未过户但实际交付车辆后,登记车主因交付车辆而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购买人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是购买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6.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送交修理,依车辆所有人的意思,车辆已停止运行,并实际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修理厂则依合同取得了对该车的控制支配权。修理厂在试车或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修理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在委托保管的情形下,“车辆所有人失去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也并不因此取得运行利益,保管人成为运行支配者,如果在车辆交付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自然应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7.盗窃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执行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者瑕疵,车辆被盗后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车辆被质押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作为质押标的物被质押后,车辆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支配,不再是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如果在此间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根据车辆使用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9.车辆承包、发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汽车运输公司、企业进行承包经营,将车辆发包给个人或企业,收取承包费,实际上是车辆所有权人将自己对车辆的支配权交给他人。他仍然是车辆的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包方发生交通事故,发包方自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承包人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发包人、承包人应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出租车主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车主实际支配出租车进行运营,并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出租汽车公司收取承包费。在承包期内,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0.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所谓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或运输经营的需要,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出租车挂靠出租汽车公司进行运营,有偿使用公司标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租车主自带车辆、且自己拥有标书挂靠出租汽车公司,出租车公司仅收取服务性的管理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出租公司应在收取管理费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货运车辆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出险由谁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后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谁应该对交通事故负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交警队出具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中,对于机动车一方,仅认定驾驶人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次要或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仅确定了责任主体,而多数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与车主不一致,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也不一定一致,导致赔偿主体与责任主体并不一致。 常见情形列举如下: 1、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 :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 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出借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 所有权转移 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5、承包车辆,承包人自己驾驶或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6、车辆上货物押运人员、经驾驶员或所有人同意的无偿搭乘者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运人、其他事故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 7、驾驶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8、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 承担连带责任 。 9、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 追偿。 10、偷开他人车辆发生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一般有偷开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存在管理疏忽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由谁来买单,找责任方还是保险公司?

一, 先找保险公司即强险赔偿。\x0d\x0a二,后找责任方赔偿。\x0d\x0a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x0d\x0a(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x0d\x0a(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x0d\x0a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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