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011年11月22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非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安全事故时,抢险、救灾、救人的。

  第四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遵循精神奖励、物质奖励、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和实施,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各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申报、评审、推荐表彰、优抚保障、宣传等日常工作,联系本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

  第六条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七条 省、州(市)、县(市、区)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依法募集、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八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捐赠,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确保安全,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

  第九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司法行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向所在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个人可以要求以上部门,对本人或者他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申报。

  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可以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

  见义勇为行为申报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见义勇为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确认;对事实不清楚、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报人补齐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并在材料补齐或者调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作出确认。

  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对拟确认的见义勇为行为,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在辖区范围内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和确认部门,在调查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时,有关单位、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和知情人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对是否是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确认后,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条件的,报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并通知相关部门落实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待遇;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部门、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对确认不服的,在收到确认通知后3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一)有一定贡献的,由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5000元以上奖金;

  (二)有较大贡献的,经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由州(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1万元以上奖金;

  (三)有重大贡献的,经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逐级申报,由省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10万元以上奖金;

  (四)有特别重大贡献,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逐级申报,由省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群体、集体)”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由省、州(市)、县(市、区)共同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为标准一次性发给奖金;其奖金的三级比例为省65%、州(市)30%、县(市、区)5%。

  表彰奖励应当公开进行,被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为其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资金的来源:

  (一)同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接受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学校、部队等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对受到各级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本人身份和事迹,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优先推荐为各级劳动模范。

  第十六条 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基层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送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拖延。

  第十七条 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牺牲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无承担能力的,按照下列办法解决:

  (一)参加工伤、基本医疗、农村新农合保险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由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拨专款按规定予以解决;

  (三)仍确有实际困难的,由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下列待遇和保障:

  (一)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升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

  (二)在公务员招考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聘时,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给予照顾;

  (三)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治疗、康复期间,原享有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四)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重点给予照顾;

  (五)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予以保障;

  (六)在参加本省大中专院校招生考试时,享受加分照顾。

  第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经行为发生地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提出,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定为烈士,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其伤残评定及待遇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工伤保险法规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无用工单位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由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残疾人证并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有工作单位但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保险或者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其遭受打击报复。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职责,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向当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投诉,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司法行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申报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而不申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不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者对有关救治、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要求不及时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责令改正;导致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资金,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和抚恤优待的,由原确认的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撤销荣誉称号,追缴奖金、证书和其他相关费用,并根据情节,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其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问责。

  第三十一条 负有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其表彰奖励按照本条例执行,其他保障从其部队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奖励、抚恤优待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同时废止。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248.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8日 01:50:21
下一篇 2025年3月8日 01:52:14

相关推荐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效力位阶)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

    2025年3月31日
    300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属于什么)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是哪年实行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警察可以调公安警察工作吗 可以转职,但是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才可以转职为公安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公安警察是中国警察的一种…

    2025年3月31日
    400
  • 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和职务侵占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如何量刑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量刑处罚规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

    2025年3月31日
    300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名单)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卖书的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卖书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依法设在地方行政区划内的省级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指导权。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受中共云南省委领导;接受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行政案件为什么不放直播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不是所有的案件法院都直播的,法院是有选择的直播。…

    2025年3月31日
    300
  • 贵州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最新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

    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

    2025年3月31日
    700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山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劳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五章 附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25年3月31日
    300
  •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0修正)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

    2025年3月31日
    400
  •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婚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人民为…

    2025年3月31日
    400
  •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怎么交划算(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怎么交划算一年)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怎么交最划算 个人缴纳社保两种形式: 1、由单位代交:单位与个人按比例共同缴费,个人部分将按照个人的上年月平工资8%交纳养老保险,2%交纳医疗保险,0.5-1%交纳失业保险; 2、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交纳社会保险: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缴纳,各地规定不同,一般养老保险在18–28%的比例缴费,医疗保险一般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

    2025年3月31日
    200
  • 全国法院失信人员查询(全国法院失信人员查询官网)

    如何查询自己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查询自己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以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在该查询系统中,可根据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中的任意一项进行查询。如果被纳入失信黑名单,一些出境的签证,升学就业、企业贷款、投标以及干部选拔都会受到影响,另外相关部门会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 法律分析 失信被执…

    2025年3月31日
    300
  • 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应该怎么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

    2025年3月31日
    3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

    2025年3月31日
    300
  • 中国人民法院网(中国人民法院网查询失信人员名单)

    人民法院报公告查询 查询方式一、登陆中国法院网,点击首页导航“法院公告”在右下角录入当事人名称,点击“提交”(仅提供6个月);方式二、超过6个月可以通过010-67550886、87电话方式查询;方式三、全国地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查阅人民法院报缩印本;方式四、个人带身份证、单位带介绍信亲临北京东城区东花市北里西区22号人民法院报社查阅人民法院报缩印本。 最高人…

    2025年3月31日
    200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2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21全文)

    食品安全法2021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

    2025年3月31日
    3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载)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区别是: 一、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之间的关系的,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细化,更加明确。 二、《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

    2025年3月31日
    5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