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
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认清民法典制定的目标。
民事立法的混乱会导致民事司法实践的标准不统一,使民法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民法典的制定,可以消弭立法上的混乱,填补立法空白。这正是民法典的优越性所在。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统一的立法体系。
在接下来的立法工作中,我国民法的体系化要围绕民法典制定而进行。制定民法典应适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要求,更好地促进我国的民事立法以及民事司法的完善,保障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加强民法理念研究。
民法的体系化是对民法典的体系、编纂技术、所采用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甚至法律适用的总结。民法典不能涵盖所有的民事生活,而不断发展的民事法律关系也需要不断进行规范调整。
因此,民法典的制定不单纯是为立法而立法,而是为了调整民事生活。为了使民法更好地体系化,制定出合乎需要的民法典,应加强对民法典编章结构、立法技术、法律概念以及司法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三、正确区分法典编纂与法典汇编的关系。
制定民法典,有汇编式与编纂式两种法典方案。就我国而言,编纂式法典具有一些汇编式法典不具备的优点。编纂式法典具有紧密的体系,能够克服体系的漏洞,有利于制度之间的协调,更能彰显民法典的形式理性,体现民法典的价值。
而法典编纂存在的缺陷,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案来弥补。当前比较可行的方式是,在我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后,应紧接着进行人格权法以及债法总则的制定。在此基础上,对这些法律进行全面体系化,从而编纂出我们时代的民法典。
扩展资料:
探究民法的体系化,根本目的在于形成一个法典化的完备体系,从而在该体系的支撑下建立起一部具有高度逻辑性与系统性的民法典。我国民法的体系化,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及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体系化是制定民法典的内在要求。民法典就是以体系性以及由之决定的逻辑性为重要特征的,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民法的体系化可以将涉及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既定原则的指导下进行通盘规划,从而确立起民法典的支柱与骨架,发挥其预先规划、提纲挈领的作用。
民法体系化是制定民法典的保障。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确立民法体系,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的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民法体系化有助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民法的体系化,就是将市民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规则抽象出来,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从而为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适用民法提供便利。体系化有助于通过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最终实现社会生活关系的稳定和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学术观点:民法如何体系化
民法典的颁布有何意义
首先表现在对人的自由、尊严和权利的确认和维护上。在民法典的立法结构设置上,始终围绕“人”这个中心,被誉为“人法”。即以“人”而不是以“物”为中心,先规定人,再规定人的财产,最后才规定取得财产的方法。同时,在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则中,处处着力保障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例如,《法国民法典》1134条规定,人们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情况下,自由订立契约,创建自己期望的各种民事关系。
其次,革命性地重塑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用“平等”替代了“等级”。《法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此处特别强调“所有法国人”,即意在废除法国大革命之前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不平等现象。如它明确规定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待遇上的平等,禁止歧视非婚生子女。可以说,正是这些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规则,击破了固守千年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制度,使《人权宣言》中的平等观念变成了现实。
再次,确立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原则,奠定了近代私法体系的三大基本原则。《法国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成果,用法律制度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牢固根基。拿破仑曾在立法讨论中阐明了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重要地位,他说:“我拥有许多的军队,但我不能侵占一块土地,因为侵犯一个人的所有权,就是侵害所有人的权利。”正是《法国民法典》对人人可平等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的规定,最大程度地激发了法国民众创造财富的热情。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繁荣的市场交易,而《法国民法典》确立的契约自由原则恰以国家强制力保护了人们在自由合意基础上订立的契约,明确给予它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从而表明了国家像保护私有财产一样保护私人契约的制度选择。19世纪法国资本主义经济的突飞猛进证明,私法三原则统领下的《法国民法典》确乎起到了为初兴的资本主义保驾护航的历史作用。
《法国民法典》的第四个进步意义在于祛除壁垒,统一了法国的资本主义市场交易规则。《法国民法典》制定之前,法国南部、北部地区分受罗马法和习惯法的影响,存在因经济社会规则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而引起的各种矛盾。对此,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形象地讽刺道,在法国旅行需要经常更换法律,就像经常更换马匹一样。《法国民法典》的施行结束了这种规则割据、冲突的局面,实现了法国境内经济社会生活基本准则的统一。此举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便利了交易,促进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
制定民法典的意义
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意义重大。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现场,一本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摆放在与会人员面前,提请会议审议。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合体”,成为过去一年来国家立法工作中耀眼的一道印记。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到 “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立法之路蹄疾步稳。
2019年,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拆分审议密集进行。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进一步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努力倾听人民心声、聚焦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诉求、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让立法的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
民法典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13718位网民提出114574条意见。社会公众普遍认为,编纂民法典,以法典化方式确认、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取得的法治成果,充分彰显、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优势。
随着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的临近,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几代人热切期盼的中国民法典,即将迎来历史性时刻。
首先表现在对人的自由、尊严和权利的确认和维护上。在民法典的立法结构设置上,始终围绕“人”这个中心,被誉为“人法”。即以“人”而不是以“物”为中心,先规定人,再规定人的财产,最后才规定取得财产的方法。同时,在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则中,处处着力保障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例如,《法国民法典》1134条规定,人们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情况下,自由订立契约,创建自己期望的各种民事关系。
其次,革命性地重塑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用“平等”替代了“等级”。《法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此处特别强调“所有法国人”,即意在废除法国大革命之前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不平等现象。如它明确规定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待遇上的平等,禁止歧视非婚生子女。可以说,正是这些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规则,击破了固守千年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制度,使《人权宣言》中的平等观念变成了现实。
再次,确立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原则,奠定了近代私法体系的三大基本原则。《法国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成果,用法律制度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牢固根基。拿破仑曾在立法讨论中阐明了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重要地位,他说:“我拥有许多的军队,但我不能侵占一块土地,因为侵犯一个人的所有权,就是侵害所有人的权利。”正是《法国民法典》对人人可平等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的规定,最大程度地激发了法国民众创造财富的热情。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繁荣的市场交易,而《法国民法典》确立的契约自由原则恰以国家强制力保护了人们在自由合意基础上订立的契约,明确给予它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从而表明了国家像保护私有财产一样保护私人契约的制度选择。19世纪法国资本主义经济的突飞猛进证明,私法三原则统领下的《法国民法典》确乎起到了为初兴的资本主义保驾护航的历史作用。
《法国民法典》的第四个进步意义在于祛除壁垒,统一了法国的资本主义市场交易规则。《法国民法典》制定之前,法国南部、北部地区分受罗马法和习惯法的影响,存在因经济社会规则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而引起的各种矛盾。对此,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形象地讽刺道,在法国旅行需要经常更换法律,就像经常更换马匹一样。《法国民法典》的施行结束了这种规则割据、冲突的局面,实现了法国境内经济社会生活基本准则的统一。此举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便利了交易,促进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
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请简短回答要点)
应当以法律关系的要素作为构建民法典体系的基本思路 尽管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德国的模式,但我认为应当借鉴德国模式,采取法律关系的要 素来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潘德克顿学派的一个伟大的贡献在于,以法律关系的要素作 为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的骨架,“德意志编别法创设总则编之一举,意义甚为重大,当 时德国法律学者皆认为:对各种法律关系共同事项,另有谋设一般的共同规定之必要。 ”(注: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3页。)也就 是说,潘德克顿学派将整个法律关系的理论运用到法典里面去,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民法 典的体系结构。具体来说,在总则中确立主体、行为、客体制度,然后在分则中确立法 律关系的内容,该内容主要是民事权利,具体包括债权、物权、亲属、继承权利,当总 则中确立主体、行为、客体与分则中的权利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例 如总则中的主体、行为、客体与物权制度结合在一起,就构成完整的物权法律关系。由 于法律关系的各种要素都已具备从而形成完整的法律关系,这种构架模式体现了潘德克 顿体系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如果我们要采纳潘德克顿制定民法典体系的基本思路,那么总则按照法律关系的要素 来构建,至少需要规定以下内容:第一,主体制度。主体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的自然人或法人,民事主体制度是独立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等说必备的民事权利能 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规定,是商品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反映。民事主体主要包 括自然人、法人和合伙等。第二,客体,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根据概念 法学的体系思想,应将作为法律规定的客体的构成要件分离出若干要素,并将这些要素 一般化,形成类别概念,并借着不同层次的类型化,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并因此 构成体系。(注: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第356页。)总则中规定客体制度的主要理 由是:我国民法总论已经在总则中抽象出来了法律行为的概念,对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 素的客体是应该也可以抽象出来的。建立抽象的客体概念,可以涵盖未来发展出来的客 体。因为客体本身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变化,无形 财产权利在迅速扩张,近来有学者认为,像养老金、就业机会、营业执照、补贴、政治 特许权利等都属于财产权范畴。(注:Lawrence M.Friedman,The Law of The Living,The Law of The Dead:Property,Succession,and Society,1996 Wis.L.Rev.340.)因此 ,权利客体一词包含的范围十分广泛,这就需要使客体概念的包容性更强。第三,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它是指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以意思表示为内容的行为。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制度及其相关 理论在现代民法学说中居于重要地位;尽管在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也不承认婚姻 为契约行为,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仍然是十分广泛的。这一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不仅 统辖了合同法、遗嘱法和收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 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它不仅可以对现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进行调整,而且能 够涵盖许多新的交易形式,并对其进行规范;而且又以完备系统的理论形态概括了民法 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形成学说中令人瞩目的独立领域。(注:参见董安生:《 民事法律行为》,前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四,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结果,也是对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关于总则中是否应当规 定民事责任制度的问题,曾经在学界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有学者建议,我国《民法通则 》单设民事责任制度,因此总则中应当规定民事责任制度。我认为,总则不可能对民事 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全面的规定,因为无论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都不属于 总则的内容,而是分则的内容。尽管总则中不应当规定“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则,但总 则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概念和原则是必要的,因为一方面,总则中规定一般民事责任的 概念确定了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因为民事责任的概念只有在总则中规定才合适的,在总 则外的其他任何部分都不宜对此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总则在规定了法律关系的主体客 体以及简单列举了各种民事权利之后,再规定民事责任,也是顺理成章的。由于侵权行 为将独立成编,因此总则中应当有相应的制度与分则中的制度相适应。另外,侵权责任 和违约责任存在着一些共性,例如关于归责原则、免责条件、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责任 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责任形式等。这些应当在总则中设置一般规定。 人格权、亲属权、继承权、物权、债权,是现代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些基本的民事权 利,是民事主体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所必备的权利,而且其内涵都已经比较 成熟,因此,有必要通过民法典而非一些单行法来确认。分则的权利体系应当以已经发 展成熟、并且已经为社会生活广泛接受或迫切需要的权利为基础来构建,当然也应当为 未来新的权利成长提供足够的法律空间。 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民事权利如何进行排列,从而合乎民法典体系的逻辑性。我认 为,确立这一体系,应当着眼于以下思路:首先应当强调人格权应当优先于财产权的基 本理念,因此,人格权应当置于民事权利之首。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完整,应该 置于比财产权更重要的位置,它们是最高的法益。因为一方面,现代民法要充分体现人 本主义得精神,强调对个人的终极关怀,因此应当将就个人利益而言更为重要的人身利 益置于财产利益之前,优先保护。另一方面,财产权与人格权相比较,毕竟不如人格权 那样对个人更为重要。试想如果生命、健康、自由都不能得到保障,所谓“万贯家财” 又有何用?还应当看到,人格权财产是个人的,但人身安全、人的尊严等涉及社会利益 。这正如美国侵权法重述第85节认为,“人类生命和肢体的价值不仅属于他个人,而且 属于整个社会。因此其价值高于土地占有者的利益。”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 法草案之中,将物权法置于民法典分则中的各编之首,这主要考虑到民法通则第五章“ 民事权利”中的体系,在该章中首先规定了物权的内容,因此立法机关最终将物权放在 分则中的各编之首,我认为这种体例虽然不无根据,但从理论上说仍然值得商榷。毕竟 物权与人格权相比,人格权更为重要。其次,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权利优先于一般财产 权。因此,有关亲属权、继承权也应当优先于物权债权等财产权。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 与人格权同属于人身关系的范畴,两者具有更密切的联系,所以将其置于人格权之后、 财产权之前有一定的道理。第三,关于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民法典草案将物权置于债权 之前是比较科学的,毕竟物权是产生债权的前提,只有在产权明确的情形之下才能发生 交易关系。第四,关于债权的概念,我国民法典草案未设立独立的债权总则,有关债的 概念和合同之外的几种债的形式(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在总则中的民事权利一章中规 定的。我认为,在侵权行为法独立之后,尤其在我国合同法总则已经非常充实和完备的 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规定与合同法总则大量重复的债法总则。但从民法典体系构建考虑 ,物权是与债权相对应的概念,物权法已经独立成编,债权法也应当独立成编,债权制 度的确立,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等债的形式在民法中找到了其应有的位置 ,并且为这些关系确立了适用的规则。设计债法总则还是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它可以 使民法典的条文更为简约。现实中的各种债都是具体的,通过归纳其共同事项,将具有 共性的部分规定在债法总则中,可以起到一种立法经济与俭省的作用。当然,有关债权 的总则应当尽量简化,可以考虑对合同法总则中没有规定的内容作一些补充性的规定。 按照这样一个逻辑顺序,民法典的分则体系应当为人格权、亲属法、继承法、物权、债 权总则、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我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创新点是什么?
1、主要内容: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
2、主要创新点: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合理借鉴世界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外国的民法条文,更不照抄书本上的民法理论,而是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的最新成果。例如,总则编创新法人制度,增设特别法人;物权编落实中央关于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民法典是民事法治实践的最新成果。
编纂民法典,通过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民法典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需求。例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尊重和维护人格权成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
我国民法典是一部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国情、彰显中国精神的民法典。民法典编纂工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民法典编纂工作相关汇报。正是因为在编纂工作中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才确保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成功。民法典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
扩展资料: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资料:人民网-刘俊臣:深入理解民法典的“三个特色”
参考资料:人民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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