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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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第十六条 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权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专利权授予的条件

《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哪些对于专利权的限制

    (1)没有拒绝权,专利权人不得拒绝其他社会主义公有制单位使用其专利发明;(2)专利发明的优先使用权;(3)专门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相关专利不得视为对外国临时过境运输工具的侵权,为运输工具的需要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不得视为侵犯专利权;(4)强制许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自授予之日起三年内,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发明的,专利局可以根据符合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允许该单位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实施其发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5)发明专利由国家征用,对国民经济、公共利益或者国防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家可以征用该发明,并对专利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哪些情况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法?

依照我国专利法,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但是并不等于说,专利权人自申请之日起就已有了独占实施权。依照专利法第8条规定,专利申请应当记过审查批准,由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才正式产生,专利权人才有禁止他人未经其允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就发明专利而言,由于该发明的内容在作出授权决定前(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已经公布,申请人的竞争对手已有可能了解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内容,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威胁,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我国1984年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初步审查加异议制,1992年专利法修正案取消了专利申请的异议制,专利局作出审查决定之日即专利授权之日。在当代社会我们可能会发明一项专利,这个时候就需要到相关的机构来申请专利权专用的使用,这种专用使用的话可以排除他人利用这种专利来获得一定的权益,所以在财产方面利益自己可以受到保护,当然使用期限是规定的也就是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自己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 2.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被许可方取得相应的专利实施权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3.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 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请求保护的权利。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 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 转让专利权 的权利。 专利申请权 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6.在产品上标明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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