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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便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查封登记等。第三条 本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在权属明晰的基础上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的确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并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海、用岛和无居民海岛的不动产登记。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所辖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本区内的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原则,集中办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业务,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登记一体化。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成果和不动产测量成果。

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尚未有权籍调查成果或者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权籍调查成果。

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所需要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由人民政府组织获取。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工作,实时更新权籍调查数据库,确保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的现势、有效、安全。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具有唯一编码。第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不动产单元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可以只记载宗地面积,不记载分摊土地面积。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不动产登记簿,并进行记载。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证明为纸质或者电子介质,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服务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也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网络平台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服务场所设立窗口,统一收取房屋交易、税收申报和不动产登记所需全部材料,实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在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提供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服务。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二)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三)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五)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六)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七)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八)转让不动产的单位已注销或者转让不动产的自然人死亡,并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不动产权统一登记实现的信息

无锡市区28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12月28日,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无锡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揭牌。据悉,自2015年12月28日起,我市市区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12月28日,无锡市 不动产登记 中心和无锡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揭牌。据悉,自2015年12月28日起,我市市区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颁发 不动产权证 书。

市区28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原有 土地证 、 房产证 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

据介绍,即日起,市 房屋产权 监理处(市房屋登记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更名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再承担房屋交易管理职责,不再保留市房屋登记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牌子,其主管部门调整为市 国土资源局 ,为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不动产登记事业经办机构。

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承担原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屋登记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房屋交易管理职责,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

12月28日起,位于复兴路118号3楼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大厅、位于市民中心东12号楼的市行政服务中心等16个服务网点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据悉,这只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的第一批窗口,“其中有市级窗口、区级窗口,还有乡镇级窗口,具有一定的覆盖面,可以基本满足群众的办证需求。后期我们将抓紧对其他国土资源‘四全’服务窗口进行升级改造,开展业务人员培训,部署相关软件及设备,争取早日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大限度便民利民。”国土部门人士表示。

第一批受理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的业务范围包括: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及建筑物、 构筑物 所有权, 集体土地 所有权、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

暂不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国土资源“四全”服务窗口受理登记范围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变更、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变更、抵押、注销、查封解封、预告登记(均不含房产); 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初始、变更、抵押、注销、查封解封登记(均不含房产)。

目前,《不动 产权证书 》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一种权利或者互相兼容的一组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我市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来记载房屋和土地这一互相兼容的权利。《不动产权证书》取代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 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实现了多证合一,方便了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证明》 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者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取代了原《 房屋他项权证 》、《土地他项权证》、《 在建工程 抵押登记证明》、《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土地预告登记证明》、《异议登记证明》等。  

同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也就是说,12月28日起,不再单独颁发土地证和房产证,统一由不动产权证书替代,而原有的证书权利也不变动,等到有变更时可逐步替换成不动产权证。”

如果个人名下有多套房产,是否需要领取多个证书?

据了解,《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集成版用于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比如某人有两套房产在同一宗土地上,则两套房产登记在同一个不动产登记簿证上,也就是集成版证书;如果两套房产在不同的 宗地 上,则仍登记在两个不动产登记簿证上,也就是单一版证书。在推广初期,将会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现在的证需要换吗?

不动产统一登记开始后,是否意味着大家手头的房产证等产权证,都要换成 不动产证 ?

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也就是说,旧证、新证同时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新 购房 屋等不动产并首次办理产权证,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的市民,将逐步换发新的不动产证。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登记按照国家规定予以5年过渡期。

以上是近期被炒得沸沸扬扬的不懂产权证书的详细问题的整理,相信大家已经了解了海南这方面的动作和进程,旧的各类证书仍然有效所以大家请冷静对待。

不动产登记的真正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的真正目的和作用是便于切实维护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结束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混乱状况。便于提高行政管理机关效率,保证物权状况的公开和明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便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物尽其用,定分止争。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扩展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现在有了不动产权证 还需要办房产证吗?

不需要。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相关工作安排,2017年5月1日起全国所有市县停发旧证、颁发新证。 早在2016年年底,全国大部分地区就已经不再颁发房产证,而改发不动产权证。 据国土资源部官网消息,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地市已经达到100%,除西藏部分县外的所有省(区、市)的县,全部实现“颁新停旧”。 扩展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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