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案例(儿童溺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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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挣扎求救3分钟”婴儿在游泳馆内溺水无人管,父母索赔150万为何被骂?

温州一婴儿在母婴生活馆内游泳,游泳圈突然脱落,婴儿溺水不停挣扎,长达三分钟竟然无人发现!令人触目惊心!万幸的是,幸亏其他家长提醒施救,孩子经抢救后命保住了!

事故发生后,婴儿父母向生活馆馆方提出150万的索赔要求!奇怪的是,父母据理要求索赔反而被很多人谩骂,很多人认为,在婴儿溺水事件中,虽然生活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作为孩子父母也存在责任,孩子已经安然无事也已出院,150万的巨额索赔太高!言归正传,我们来探讨一下,生活馆馆方,婴儿父母各自有什么疏忽的地方!

一,危险潜藏在孩子身边,一婴儿的“挣扎求救3分钟”!

婴儿生活馆如雨后春笋一样在全国各地普及,为了使刚出生的婴儿在水里增加锻炼,增加婴儿的肺活量,很多家长喜欢带孩子去那些母婴馆游泳,这里的环境服务设备都是一流的,不过,危险往往就隐藏在孩子身边,稍一疏忽,或许就会酿成大祸。

事发地点:温州可爱可亲母婴生活馆:一婴儿套着游泳圈正在游泳,但是,婴儿的四周居然无人看护!馆方工作人员呢?婴儿父母呢?原来,此事的馆方工作人员在其他地方忙,走开了!婴儿的父母心更大,居然在另一边玩手机!

危险一步步临近着婴儿,婴儿自己还不知道死神已经慢慢降临,依旧尽情的玩耍追逐玩具,突然,在追逐的过程中,婴儿突然一个倒栽葱,身体脱离了游泳圈,婴儿不停的在水中挣扎,本能的举起小手在呼救!挣扎时间至少三分钟,可惜的是,馆方的工作人员,婴儿的父母,路过的其他孩子家长都没有发现婴儿的危险,终于,在本能的举手求救不久,婴儿沉入了水底!

万幸的是,一名路过的孩子家长发现了异样,及时呼救,一名男子及时的捞出了孩子,经抢救,孩子安然无恙。

二,母婴生活馆的责任?婴儿父母的责任?

婴儿的命事保住了,好在有过路的其他孩子家长及时发现!要是再晚一分钟!或许,死神就会降临到婴儿身上!不敢往下想!

母婴生活馆:母婴生活馆将负起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幸好婴儿没事,假如因为溺水造成婴儿丧命,母婴馆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主要责任无可推卸,婴儿父母带婴儿来游泳,肯定事交了会费的,也就是说形成了一种合约,生活馆馆方有义务有责任的位婴儿提供安全的设施,有必要的工作人员看护,那么,在婴儿的“挣扎求救3分钟”里,监护的工作人员在哪?在忙其他事!

婴儿父母:婴儿在游泳,工作人员在忙其他事,可是,粗心大意的母亲在干嘛!虽然,婴儿父母在家长休息区,但是还是能够看得到游泳池里婴儿的情况,但是,婴儿父母并没有关注自己的孩子,而是在玩手机!心真够大的,整整三分钟婴儿在水里扑腾,没有抬过一次头!

馆方的不尽责,没有工作人员的看护事此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婴儿父母,虽然和婴儿池不在同一个房间,但是还是可以关注到池内婴儿的情况,但是婴儿的父母却是心大的玩手机,导致了婴儿在游泳池里玩起了夺命3分钟。

三,问题的焦点:婴儿父母索赔150万合理不合理,为什么会遭致很多人的谩骂!

婴儿经过及时抢救,在鬼门关里转了一圈回来了,安然无恙,万幸!婴儿父母开始追究责任了,要求母婴生活馆赔偿各类损失150万,理由是馆方工作人员没有尽责起到看护职责,导致,婴儿险些丧命。150万的赔偿,对于一家母婴生活馆来说肯定事无力承担,馆方负责人也表示说,索赔金额过大,而且现在婴儿已经安然无恙,婴儿父母也有责任。

我个人认为:综合以上情况,150万的赔偿金额一点都不多!首先,婴儿虽然已经抢救过来,是不是会留下什么后遗症尚未可知,最重要的,重罚之下给于母婴生活馆一点警示,这一次工作人员疏忽,好在其他家长及时发现未酿成严重后果,那下一次呢?因此必须重罚。

或许,很多人谩骂婴儿父母的原因是指责他们没有时刻盯着婴儿,导致婴儿度过了死亡三分钟,事后,又提出了巨额赔偿,很多人认为,在此事件中,婴儿父母也是存在监护不力的责任。

四, 婴幼儿游泳隐患多,母婴生活馆监护看管问题堪忧

温州婴幼儿溺水事件不是个案,婴幼儿游泳的隐患并不少,最主要的就是馆方工作人员疏于看护,婴儿的父母粗枝大叶,导致了危险渐渐降临。

案例一:福建泉州的一家母婴店里,也险些酿成大祸,一名7个月大的婴儿在游泳时,也是一头栽入水中,整整47秒,婴儿的父母由于交代了馆方店员帮忙看护,自己外出购物不在孩子身边。就这样,危险降临死神降临,好在,47秒后店员发现了异常,及时救出了婴儿。

案例二:湖南的一名刚满月的婴儿就没有那么好运气了,当时,婴儿处于睡着状态,婴儿父母居然给她套上了游泳圈,放在水里让她自己飘着玩。十几分钟后,婴儿家长才发现,婴儿已经溺亡,溺亡原因游泳圈卡住了婴儿脖子以及呛到了水。

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婴幼儿游泳存在着安全隐患,危险一直潜藏在婴儿的身边,稍一疏忽便会降临,慢发现一分钟或许就会直接要了婴儿的命。

综上所述,婴儿的看护是作为父母最重要的职责,危险时刻隐藏在婴儿身边,稍一疏忽便会降临,婴儿的安全必须父母亲力亲为的监护,千万不要让你的孩子离开你的视线!

文:唯恋无名 图: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溺水案例(儿童溺水案例)

经典案例:一家7口去海滩游玩,3人溺水身亡,法院一审判游客全责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活在这个世界上,我们永远也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一个先到来,所以珍惜此刻的时光,用尽力量去追寻爱与希望,才是当下最应该做的事。

2015年8月15日,成都的杨春梅、易勇刚夫妇带着易勇刚的母亲、女儿小诗(化名)、侄儿小孙、小鞠、侄女小李,一行7口人到三亚 旅游 ,入住酒店简单收拾了一番之后,7人便迫不及待赶往海滩边体验三亚的风情了,下午5点多,一家人来到大东海景区,这里风景极好游客众多。

易勇刚的母亲年纪大了,不能跟孩子们一块去海滩游泳,就留在大东海广场阶梯附近乘凉休息,易勇刚和杨春梅夫妇则领着女儿小诗以及侄儿侄女去海边。

看见大海后,几个常年住在内陆地区的孩子们都激动了,嚷着要下水玩,但这时候正值 旅游 旺季,岸边水里的人比锅里的饺子还要多,于是这家人决定往前走找个人少点的地方再下水玩,他们怎么也想不到,这个决定会酝酿出一桩悲剧,来时7个人,回去就只剩了4个,还要为此打官司。

杨春梅夫妇领着孩子走了没多久,便找到了一处安静的海域,孩子们纷纷跳下海,夫妇俩因为不怎么会游泳,再加上女儿小诗要拍照,便留在沙滩上陪女儿玩,一开始没什么异常,侄儿小孙、小鞠、侄女小李在浅水区玩得好好的,可没一会杨春梅再往海里看,便发现侄女只有一个头露在外面,正吃力地划水,仿佛在被海水吞噬。

再一看,侄儿小孙、小鞠状况也不对,杨春梅急了,立刻叫丈夫易勇刚去看一看,易勇刚还以为侄女是玩累了才这样,下了水准备将她一把拉上来,谁知他刚拉住侄女就觉得有一股力量将他海里卷,一个大浪袭来,他被迫与侄女分开了,看着丈夫、侄儿侄女都在海里沉沉浮浮,杨春梅急得直掉眼泪不知该怎么办。

这时大东海公司救生员在瞭望台发现有4人溺水,急忙赶往现场救援,但已经晚了,只来得及将易勇刚和其侄女小李救上岸,侄儿小孙、小鞠没了踪影,眼见得是凶多吉少。

为了搜寻失踪人员,大东海公司和三亚海上搜救中心立即派出5艘摩托艇及2艘交通船、2艘搜救船在事发海域持续搜救。

易勇刚和侄女小李也被紧急送往医院,杨春梅在心中不断祈祷,希望丈夫和孩子们都平安无事,可天不遂人愿,送医后侄女小李虽无大碍,易勇刚却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10点和次日上午近11点,侄儿小鞠、小孙分别被打捞起来,两人已经成了冰凉的尸体。

杨春梅和婆婆都悲痛欲绝,来的时候还好好的,怎能料到往海滩边走了一趟就出了这么大的事?家属无论如何也难接受这样的状况,这次事件一定得有人对此负责,大东海景区是开放式景区,经营管理权归大东海公司,不收门票,可以自由进出,那海上安全的责任,自然也归他们负。

然而大东海公司对此却并不认可:“你们去的地方不在我们管理范围内。”

这时候杨春梅等家属才知道,原来那个风高浪急,事故多发的海域竟然是军事禁区,虽然与景区相连却不能擅闯,为了把两片海域区分开来,大东海公司专门设置了隔离网以及显眼的警示标志,隔离网边有“严禁赶海、下海游泳”的警示牌,隔离网上也拉了“此处危险、禁止下海”的横幅。

杨春梅回忆了一下,当时,一家人就是沿着大东海海滩往前一直走,走到事发区域时天色已晚,海水退潮,所以隔离带离海水足有20米,她们完全可以自由通行过去;

所以即使眼神扫到隔离网,她也不知道这东西是做什么的,更没看到上面的横幅内容,这应该是大东海公司警示工作不到位、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的问题。

他们的管理明显存在漏洞,导致景区经常发生游客溺亡的事件,如果能考虑到海水退潮、天黑了游客辨物不清的可能性,及早安排专人在隔离的地方进行提醒,一家人也不会走到军事禁区去,大东海公司没尽到提示警告的义务,存在过失,造成了损害,应当赔偿。

杨春梅等家属因为赔偿的问题与大东海公司无法协商一致,于是将其告上法庭,2015年11月21日,三亚市城郊法院驳回了杨春梅等家属诉求,认为游客全责,大东海公司不负责任,家属们随后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过程中,杨春梅等家属提出,即使大东海公司设置了隔离网和警示牌,依然没尽到管理义务。

大东海海滩出现游客溺亡事件的概率太高了,仅仅过去3年就溺亡28人,这次最为严重的溺亡事件发生后大东海公司虽然推脱责任,却也承认有过错,特意把隔离栅栏延长封闭,完全阻止游客通行,说明他们也意识到,之前海水退潮隔离栅栏与海水拉开空间有很大风险;

而大东海公司明知事发海域与景区相连,溺亡风险极大,却没有采取完全封闭隔离栅栏、派专人看守提醒管理等措施,而是以放任的态度处理,仅仅拉横幅、树警示牌,这对一个非常危险的事故多发区而言,提醒方式明显太常规,完全不匹配其风险度,因此大东海公司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这桩纠纷案,一审和二审的结果不同,虽然认定事实没有什么异议,但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生命权、 健康 权、身体权纠纷,但实际上,杨春梅等家属主张大东海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小孙等人溺水死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杨春梅等一行人从大东海广场进入大东海景区沙滩,随后一路往东走到军事景区的海域沙滩,在这段距离中,作为经营管理者的大东海公司已经设置了众多安全警示标识,提示下海危险,但他们依然没服从景区的管理,在自身水性不足的情况下下海嬉水,最终导致3人溺水身亡,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的80%责任。

不过,大东海公司作为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对游客应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明知道与景区相连的军事禁区海域有极大暗流危险,却依然没有在隔离带派专人驻守劝告,或者设置完全足以拦住游客通行的安全隔离措施;

其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瑕疵,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也需要承担20%的次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大东海公司赔偿易勇刚家人14.25万,赔偿溺亡的小孙、小鞠家人11.36万。

这是一桩彻头彻尾的悲剧,景区和游客都有责任,即使责任能分得清楚,已逝去的生命也无法挽回,人生总是充满了意外,我们能做的只有珍惜生命,远离潜在的风险,在日常出行活动中尽可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避免这样原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继续出现。

溺水身亡,意外险也有可能会拒赔!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如实告知有多重要!

每年到了夏天,失足掉进水里溺亡的新闻就屡屡曝光,那么,溺亡是否都能通过意外险获赔呢?我们今天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通过案例给大家仔细的解答这个问题。

案例详情

2007年5月,王某的邻居意外掉入水中,王某在救邻居时不幸溺水身亡,由于王某是家中的独子,父母均为聋哑人,在王某去世后,家中生活异常拮据,父母只能凭借政府和亲戚的救济度日,但在王某去世前,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支意外伤害险,保费是168元,事故保险金为10万元。在王某死后,王某的父亲向保险公司所要赔偿,但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王某不实告知,在《投保单》的将康告知事项一栏,列举了14条100多种疾病,而王某在“是否有肾病综合症”一栏中选择了“否”,但保险公司经过医院调查后发现王某曾患过肾病。因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拒绝赔付。

于是,王父将泉州支公司告上法庭,索要10万元保险金及相关利息。

案例分析

在上面的案件中,判断保险公司是否要进行赔偿需要考虑两个方面:

第一,救人时溺水身亡,是否属于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内?

第二,不如实告知将康状况,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吗?

下面我们就用这个案件,详细讲一讲关于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和不如实告知的风险。

一、救人时溺亡,意外险可以赔偿吗?

要判断救人时溺水身亡意外险可不可以赔偿,我们就要清楚意外险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意外险中对于意外的定义是需要满足这四个条件: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突发的这四个条件。显而易见,上述案例中王某的溺亡满足了“外来的”和“突发的”这两个条件,并且,王某不属于自杀,所以也满足“非本意的”这一条件,而“非疾病的”这个方面,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王某的疾病是否是导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显然,王某虽然有患过肾病,但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溺水,与肾病无关,所以意外险中对于意外的四个条件王某均满足。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内的规定予以赔偿。

但如果王某是中暑、猝死、高原反应这种情况,那么意外险是不能予以赔偿的,因为这几种病本质上是由于个人身体原因导致的,并不满足意外的定义。所以意外险能不能赔偿是要根据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来判别的。

虽然王某意外溺水死亡是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内的,但因为上述案件中保险公司因为王某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所以拒绝赔偿,因此,法院一审判定王否父亲败诉,但经过二审之后,法院认为王某的不实告知对溺水身亡的意外没有产生直接影响,最后又收回一审的判定结果,判保险公司给被保险人赔偿10万元。

那么,这是不是说明不实告知是可行的呢?当然不是,如果认为在购买保险时可以不实告知蒙混过关那就大错特错了,下面我们就来说一下关于保险中的如实告知。

二、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虽然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的判定结果是让保险公司需要给被保险人赔偿,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每一次的不实告知都这么好运,因为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若被保险人对将康状况有所隐瞒或是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

但根据《保险法》可以了解到,客户若存在不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可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1、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情形

2、不如实告知内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3、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不知道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事项

4、保险公司在知道解除保险合同事由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

5、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若满足了以上条件,那么对于被保险人的不实告知,保险公司则有权解除合同。

所以,如实告知非常重要,之前的身体状况如果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完全有可能依据条款和相关法律提起拒赔;所以,即便有可能能获赔,也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认为不如实告知也没关系。万一由于理赔不顺利,导致病情无法得到及时医治,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还是应该与保险公司坦诚相待的,正常进行如实告知,该说的既往病史也要说,保险公司在核保后如果认为病情轻微不影响核保,也是有可能正常承保的,并且不会影响理赔。

如果隐瞒,万一出险,保险公司也是很有可能会拒赔的,你在医院的就诊记录,体检记录、开药记录等等,保险公司都是完全可能查到的,如果由于不实告知,交了这么些年保费拿不到赔付,还要劳心劳力打官司,岂不是很亏。

如果上述案件中王某如实告知了健康状况,那么理赔时也就不需要费心费力与保险公司打官司,最后建议大家大家在购买意外险时,应该看清楚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不仅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能避免事后出现各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您对保险的理赔还有什么其他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在百度搜索“百保君”,“百保君”有非常专业的保险顾问团队,可以为您匹配一对一的专属顾问,帮助您解决保险上的任何问题。

青海一儿童落入灌溉池,亲人营救致6人溺水,造成悲剧的隐藏原因有哪些?

我认为隐藏的原因是家长对儿童的看管不利,除此之外缺乏专业的救人知识。

随着夏季的来临,溺水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很多河流以及深水地段都会看到防溺水的警告牌,警告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但是仍然会发生溺水事件,很多人都不愿意听从劝告,仍然选择下水游泳。一旦发生溺水事故的时候,生还的几率是非常低的。而且,如果有人下水施救,很有可能会由于体力不支,导致施救人员也发生溺水事件。

儿童落入灌溉池,亲人营救致6人溺水。

每年我国各个地区都会发生很多溺水事件,尤其是到了夏天的时候溺水事件的发生概率大大增加。在青海地区有一名儿童不小心落入了田间的灌溉池,儿童的亲属发现之后立马下水营救。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下水营救的亲属仍然发生了溺水事件。随即,多名亲属也相继下水营救。最终酿成了惨祸,在此次事故当中总共造成一名儿童溺水身亡,以及六名成年人溺水身亡。可以说该起溺水事故是典型的案例。

要根据自己的能力来选择救援方法。

如果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发现了溺水人员,首先千万不能够第一时间盲目下水实施救援。要根据自己的能力来选择,如果能力不够的话,应该要及时选择报警或者向周围人员求助。盲目下水会导致自己也陷入危险的地步,很多溺水事故当中,救援人员也同样会发生溺水。

家长看管不力造成的。

在此次事故当中,根本原因是在于家长看管不力而造成的。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仔细注意儿童的位置。不能够让儿童轻易离开自己的视线前往危险地带,尤其是河边以及蓄水池。

关于溺水学生的案例

1.2015年5月2日下午2点55分左右,江西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李木水库发生一起三人溺水身亡事故。

2.2015年4月5日下午,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灶镇新林水库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一家人去扫墓,一个小孩洗手不小心掉下去,然后家人亲戚下去救,一个接一个都溺水了。

3.2015年3月16日 – 广东罗定市发生溺水事故 3名学生死亡 。

4.2015年5月1日下午,江西省南城县株良镇3名四年级女生相邀前往附近河段捉螃蟹,不慎滑入深水中,全部溺亡。

5.5月2日下午,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十余名初中学生自行组织在该镇一水库附近游玩时,部分学生下水游泳,返回岸边时发现少了1名男生,另外2名男生立即下水营救,导致3人不幸溺亡。

6.2015年5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湖泗街中心小学3名小学生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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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最大商标侵权(北京最大商标侵权案例)

    商标侵权罚款多少,商标侵权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商标侵权处罚法律依据如下: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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