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放民法典(民法典之外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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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防疫政策

物业公司收费标准为:

1、一级收费标准每月1元每平方米;

2、二级收费标准每月0.75元每平方米;

3、三级收费标准每月0.5元每平方米;

4、四级收费标准每月0.35元每平方米。

费用已包含税,费,浮动幅度在20%上下合法有效。

物业使用人之所以负担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基本的依据是物业使用人与业主的约定,物业使用人承担的支付物业费义务,实质上应该是业主基于其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承担的义务,只不过现在,物业使用人承诺来履行这个义务而已。

物业费,是指物业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业主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交,也可以起诉,但是不能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民法典在边疆地区的实施可能存在哪些特殊问题

(一)存在较多的制度缺失

“作为法典起草的基本方针,是制定一部简明的法典还是一部详细的法典,一部抽象的法典还是一部具体的法典,这是困扰法典起草者的大问题。”就此问题,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应当定位为民事基本法,总体上比较抽象原则,具体的问题留给司法解释和学说。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编纂应当强调法典中心主义,尽可能发挥其规范作用,避免失去其私法一般法的地位。虽然哪一种观点更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进一步思考的空间。但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民法典编纂的最初目的就是要实现法典中心主义,这也就意味着,我们要注重民法典作为私法一般法的地位,其应当规定民法的基本内容。如果《民法典》过多地依赖司法解释和民事特别法,就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法典中心主义的要求。

从法典中心主义和民事立法体系化的要求出发,我们的民法典应当“最大范围内尽可能地就所有的民事事项作出规范”,就私法关系“作通盘完整的规范”。比较遗憾的是,我国《民法典》在诸多问题上并没有做出规定,从而导致较多的制度缺失。当然,就制度和规则的缺失与否的确定,学者之间也难以取得共识。笔者依据自己对于《民法典》制度和社会生活实践的理解,认为,目前的《民法典》存在如下制度缺失,必须强调的是,这一认识也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具体来说,笔者所认为的制度缺失主要包括:

1、第一章“基本规定”。本章第10条就民法的法源作出了规定,改变了《民法通则》第6条以“政策”作为法源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仅规定了法律和习惯(实际上应为习惯法)是民法的法源,但是,没有明确如果没有习惯,法官依据何种法律渊源(如法理)进行裁判。另外,本章对于法律解释规则没有做出规定,这就无法有效地指引和规范法官的裁判行为。

2、第二章“自然人”。本章对于自然人的规定,存在若干的制度缺失,主要包括:一是没有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追认时的救济措施(参见台湾地区“民法”第 15-2 条第4款),法律上应当确立申请法院的同意或追认以代替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的制度,否则,无法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二是本章也没有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这会给实践带来困扰。三是没有明确遗嘱监护中父母双方指定的人不同时,如何遗嘱监护人的确定规则(如以后死亡的父母一方的指定为准,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776条第2款)。四是没有规定委托监护制度,无法有效回应我国存在大量留守儿童等社会现实。四是没有规定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的辞任制度(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889条、《瑞士民法典》第383条、《日本民法典》第844条),这不利于平衡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利益。五是缺失了监护监督人制度(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792条和第1799条、《日本民法典》第848条和第849条、《法国民法典》第420条),这就无法回应现实中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滥用监护权的现象。六是缺失了财产代管人制作财产清册的规则(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48条、《韩国民法典》第24条),这可能不利于预防纠纷的发生,也不利于防止财产代管人滥用权利的行为。

3、第三章“法人”。本章的制度缺失包括如下方面:一是没有规定社团罚的规则。社团罚,是指针对违反社团章程或做出其他违背社团利益行为的成员的纪律措施。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社团罚的规范,造成了法律空白。二是没有对捐助法人章程记载事项的要求。章程对于捐助法人具有特殊的意义。比较法上往往都对章程应记载的事项作出了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6条、《日本民法典》第37条和第39条)。法律上应当特别强调章程的记载事项(如捐助法人的名称、特定目的、财产和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置)。三是业主团体的地位不明确。随着我国民众居住方式的改变,业主团体(而非业主委员会)成为社会中重要的组织,法律应当对其民事主体作出回应。四是公法财团法人制度的缺失。公法人的重要类型是公法财团(如社保基金),如果“特别法人”基本上就是公法人,应当在此一节中规定公法财团。

4、第五章“民事权利”。本章的制度缺失包括如下方面:一是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虽然《民法典》第185条就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作出了规定,但是,普通人死亡后其人格利益如何保护还是一个制度上的空白。二是没有规定人格权商品化的规则。在现代商业社会,人格权商品化(包括死者人格要素的商品化)是重要的民事关系,如果民法典不设置人格权法编,就应当在总则中的人格权制度中予以规定。三是缺失了无因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则。无因管理制度是比较复杂的制度,如果未来民法典分则编不再规范无因管理,而总则部分仅设一条(第121条)对其进行规范,是远远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的。四是缺失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具体规则。与无因管理制度类似,不当得利制度也包含了诸多的具体规则,如果未来民法典分则编不再规范不当得利制度,仅靠目前总则中的一个条文(第122条),无法有效规范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无法实现本法第1条确立的“调整民事关系”的立法目的。

5、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本章的制度缺失主要表现为:一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对于准民事法律行为的准用规则。二是没有明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无效的规则(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05条第2款、台湾地区“民法”第 75条)。三是缺失了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所实施的单方行为无效的规则(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11条、台湾地区“民法”第78条)。四是没有规定真意保留的规则(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16条、《日本民法典》第93条、《韩国民法典》第107条、台湾地区“民法”第86条)。五是没有规定戏谑表示的规则(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18条)。六是缺失了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规则(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40条、台湾地区“民法”第112条)。七是没有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附不法条件、附不能条件、附既成条件的规则(参见《日本民法典》第131条至133条、《韩国民法典》第151条)。八是欠缺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应当取得的权益的保护和处分的规则(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60条、《日本民法典》第128条和第129条、《韩国民法典》第148和第149条)。

6、第七章“代理”。本章的制度缺失主要包括:一是没有明确代理的适用范围可以扩大到准法律行为的规则。二是没有规定法定代理中的共同代理规则。三是没有规定代理行为瑕疵的认定规则,即原则上就代理人予以确定(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66条、《日本民法典》第101条、台湾地区“民法”第105条)。四是缺失了法定代理中的复代理规则(参见《日本民法典》第106条、《韩国民法典》第122条)。五是没有规范借名实施的法律行为(即经过出名人的允许)和冒名实施的法律行为(即未经出名人的允许),导致无法对社会问题做出有效回应。

7、第八章“民事责任”。本章的制度缺失主要包括:一是没有规定自助的规则(参见《德国民法典》第229条和第230条、《瑞士债务法》第52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51条),这不利于民众的自力救济。二是缺失了请求权竞合的一般性规则,目前仅在第186条规定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对于其他请求权竞合(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却没有规范。

8、第九章“诉讼时效”和第十章“期间计算”。这两章的制度缺失主要包括:一是没有明确规定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不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94条、《俄罗斯民法典》第208条)。二是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关系是时效中止的事由(参见《法国民法典》第2236条、《意大利民法典》第2941条),这不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三是没有就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较长的诉讼时效期间(如10年,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97条),以强化民法的人文关怀。四是没有就期间的自然计算法作出规定。自然计算法,是指依据时间单位以计算时间的方法。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98条第1款对此作出了规定,遗憾的是,《民法典》第十章基本上是就历法计算法作出的规定,而缺失了自然计算法的规则。

(二)存在一些法律体系化方面的欠缺

民法典编纂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实现民事立法的体系化。民法典编纂中要实现的体系化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形成外在体系。二是形成内在体系。外在体系,是指以一定的逻辑方式对从各种生活事实层面抽象所得的法的概念、制度加以建构的体系;而内在体系,是指反映民法内在论证关联的根本价值取向体系。简言之,外在体系是制度规则体系,而在体系是价值体系。

就推动民法外在体系的形成方面,《民法典》存在如下问题:

1、民法典总则编与分则各编的协调存在一定的问题。《民法典》应当与民法典的各个分编共同组成有机的整体。但是,《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未能很好地与分则编协调。例如,本法就物权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第116条),还明确了物权的客体(第115条),但这些内容原本属于民法典物权法编的固有内容,总则中的规定难免与未来民法典的物权法编发生重复。再如,就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其是否适用、如何适用于未来婚姻家庭法编中的身份行为,《民法典》也没有予以明确。

2、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贯彻不彻底。在外在体系方面,我国立法机关明确了,民法典编纂要采取提取公因式模式,但是,在《民法典》立法中,有时却没有贯彻这一立法技术。例如,在法人制度中,本法采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这就导致无法就各类法人的组织和运行提取共同的规则,因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中既有社团也有财团。整体上,法人制度的规则比较凌乱,这与其没有贯彻提供公因式模式有关。再如,民事权利章中的诸多规定也基本上是对个别权利的宣示,难谓分则编中的共同性规则。

3、规则与规则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也不明确。例如,《民法典》第184条规定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免责规则,但是,这一规则似乎应当似乎无因管理制度(第121条)的组成部分,但本法并没有予以明确。再如,本法第185条确立的保护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规则,应当是自然人人格权制度的组成部分,置于第110条之后比较妥当。

另外,在推动形成民法的内在体系,《民法典》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1、民法基本原则和规则有时存在冲突。例如,《民法典》在第3条的位置特别强调了私权神圣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却与本法第196条中确立的非登记动产的返还求权适用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则存在内在冲突。在德国法上,其民法典第197条规定非登记动产的返还请求权适用3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通过比较不难看出,本法第196条的规定无法贯彻私权神圣原则。

2、规则之间有时存在冲突。例如,本法在多处明确了监护制度中应当坚持的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第31条、第35条),但是,在第27条和第28条又明确了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应当“按顺序担任监护人”,这并不符合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比较法上的经验来看,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曾在立法中明确了担任监护人的顺序,后来认为这些规定不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都在修法时予以废止。再如,《民法典》就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明确了其不可变更,以尊重私法自治;但是,就撤销权的行使却仍然要求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如第147条、第148条、第150条),这又不当地限制了私法自治。

《民法典》之所以会存在体系化上的问题,有诸多原因。其中一个原因大概是,一方面,其从实际问题出发,努力回应实践中的问题。另一方面,又从体系出发进行规则的拟定和制度的构建。例如,两户制度是从问题出发、从尊重既存事实出发进行的制度设计,而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制度是从体系出发进行的制度设计。但是,两户是属于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就不甚明确。再如,见义勇为(第183条)是从现实问题出发拟定的条文,而无因管理制度(第121条)则是从债法的体系出发所作的规定,目前的规定使得两个规则存在一定的不一致。

我国新颁布的总的来说使得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都趋于完善,代表着我们在法治道路的探索中又前进了一大步,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只有正视这些问题,勇于解决,我国的法制建设才会越来越完善。

深刻领会和贯彻“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

      人民是真正的英雄,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在2020年的全国两会上,领导人再次强调“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他说:“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无论面临多大挑战和压力,无论付出多大牺牲和代价,这一点都始终不渝、毫不动摇”。在全国两会期间,“人民”二字成为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中的高频词。

      2020年,在应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蔓延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疫情的战斗中,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救治病患,不放弃一个生命;坚持保障医疗物资的供给,让大家做好防护;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压实“米袋子”、“菜篮子”责任,让人民群众放心踏实。全体中国人民团结一心,克服艰难险阻,打赢了一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抗疫斗争的胜利,是中国人民共同书写的“中国答卷”,充分展示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充分彰显了我们党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凸显了我们党“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使命。

       “人民至上”绝不是一句空泛的政治口号,必须生动体现于各项决策部署和日常工作中。在新时代的条件下,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既不能只重视满足物质生活需要而不重视满足精神生活需要,也不能只重视满足精神生活需要而不重视满足物质生活需要,而是既要满足全体人民诸如教育、就业、居住、社保、医疗、环境等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的需要,也要满足全体人民对诸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共享等更高层次、更广泛范围的需要和要求。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推动实施好新颁布的民法典,就是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现在,全球的疫情还没有控制住,经济形势面临着严峻复杂的局面。此时,一方面我们要毫不放松的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做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稳住经济基本盘、兜住民生底线,优化创新创业的制度环境和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活力。

       2020年,是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胜之年,面对脱贫攻坚的这块“硬骨头”,我们要拿出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决心和干劲,拿出久久为功的韧劲,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是我们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必然要求,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担当和时代使命,是我们强国兴党、造福人民的责任和义务所在。

       2020年是不同寻常的一年,对我们既是考验也是挑战,我们相信人心齐,泰山移。勇敢的中国人民一定能够战胜前进路上的各种困难和艰险,迎来属于我们的幸福美好生活。

外放民法典(民法典之外的民法)

民法关于外凸式防盗窗的安装

外凸式防盗窗的安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020年度关键词有哪些

1、新冠肺炎疫情

2020年,病毒以诡异的方式改变了这个世界,它让中国成为最早的受害国,又让中国最终成为幸运国,成为极少数经济保持正增长的国度之一。

2、武汉

2019年12月30日,武汉当地卫生部门发布消息称华南海鲜市场出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接下来是轰轰烈烈的全国驰援武汉,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勇敢的防控措施,也是前所未有的主动牺牲,集中体现了中国的动员力量。

3、社交距离

疫情催发了社交距离,在中国,社交距离早在2月就实施了,只不过叫“安全距离”,无论排队或交谈,请大家保持2米距离。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当属社会责任,跟民族性无关。

4、报复性消费

2020年上半年,猝不及防的疫情让社会经济陷入短暂的停顿,大量商家希望在“报复性消费”的刺激下恢复生产。然而,国际疫情还在蔓延,中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压力比较大,进一步促进消费恢复还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

5、《民法典》

中国的《民法典》同时还结合了当今中国与世界的发展状况,以及对未来人类社会发展可能性的想象,对今天和未来的问题都作出了必要的回应。

6、打工人

从打工仔到打工人,从奋斗到佛系,从“前浪”到“后浪”,其实指向的都是工薪族。虽然没钱,仍然有着不卑不亢的礼节。因此,“打工人”这个词迅速得到了网友的认可,成为新时代的社会建设者的称号。

7、内卷

国际形势不好,导致很多本打算出国留学的学生无法成行,因此考研或考“碗”竞争更加激烈,就是一种内卷;中小学生上补习班也是一种内卷。这是个形象的比喻。

8、乘风破浪

《乘风破浪的姐姐》成为霸屏三个月的现象级综艺节目,同时让“乘风破浪”成为整个夏天乃至下半年的热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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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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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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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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