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运行和改造

  第四章 促进和鼓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行绿色建造方式,规范绿色建筑活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实现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目标,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促进,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绿色建筑等级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标准建设。

  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或者其他绿色建造方式,并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单体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社会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和限制资源消耗高、碳排放量大的建筑方式的政策,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教育、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绿色建筑项目示范、产品展示、技术交流、设计竞赛等形式,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引导公民增强绿色发展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建筑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并有计划地对绿色建筑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等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建筑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健全绿色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将绿色建筑从业主体及其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保障措施、总体布局、重点发展区域、可再生能源运用、绿色建造方式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等内容,并确定碳减排的目标和路径。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人民政府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中空间布局方面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绿色建筑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城市通风廊道;将绿色建筑等级和绿色建造方式等作为主要指标体系纳入详细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审查绿色建筑等级和绿色建造方式是否符合详细规划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对新建民用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内容,并将绿色建筑的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投资估算。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第十三条 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将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绿色建材和绿色施工等内容纳入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绿色建材进行检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绿色建材质量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绿色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签收档案资料时,应当对竣工验收报告中绿色建筑相关资料的完备性进行查验。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和计价依据。

  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绿色建筑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地区绿色建筑信息,并将绿色建筑信息归集到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供相关政务服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指标、相关设施设备维修保护要求,明确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应技术措施,并配合购房人进行验房。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绿色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绿色建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采用绿色建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绿色建材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运行和改造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承接查验与验收的内容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人移交绿色建筑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确保绿色建筑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的,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绿色建筑的运行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供水、供电、供气等设备能耗分项计量以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采光、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处置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

  (七)植被完好;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绿色运行要求。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绿色建筑设施的运行状况定期公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低碳建筑适宜技术,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能效测评和信息公示制度,实施能耗限额管理。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建筑碳排放研究,制定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绿色建筑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后评估,并定期公布运行情况。

  第三十条 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改造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畴。

  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既有公共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绿色改造。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既有建筑进行绿色改造。

  第四章 促进和鼓励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应用以及推广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推动绿色建筑产业发展,优先将绿色建筑重点项目纳入省重大建设项目开发储备库。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智能建造平台,实现新型建筑工业化和高端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智能建造在绿色建筑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智能建造平台,提高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鼓励结合湖湘建筑特色创新绿色建筑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第三十四条 鼓励采用下列绿色建筑技术:

  (一)智能建造技术;

  (二)超低能耗等节能建筑技术;

  (三)装配式建筑以及绿色装饰装修技术;

  (四)立体绿化技术;

  (五)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技术;

  (六)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技术;

  (七)建筑遮阳和高性能门窗技术;

  (八)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

  (九)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

  (十)雨水和再生水利用技术;

  (十一)其他绿色建筑新技术。

  第三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绿色建筑项目的全寿命期内,提供绿色建筑质量保证保险、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碳金融等服务,为绿色建筑产业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风险控制。

  支持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开发建设绿色建筑的企业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降低绿色融资成本,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给予适当购房贷款利率优惠。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全装修成品房示范项目,培育绿色建材产业园区、生产基地,推动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社区建设。

  第三十七条 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改造的,实行下列扶持措施:

  (一)对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以及采用立体绿化技术建造的绿色建筑,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因采取墙体保温隔热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商品房或者超低能耗建筑商品房,贷款额度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由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上限。

  (三)绿色建筑利用浅层地热能供热制冷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水资源相关优惠政策。

  (四)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

  (五)优先推荐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造试点示范项目、采用装配式商品房全装修方式建造的绿色建筑以及结合湖湘建筑特色有重大技术突破的绿色建筑申报国家奖项,并在省级工程建设质量奖项、勘察设计奖项推荐评选和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奖励。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扶持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对实施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情况进行督察中,发现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约谈有关方面负责人;对没有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或者通报批评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或者明示、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审查或者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审查机构一年以内不得从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绿色建筑项目未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采用绿色建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绿色建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二)绿色建造,是指采用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的新型建造方式,提供优质生态的建筑产品,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工程建造活动。

  (三)超低能耗建筑,是指适应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采用高效的维护结构保温系统、高性能的外门窗系统、良好的建筑气密性系统、无热桥的建筑节点构造和高效热回收的通风系统,以及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太阳辐射利用与遮蔽等绿色节能技术,大幅度降低建筑本体的能源需求,通过优化能源供应方案、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同时满足室内环境热舒适性和建筑能效性要求的绿色建筑。

  (四)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率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要求,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等。

  (五)绿色施工,是指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以人为本,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工程施工活动。

  (六)绿色建材,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省的绿色农房建设导则与建设设计指南,推广绿色农房建设工艺技术。

  鼓励农村个人住宅和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同时废止。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291.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5日 20:28:01
下一篇 2025年2月5日 20:28:08

相关推荐

  • 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2020最新拖欠农民工工资政策

    作为劳动者中比较弱势的群体,农民工因为文化水平较低,所以农民工工资的拖欠现象在如今也是比较常见的,那么农民工对于拖欠工资该怎么办?拖欠农民工工资找谁?那么接下来普法知识网的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一、要冷静理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

    2025年2月6日
    1000
  • 环境保护改善的最新要求是什么

      随着绿色出行绿色发展的理念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低碳的出行方式,从而来做到对环境保护的支持,而对于环境保护的方式方法却要不断的改善与健全,那么今天就跟法律知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环境保护改善的最新要求是什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环境保护改善的最新要求是什么   容量超载   我国污染物排放逼近或者超过承载,这是我国资源环境国情的重大判断。在长…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1000
  • 2018年最新环保税法解读

      2018年一部被称为“绿色税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它符合我国大力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发展的理念,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那么大家是否了解最新环境保护税法呢?接下来法律知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2018年最新环保税法解读”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2018年环保法解读之理念有创新   …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2018年最新环保的规定有哪些

      随着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社会正在不断进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选择了。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就2018年最新环保的规定有哪些;制定环境保护规定的原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这三个问题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一、2018年最新环保的规定有哪些   (1)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822…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1000
  • 最新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经济、人口发展情况等因素制定出来的。自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很多人都在传我国结婚年龄有所改变,有的说提前了,有的却说推迟了。那么,最新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接下来由法律知识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最新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

    2025年2月6日
    1100
  • 2019年最新男女结婚年龄是多少

      婚姻关系如何建立是在结婚证领取的前置条件下建立的,在法律效力生效的状态下维持的。关于2019年最新男女结婚年龄是多少,接下来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法律知识网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2019年最新男女结婚年龄是多少   1、法定婚龄要考虑两方面,   其一,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

    2025年2月6日
    700
  • 最新的法定结婚年龄是怎样的

      结婚是一件十分神圣的事情,同时在法律上也有相应的法律意义。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男女要成为夫妻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定年龄,那么最新的法定结婚年龄是怎样的?这样一个问题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利益。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法律知识网小编为你来一一解答这样一个问题。   一、法定结婚年龄是什么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25年2月6日
    700
  • 湖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1987年1月21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2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号   发布日期:1987-1-22   执行日期:1987-1-22   失效日期:1999-1-24   第一条 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省…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二审增加地方标准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将进入二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二审稿删除了关于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职责的规定。还有对尽职免责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安全生产事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今(23)日上午,记者从正在召开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了解到,会议期间,《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将进入二审。二审稿结合重庆情况,…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拆迁最新标准是什么?拆迁补偿的最新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在这个时候,就需要对城市和农村的土地建设进行新一轮的规划和调整。与之相连的就是要对房屋进行拆迁。很多人就很关心,在房屋拆迁之后补偿能够达到多少。关于拆迁区的最新标准是怎样的呢?      这些我们了解到,在我国是各有不同的拆迁补偿标准的,因为我国的面积太大,南北差异和东西差异需要存在。这个时候。我们是需要。各地的政府根据自身情况,…

    2025年2月6日
    700
  • 板房拆迁怎么补偿?板房会是违章建筑吗

      板房在日常生活当中也是存在的,那么板房在面临房屋拆迁时是不是也可以拿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呢?想必大家对这方面的知识都不了解,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板房拆迁怎么补偿?板房会是违章建筑吗?      板房在建造时其形式基本上都是活动板房,这个类型的建筑只要是属于合法建筑,那么在实际的房屋拆迁过程当中也可以拿到经济补偿。板房在进行价值…

    2025年2月6日
    400
  • 合法建筑被强拆赔偿标准,合法建筑被强拆的法定程序

      合法建筑是居民的合法财产,其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够对合法建筑展开非法强拆。为了帮助大家了解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知识,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合法建筑被强拆赔偿标准,合法建筑被强拆的法定程序。      合法建筑在被强拆之后,被拆迁人可以主张房屋价值赔偿,临时搬迁安置补助费以及停业停产损失费。强拆不仅严重的扰乱了社会治安,同时也损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2025年2月6日
    600
  • 最新商品房拆迁应该如何赔偿,怎么赔偿最新拆迁的商品房

       我们大家应该都知道,商品房如果到了一定的时间段之后,房屋建筑物的墙体什么之内的东西,就会渐渐的老化掉。这种老化掉的房屋建筑物随时都有可能倒塌掉,为了大家的生命安全着想,这种房屋建筑物是会被进行拆迁的。可是,如果一旦进行拆迁,就需要对被拆迁房屋建筑物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那么,最新商品房拆迁应该如何赔偿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以下文章的内容仅供参考。 …

    2025年2月6日
    800
  • 最新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土地征收最新补偿标准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们可以看到,在农村里有很多土地需要被征收,然后将这些土地用于新一轮的土地规划调整。这个时候,我们村民当然最关心的就是如果自己家的土地需要被征收的话,那么这个征收的政策是怎样的呢?      实际上,首先我们需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那就是我国的面积广阔。各地之间的情况都比较复杂,所以并不能有一个针对各地的边休息来让我们去实行。一般…

    2025年2月6日
    900
  • 强拆违章建筑有补偿吗?违章建筑被非法强拆有什么补偿

      众所周知,国家目前正在大力的管控违章建筑,所以违章建筑一旦被发现,国家就会采取零容忍的处罚措施。那么违章建筑在被强拆后是否能够拿到经济补偿呢?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强拆违章建筑有补偿吗?违章建筑被非法强拆有什么补偿?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或者是违背了土地管理法,那么,该房屋可以由行政单位或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罚措施。…

    2025年2月6日
    8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