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交通事故案件适合和解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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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可以适用刑事也可适用和解吗

交通肇事罪是指, 行为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从而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可分为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所谓重大交通肇事罪是指, 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 起点在6万 元 至10万元之间的; 因交通肇事逃 逸致 人死亡的。所谓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指,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人, 或者重伤3人以上; 重伤1人以上,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的;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 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据统计, 一般交通肇事罪占所有交通肇事罪的90%以上。目前,我国交通肇事犯罪呈高发态势, “严打”成为实践中防控这一类犯罪的应急手段。①笔者认为, 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犯罪无论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 还是对家庭及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不同类型的交通肇事犯罪, 应当分别采取宽严相济的控制方略。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等重大交通肇事犯罪, 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对于以过失为主观特征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 应当采取相对宽缓的刑事政策。

构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处理模式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 商 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 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 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1]。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本身看, 它属于过失犯罪案件。相对而言,过失犯罪较之故意犯罪罪过较轻, 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无宿怨, 彼此之间的矛盾冲突也相对较少, 当事人双方更易趋向达成和解。对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而言, 刑事和解所强调的是当事人双方以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公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审查下, 和解协议得到确认。它与交通事故的“私了”有所不同。《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法》) 第70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未造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由此可见, 对交通事故的自行解决( “私了”) 有两个条件: 第一, 没有造成人身伤亡; 第二, 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简言之,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 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 当事人可以“私了”解决。在实践中, 除了轻微交通事故实行“私了”, 一方或双方酒后开车, 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交通规章的行为, 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甚至触犯刑律的, 也在私下解决。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庭鹏认为, 这将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 应当明确规定此种“私了”为无效“私了”, 肇事方在受到严惩的同时, 也要出台有关政策和法规, 对非肇事方进行相应法律制裁, 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2]。我们研究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促使立法将一部分“私了”案件合法化, 以使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目前, 我国正在讨论修改1996年《刑事诉讼法》, 陈光中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明确提出, 刑事和解应当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立。有鉴于此, 本文仅围绕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适用阶段、程序的启动以及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地讨论。

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应当适用刑事和解

我国《交通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明文规定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程序。例如, 《交通法》第74 条规定: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程序。《实施条例》第94条规定: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 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 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 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 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 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95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96条规定: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由此可见, 我国对现有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 无论是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 还是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交通肇事案件, 都可适用调解程序。在我国, 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刑事司法机关, 因此, 交通肇事案件的调解具有行政调解与刑事调解的双重性质[3]。

从实践看, 不论属于交通事故还是一般的交通肇事犯罪, 公安交警部门均可介入对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予以认定, 并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此认定书便类似于刑事证据中的鉴定结论, 对案件起证明作用。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 公安机关不能在调停双方纠纷的基础上撤销案件, 而应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06年12月18日, 犯罪嫌疑人刘某驾车搭乘张某、邹某、杨某三人从四川省武胜县往岳池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岳武路某路段时, 因散落在路面上的鹅卵石引起车辆侧翻, 造成张某受伤后, 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其余人受伤和车辆部分受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负主要责任。12月20日, 武胜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将此案移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鉴于犯罪嫌疑人无前科, 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 且其家人正积极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于12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在和解会上, 刘某的家属对被害方真诚地表达了歉意, 并转达了刘某的悔改之情, 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 被害方书面申请对刘某从轻处理, 双方达成书面的刑事和解协议。武胜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4]。笔者认为, 这起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存在以下几方面刑事和解基础: 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及时抢救被害人, 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态度较好, 社会舆论倾向于赔偿被害人损失、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与之相比, 在严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 被害人报应心理较强, 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态度消极, 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因此, 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 行为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从而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可分为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

@2019

哪些交通事故案件适合和解的简单介绍

交通事故和解处理的好处是什么,哪些情况下可以和解

发生交通事故,车损不严重情况下,双方没有人员受伤,或者受伤很轻微的,双方车损都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选择和解,和解的好处是,事故能很快处理完毕,还能免去交警罚款扣分的可能,始发生后,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了,不用报警了,双方互相赔偿,签订个协议,然后就处理完毕了。报警后,双方能协商解决的,也可以和交警说明情况,返还驾驶证等证件,然后自行协商解决。

那些情况不可以和解呢,事故中有人员受伤住院治疗的,车损比较严重的,车损超过2000元需要走保险公司报销的,都不能和解,必须是交警扣押车辆和证件,然后由交警划分责任,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才能依据交警划分的责任比例来进行赔偿,需要保险公司保险的必须有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选择和解

发生交通事故 哪些情况可以选择和解,一、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况可以选择和解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 事故认定书 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1.看伤势情况如果伤的很轻,没有什么后遗症,经济条件没有什么负担,和解不失为一项好的选择。因为可以快速拿到钱,迅速解决问题,钱多几千少几千没有什么关系。如果你的伤很重,容易产生后遗症,且有家庭负担,我们认为通过诉讼比较好,原因:一,很多赔偿款项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不必担心拿不到钱;二,万一留下后遗症,将来还可以继续找他;三,一般通过诉讼所获得的赔偿额比和解所获得的赔偿额高得多,至少在数万至数倍之间。 2.看对方的支付能力如果对方支付能力差,而且没有投保,执行上有问题。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选择和解也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二、交通事故是不适用调解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认定 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哪些交通事故案件适合和解?

哪些交通事故案件适合和解:(一)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但未构成伤残等级的;(二)没有人员受伤,只产生财产损失的;(三)构成伤残等级较低(九、十级伤残),受害人系农村户口,也确实长期在农村居住、生活的;2(四)构成伤残等级较低(九、十级伤残),受害人系城镇户口的;(五)造成老年人伤残、死亡,对适用农村标准或城镇标准无争议的;(六)对方家庭富裕,愿意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赔偿后,自己与保险公司协调的。

哪些案件可以进行民事调解

调解,是指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对于可以进行民事调解的案件有哪些,是人们关注的问题。以下是我为你介绍进行民事调解案件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民事案件后,在事实清楚、自愿的前提下,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至于在诉讼的哪个阶段进行调解的效果更好,审判人员则需要根据案件的纠纷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下列纠纷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1)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例如,涉及婚姻家庭类的民事权益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打架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纠纷,轻微的违法行为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劳动争议纠纷, 劳动合同 纠纷,房地产纠纷等。

例如:审判实践中的离婚案件有10%左右的调解无效,而调解和好、调解离婚或者和好撤诉的90%左右。因此对那些婚姻基础不错、结婚时间比较长、矛盾不大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或者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不大的,可以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的规定,可以不必征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进行调解。

对于婚姻家庭类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对这类纠纷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其社会效果和对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起到比较好的作用。

例如:数年前,由于受当时不开庭不能结案的错误观念影响,在审理一起父亲起诉女儿赡养纠纷案件时,庭前没有进行调解,直接进入开庭程序。审判员刚一宣布开庭,父亲就大声地说:“父亲起诉女儿赡养,为什么不先进行调解?我们之间的矛盾没有达到不可调解的程度!你们直接开庭是增加了我们父女的矛盾”。咋听起来老人说的不是没有道理,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老人在起诉书上写明了自己是退休工人,每月都有退休金,经济上应当没有问题,另外他还有些储蓄。其所以起诉他女儿赡养,是希望通过法庭的调解,达到父女重归于好,女儿常来看望父亲的目的,如果对这类案件直接开庭审理,实际效果不会太好。即使开庭后进行调解,审判人员也会首先用一定的时间来做老人对未调解即开庭的疏导工作,然后再用一定的时间来做老人和女儿之间矛盾的调解工作。

(2)违反公共道德引起的民事纠纷。

(3)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著作权民事纠纷等。

(4)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引起了纠纷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例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部分,侮辱、诽谤、虐待、损害名誉,干涉婚姻自由等。

(5)行政诉讼中的赔偿纠纷等。

调解的重要步骤

(1)调解申请。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请求。但是,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调解。

(2)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案件申请的过程。调解申请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须是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

调解委员会受理审查中,主要就三项内容进行审查:一是调解申请人的资格;二是争议案件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三是争议案件是否属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范围。调解委员会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双方当事人。

(3)进行调查。案件受理后,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做了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对调解申请提出的意见和依据;调查争议所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及他们对争议的态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阅有关 劳动法规 以及争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等。

(4)实施调解。实施调解是指通过召开调解会议对争议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调解会议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参加人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关部门或个人也可以参加。

实施调解有两种结果。一是调解达成协议,这时要依法制作调解 协议书 。二是调解不成或调解达不成协议,这时要做好刻录,并制作调解处理意见书,提出对争议的有关处理意见。

(5)调解协议的执行。调解协议达成后,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应按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内容自觉地执行。

民事调解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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