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倾销(什么是倾销关于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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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什么意思?

倾销是一种竞争手段。

倾销以达到消灭竞争对手,垄断整个市场的目的。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相对应的反倾销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倾销概述

贸易的全球化趋势愈强,各国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倾向也随之愈强,反倾销就成为大多数国家主要采取的贸易保障制度。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国际市场竞争的几近白热化、各国关税水平的不断下降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际间的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显得更加激烈。

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定》)是目前最具权威的国际反倾销法。

该协定第2条第1款对倾销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某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亦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倾销是什么

首先明确概念,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其次,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是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当然,与此同时,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最后,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什么是倾销(什么是倾销关于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倾销是什么意思啊

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出口商将其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行为。倾销的目的多种多样,除了处理过剩的商品,维持生产规模之外,最主要的还是为了排挤甚至挤垮他国的生产商。虽然有可能会面临亏损,但是在消灭了竞争对手后,就能垄断整个市场,然后抬高价格,就可以达到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

判断一个产品是否为倾销,有三个主要因素

第一,产品是否是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第二,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是否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第三,损害是否由低价产品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往往给进口国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甚至扰乱其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国的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受到倾销商品损害的进口国为此采取的措施称之为反倾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反倾销作为一种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广泛接受的限制进口的手段,是1948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所确立的原则。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该手段逐步演化成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据统计,自1990年至2000年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反倾销案件达2483件,全球遭致反倾销的产品种类已经超过3000种,因此而影响的贸易量达千亿美元以上。采用反倾销手段的国家也以经济发达国家为主。其中欧盟372起,澳大利亚360起,美国351起,墨西哥176起,阿根廷156起,加拿大155起。近两年来发展中国家有扩大使用反倾销手段之势,据统计,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韩国都较多地启动了反倾销调查程序。发展中国家是反倾销措施的主要目标,有超过60%的反倾销案件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1990~1999年,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是中国(308)、美国(104)、韩国(171)、日本(121)、中国台湾省(112)等。

反倾销属于一种保护本国企业的条款。关贸总协定说如果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的损伤和威胁,那就不允许了。所以反倾销就有了保护本国企业的色彩。或者说很多国家是打着“反倾销的旗,行保护之实”。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正常价值,有三种方式参照、判断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①该产品在本国的销售价格;②向其他国出口价格;③成本核算。一般优先①②作为判断依据。倾销的目的是抢占份额,打败竞争对手,从而再获垄断利润。产品在进口国家的价格低于本国价格的差数,称为倾销幅度。WTO规定,当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足2%,或某国产品的进口量不到全部进口量的3%时,不得提起反倾销要求。只有当外国产品进口对本国企业造成实质损害时,才能提起反倾销要求。

反倾销有两种,一是本国产品出口到国外,国外政府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二是国外产品进入本国,本国政府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什么是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地区)的行为。若出口方的经济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其国内销售价、向第三方的出口价等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若出口方的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则要以替代国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为依据确定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

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扩展资料

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理,作了一定的补充,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条又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意识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15条已经到期后,欧盟一直力图通过修改其相关法律,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来履行其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不过,他们在此过程中引入了一个新的反倾销计算方法,即新的“市场扭曲”概念和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倾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什么是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受到倾销商品损害的进口国为此采取的措施称之为反倾销。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在遭受调查的企业中,多数为民营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很多民营企业在遇到反倾销调查时不知所措,不知如何应对。其实,企业积极应诉,沉着应对,采取有效策略,是能够取得理想的结果的。

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时,民营企业需注意以下十二个问题。

一、理性对待反倾销

通俗的讲,倾销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如果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该国国内产业就有可能申请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应对不公平竞争的救济手段。反倾销调查的本质,是进口国国内产业寻求法律救济的一种手段。

二、积极应诉

企业遇到反倾销调查时,要积极应诉。反倾销调查有严格的时间表,如果不积极应诉,调查机关确定当事人没有尽其所能合作,可使用对当事人不利的信息。例如,在美国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一个强制应诉人没有提供财务报告,美国商务部对该企业使用了可获得的事实,得出了对该企业非常不利的结果。

三、选好代理律师

反倾销调查涉及大量法律和技术问题,非常复杂。一般情况下,单凭企业自身的力量,很难独立进行应诉活动,所以,有必要聘请律师代理反倾销诉讼。企业应选择经验丰富并且熟悉中国国情的律师。可考虑中外律师协同作战的方法。

四、调查产品范围

在遇到反倾销调查时,企业要查看自己的产品是否在调查范围之内。如果不清楚,可要求调查机关澄清。

五、精心填写问卷

调查问卷是调查机关获取信息的重要形式。收到问卷后,企业应认真填写,不可敷衍了事。在填写过程中,各种数据要保持一致,不能出现打架的现象。企业在填写问卷时,要咨询律师的意见。如果企业感到填写问卷的时间不足,可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要求,调查机关通常会批准延期要求。在美国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就多次推迟提交问卷答复的时间。

六、认真准备核查

实地核查是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内容。对企业而言,核查不是坏事,而是好事,企业应积极对待。核查结果与最终裁定有密切关系。核查失败对企业是非常不利的。在美国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居然有一个应诉人拒绝美国商务部的核查。结果显而易见,美国商务部根据规定对该企业使用了可获得的事实,该企业的反倾销税率是198.08%。

七、力争“市场经济地位”

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困扰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重要问题。由于欧美等国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采用产品的国内价格而是采用第三国的价格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往往导致较高的倾销幅度。在反倾销调查中,民营企业应据理力争,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在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企业就有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先例。

八、替代国的选择

如果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民营企业可向调查机关推荐适当的替代国,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虽然企业推荐的替代国不一定被调查机关选用,但企业不应放弃努力。

九、力争单独税率

由于进口国多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为中国企业确定一个反倾销税率,这对我国企业是非常不利的。民营企业是充分独立的,不受政府控制,获得单独税率不是困难的事情。

十、充分利用行政复审

即使企业被裁定倾销,征收反倾销税,企业仍然可申请复审,要求降低反倾销税或撤销反倾销税,以重新进入该国市场。在调查期间没有向该国出口的企业,可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十一、利用司法机制

民营企业可利用司法机制进行上诉,推翻调查机关的反倾销裁定。例如,在美国,可将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上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十二、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企业可通过政府,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反倾销争端。在世界贸易组织已审结的23起反倾销争端中,很多国家的反倾销措施被裁定违反了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民营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更应采取长远战略。同时,要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聘请专业人士,更好的处理反倾销事务,在国际贸易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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