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驾扣分6分还是12分
一、酒驾扣分6分还是12分
1、酒驾扣12分。饮酒驾驶就是违法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会被扣分,而且一旦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酒驾和醉驾的区别是什么
酒驾和醉驾的区别如下:
1、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不同。酒驾的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豪克。醉驾的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
2、处罚力度不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罚款金额不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饮酒驾驶扣6分还是12分
酒驾以前是扣6分,在目前新交规中是需要扣12分的,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过太多的交通事故,出现过太多的悲剧了,所以交警部门为了降低、防止驾驶人出现酒驾的行为,就加大了对酒驾的处罚。但不管怎么加大处罚,还是有一部分的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往往最后都会有相应的后果产生。
1、第一次出现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抓到,并且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以上80mg/100ml以下,那么就会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再次出现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那么就会处10天以下的拘留,并处1000元到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可以考取驾驶证。
2、如果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驾驶证,那么交警部门会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可以重新考取驾驶证。而且还会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款,通常在2000元到5000元左右,但具体是看醉酒的情节决定,还有可能会被处1个月到6个月的拘役。
饮酒驾驶怎么才能扣6分
饮酒驾驶的一次记12分,没有记6分的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268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