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驾加无证驾驶怎么处罚
无证驾驶加醉驾如何处理解释如下:
醉驾与无证驾驶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交通违章行为,但也有可能同时发生,也就是行为人既属于无证驾驶,同时也是在醉酒的状态下驾车,这样情况下的处罚是,吊销机驾驶证,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依法追究其他刑事责任。
对于醉驾,除了会涉及到行政处罚外,其实在被认定构成犯罪之后,还会涉及到刑事方面的处罚。至于无证驾驶,本身就是交通违章行为,那么对驾驶人员作出扣分或者罚款、拘留的处罚也无可厚非。不过要是二者加在一起,一方面行政处罚可能会更重一些,另一方面若是构成危险驾驶罪,那还是免除不了刑事处罚。
酒驾无证驾驶怎么处罚
酒后驾驶机动车,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都属于交通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为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具体来说,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以及第99条的规定,具体处罚如下:
1、被认定为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需要缴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会被暂扣六个月的机动车驾驶证;
2、被认定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同样需要缴纳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情节严重的话,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处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酒后无证驾驶怎么处罚
200到2000元罚款,并处15天以内拘留。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被处1000到2000元罚款,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无证驾驶怎么处罚(因酒驾驾照被暂扣)
如果无证驾驶被抓到将处以罚款,也可能被拘留,谎报别人名字当然会被查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扩展资料:
2003年7月5日,原审被告人林峰驾驶车号为浙JW2046小货车,于禁行时间在浙江省温岭市区东门路行驶,被温岭市交警大队依法滞留了驾驶证,责令其三至五日内到交警大队违章处理中心接受处理。2003年7月6日林峰去接受处理时,交警大队因电脑故障未能处理。
同月11日,交警大队作出吊扣林峰驾驶证10日的处罚决定书。
2003年7月19日晚6时30分许,林峰驾驶浙JW2046小货车从温岭市泽国镇开往玉环县方向,途经温岭市新藤岭隧道南出口处,碰撞骑自行车的葛雅萍,造成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温公交肇责认定[2003]第92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峰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林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林峰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被害人葛雅萍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人林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由被告人林峰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4804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法院-行为人在驾照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应认定为无证驾驶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229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