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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到法院需要什么证据?

需要两部分的证据:

一是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和责任的证据,有事故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等证据,

二是证明事故造成损失的证据,有证明医疗事实和费用的,如住院病历、住院费结算单、出院证;有证明误工费和陪护费的,如误工收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有证明抚养费的,如户籍部门出具的抚养人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有证明伤残等级的,如伤残等级法医鉴定报告等。

此外还有一类证据,即肇事车辆交强险方面的证据。如不能取得,可再起诉时申请法院调取。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就是诉讼时的证据吗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和户籍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八种:(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交通事故案件起诉都需要哪些证据

如果发生 交通事故 的话,后续的解决赔偿事宜一般有调解,和解还有 诉讼 三种解决方法。其中的诉讼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损害赔偿,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哪些 证据 和材料呢? 第一,各个诉讼主体的 身份证 明还有证明相互关系的证据。 (1)事故原告的身份证,身份证是用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的, (2)法定 代理 人(即: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此身份证也是为了用来证明代理人的身份的。 注:此项主要的是适用于那些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患有精神疾病的精神病人和需要 监护人 监护的成年人。 (3)亲人和家属的关系证明,用来证明原告与事故死者或者是事故伤者之间的亲人家属关系,还有是不是实际需要事故死者或者是事故伤者在发生事故前需要 抚养 、 赡养 和 扶养 的关系。 主要材料是有:居民户口本、 结婚证 ,村里或者是乡里再或者是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和单位的证明等。 (4)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用来证明原告和法定代理人的监护关系是不是真实存在的。注:这项也是主要的适用于那些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患有精神疾病的精神病人和需要监护人监护的成年人。 (5)发生事故中死者的身份证明,用来证明死者的身份,这项适用于事故中死亡的案件。 (6)事故中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用来证明被告人身份,这项适用于被告人是个人案件而不是单位案件的。 (7)事故中被告人出事故前注册登记的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过得实际营业权的登记资料,用来证明被告人的资格和能力,这项是适用于事故的被告人是单位案件的。 第二,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的年检情况、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的年检情况(这个主要是使用于交警部门没有对案件做责任认定的。) (8)事故原告或者是事故死者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的年检情况,是用来证明事故原告和事故死者是不是具体合格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此项适用于案件中是事故原告或者是事故死者驾车的。 (9)事故原告的机动车车辆登记证明和机动车年检情况,是用来证明事故原告或者是事故死者驾驶的车辆是不是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此项也是适用于案件中事故原告或者是事故死者是事故死者驾车的。 (10)事故被告或者是事故死者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年检情况,是用来证明事故被告或者是事故死者是不是具备合格的驾驶资格,此项适用于事故被告或者是事故死者驾驶的案件,一般举证的是被告方。 (11)事故中被告车辆的登记和机动车的年检情况,是用来证明事故被告人或者是事故死者驾驶的车辆是不是合格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车辆。此项适用于事故被告或者是事故死者驾驶机动车的案件,一般举证的也是被告方。 第三,交通事故的经过和 交通事故责任 的划分情况 。 (12)处理该交通事故的交警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此认定书是用于证明该事故的当事人、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经过、事故的结果和责任的划分情况。 (13)事故发生时的 证人 和证词,是用于证明事故当事人、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经过和事故的结果。此项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对案件没有做责任认定的。 (14)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到的笔录和照片,用来证明和事故现场有关的情况。此项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对案件没有做责任认定的。 第四,事故中的人员的治疗和鉴定情况。 (15)就诊医院的病历单,是为了证明抢救、治疗、受伤情况、营养费用、住院的时间和出院以后休息的情况。 (16)就诊医院的 医疗费用 发票,是用于证明医疗费用的钱数。 (17)就诊医院出具的残疾鉴定书,是用于证明受伤人员的 伤残等级 。 (18)就诊医院出具的护理依赖鉴定书,是用来证明是属于哪一个等级的护理依赖。 (19)就诊医院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是用来证明事故死者的死亡原因的。此项适用于事故中死亡的案件。 第五,一切和赔偿有关系的相关证据。 (20)事故中所使用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人员的鉴定费用、车辆的施救费用、车辆停车时缴纳的停车费费用票据,用来证明这些费用的数额是多少。 (21)事故发生时的车辆损失和货品物品的评估报告书,用来证明事故车辆和货品物品损失的数额是多少。 (22)因为事故的发生导致的车辆停运损失和无法营业的损失证明,用来证明车辆停运损失和无法营业损失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23)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和死亡人员的 工作证明 ,用来证明受伤人员伤前和死亡人员生前的工作情况。此工作证明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话按着城镇户口的标准处理,如果是 农村户口 的话那就按着农村户口的标准处理。 (24)经常居住的地方的赔付标准比事故发生的地方赔付标准高的证明,这是用来证明按着哪种标准进行赔付。 (25)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是用来证明事故时车辆所交的 交强险 和商业险投保情况。交通事故案件诉讼需要的证据材料一般就分为这五组,交通事故中不管是被告人还是原告人都应该对此有所了解,在 交通事故处理 过程中尽量把相关证据材料保护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宁等一分钟不抢一秒钟,开车请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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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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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公文书证

首先,制作公文书证的主体必须是拥有某方面的社会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制作公文书证的主体应当是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而关键问题是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不能超越其权能范围之外去制作公文书证。作为享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只有但其行为包含法律赋予的职权时,才具有有别于一般主体行为的性质。因此,该主体所实施的行为一旦不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即为无效行为,或者一般民事行为。而由无效行为或者一般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证据,显然只能与一般证据处于同等的效力等级,而不能在证明力上优于其他证据;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文书证必须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这就意味着,制作公文书证应当是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主动实施的一种行为。这里我们至少可以获取到两方面的信息,其一是,公文书证必须是制作主体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而不是依申请作出的;其二是,公文书证的制作既然包含了职权因素,那么其必然是为了实现某种社会管理职能而制作的。从严格意义上讲,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向有关部门发函征询,有关部门对法院的复函也不具备公文书证的效力,因为法定的公文书证必须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依职权作出的。

其三,公文书证的制作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公文书证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必然包含着公文的特征,这就意味着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制作。这也是保证公文书证在真实性和客观性上优于其他书证的必要条件。抛开严格的法定程序来制作公文书证,真实客观的优越性就无法体现出来,甚至可能比其他书证更为不可靠。

其四,公文书证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按照目前的通说,公文书证至少必须具有制作公文书证主体名称的明确、明显的标示以及正式的文号。不论公文书证是以决定、通知、通告、函件、文件等形式中的哪一种形式作出的,都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标明制作主体的名称,并且编制文书的编号,归档备查。

只有具备了以上四个条件,才能认为是一份完整的合法的“公文书证”。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什么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之一,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具有重要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类型,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不同种类的证据对事实的证明力存在差异,不同种类的证据审查方式亦不相同,采用法律规定的审查书证的方法去审查鉴定意见,可能出现产生因为证据审查不合法进而对影响定罪量刑。故区分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证据种类具有重要意义。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刑事证据存在分歧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刑事诉讼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鉴定意见。持此种观点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交通警察结合其专业知识,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其他证据得出来的结论,具有专业性。这一观点主要被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接受,交通警察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认定书中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栏中直接写明“鉴定意见”,且在对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放在鉴定意见中。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属于公文书证,与其他书证相比证明力更强。大部分公诉人持此观点,在审查案件事实时会以审查书证的方式来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为了避免引起争议,在移送起诉时起诉书中没有将其放入书证中,而是在鉴定意见后作为证据单列出来。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证据种类分析

1.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主体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主体不具有鉴定人资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特定人员作出。特定人员必须是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虽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并不能以此认定其为鉴定人。鉴定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并依法登记、在一定的鉴定组机构中从事鉴定业务的人员。鉴定人分为以下三种:(1)在公安司法机关内专业设置的从事专职鉴定的人员;(2)在公安司法机关外专门鉴定机构工作的人员;(3)临时受公安司法机关聘请就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后,仍然从事自己本职工作的人。例如精神病医生。而具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不属于上述三种人中的任何一种。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之所以对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警察提出特殊要求,是希望其作出的认定书更加符合真实情况。正如要求法官、检察官具有一定的资质资格一样。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大多又是案件的侦查人员,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成为证人,但这并代表着侦查人员亦可以成为该案件的鉴定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

2.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同于鉴定意见的内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经过;(3)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事故形成原因

在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中,交通警察先列举事故证据,再写根据事故证据得出“鉴定意见”。作出此“鉴定意见”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其他关于伤情、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对这些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得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整个证明过程与真正的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存在差异。鉴定意见要求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业性问题作出的意见,不具有该专业知识的人无法作出。而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正常人亦能够分析,只是分析结果可能没有具有经验的交通警察那样更符合事实情况。

(2)事故认定责任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的认定结果决定了其不具有鉴定意见的特点。交通警察认定当事人负何种责任依据的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规范交通行为而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中必然存在主观意识。而鉴定意见必须以一定的科学成果、客观规律或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不以人的主观意识而转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这一条体现了这一点,立法者主观对“逃逸行为”的负面评判,为了遏制逃逸行为,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不论事故原因,只要有逃逸行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这与鉴定意见依据的客观性是不相符的。

3.从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性质分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无论理论还是实践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有人认为其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也有人认为其只是行政机关就某一问题发表的看法,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立法者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行为性质的认定也发生变化,199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废止)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而2009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从30日到3日的异议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在弱化,且上一级机关也对认定书也具有法定职权,同时过了该期限,当事人无法再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而在鉴定意见中,对于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单位与原鉴定单位之间必然不是行政上的从属关系,且申请重新鉴定的时间只要在生效判决前即可。无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都不是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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