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的开采和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槽车(船)运输,燃气器具的生产和沼气及其燃烧器具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扶持燃气事业发展,推广应用先进的燃气生产、供应、使用工艺和技术装备。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

  同一城市的燃气管网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燃气专业规划范围以外的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上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其他民用建筑,必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第七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依法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消防、安全生产、抗震、防雷、防洪、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安全等设施依法报经有关部门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兴建与燃气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四)其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在作业日七日前通知燃气企业,共同协商采取确保燃气设施安全的措施后,在燃气企业的监护下作业。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燃气企业应当对有关燃气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禁止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

  除灭火救援和燃气严重泄漏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的公共阀门。

  第三章 燃气生产与供应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燃气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第十四条 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燃气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四年至少送交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质量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安全供气;

  (二)因燃气设施计划检修或者用户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提前二日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因紧急事故等原因停止供气时,应当及时抢修,同时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三)执行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四)瓶装燃气应当标明充装单位;

  (五)不得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倒灌瓶装燃气,不得向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残液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将漏气气瓶运出储灌站或者销售网点;

  (六)不得违法向用户收取费用;

  (七)指导、督促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告知报修电话。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瓶装燃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燃气器具的安装与维修

  第十九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从事安装、维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燃气适配性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检测符合本省各地燃气使用要求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安装企业不得为用户安装与当地燃气不相适配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

  第二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者必须在销售地设立产品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向用户提供产品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约定的时间内亮证为用户提供安装、维修服务;

  (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管道燃气企业申请验收,安装不合格的,免费重新安装;

  (三)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

  (四)不得擅自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

  (五)作业前向用户出示收费标准。

  第五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依法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中应当明确燃气设施的维修责任。

  第二十四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者扩大管道燃气使用范围、变更管道燃气使用地点以及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当向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答复。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燃气费。管道燃气用户逾期不支付燃气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管道燃气用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气。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气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用户。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表具显示的数据为准。

  管道燃气供用气当事人发生计量争议时,可以书面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表具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申请人承担检验费;经检定计量表具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由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承担检验费,申请检定之日起前二个月的用气量,按照检定认定的用气量计费。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

  (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持有合法证件的燃气工作人员入户进行燃气使用安全检查及正常业务活动;

  (四)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或者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五)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和改换气瓶检验标记;

  (六)不得倒灌瓶装燃气、倾倒瓶装燃气残液;

  (七)不得盗用管道燃气;

  (八)不得转卖燃气。

  第二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其他相关服务的质量、收费等事项向有关企业提出查询,有关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对不予处理或者对处理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燃气销售网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第三十二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

  (二)倒灌瓶装燃气的;

  (三)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四)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销售网点是指瓶装燃气供应站、庭院(楼栋)管道燃气供应站、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等站点。

  (四)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五)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计量器具、气瓶、调压器等;燃气燃烧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等。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229.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5日 20:24:49
下一篇 2025年2月5日 20:24:52

相关推荐

  • 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2020最新拖欠农民工工资政策

    作为劳动者中比较弱势的群体,农民工因为文化水平较低,所以农民工工资的拖欠现象在如今也是比较常见的,那么农民工对于拖欠工资该怎么办?拖欠农民工工资找谁?那么接下来普法知识网的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一、要冷静理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

    2025年2月6日
    1000
  • 环境保护改善的最新要求是什么

      随着绿色出行绿色发展的理念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低碳的出行方式,从而来做到对环境保护的支持,而对于环境保护的方式方法却要不断的改善与健全,那么今天就跟法律知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环境保护改善的最新要求是什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环境保护改善的最新要求是什么   容量超载   我国污染物排放逼近或者超过承载,这是我国资源环境国情的重大判断。在长…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1000
  • 2018年最新环保税法解读

      2018年一部被称为“绿色税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它符合我国大力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发展的理念,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那么大家是否了解最新环境保护税法呢?接下来法律知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2018年最新环保税法解读”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2018年环保法解读之理念有创新   …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2018年最新环保的规定有哪些

      随着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社会正在不断进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选择了。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就2018年最新环保的规定有哪些;制定环境保护规定的原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这三个问题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一、2018年最新环保的规定有哪些   (1)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822…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1000
  • 最新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经济、人口发展情况等因素制定出来的。自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很多人都在传我国结婚年龄有所改变,有的说提前了,有的却说推迟了。那么,最新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接下来由法律知识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最新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

    2025年2月6日
    1100
  • 2019年最新男女结婚年龄是多少

      婚姻关系如何建立是在结婚证领取的前置条件下建立的,在法律效力生效的状态下维持的。关于2019年最新男女结婚年龄是多少,接下来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法律知识网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2019年最新男女结婚年龄是多少   1、法定婚龄要考虑两方面,   其一,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

    2025年2月6日
    700
  • 最新的法定结婚年龄是怎样的

      结婚是一件十分神圣的事情,同时在法律上也有相应的法律意义。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男女要成为夫妻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定年龄,那么最新的法定结婚年龄是怎样的?这样一个问题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利益。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法律知识网小编为你来一一解答这样一个问题。   一、法定结婚年龄是什么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25年2月6日
    700
  • 湖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1987年1月21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2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号   发布日期:1987-1-22   执行日期:1987-1-22   失效日期:1999-1-24   第一条 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省…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拆迁最新标准是什么?拆迁补偿的最新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在这个时候,就需要对城市和农村的土地建设进行新一轮的规划和调整。与之相连的就是要对房屋进行拆迁。很多人就很关心,在房屋拆迁之后补偿能够达到多少。关于拆迁区的最新标准是怎样的呢?      这些我们了解到,在我国是各有不同的拆迁补偿标准的,因为我国的面积太大,南北差异和东西差异需要存在。这个时候。我们是需要。各地的政府根据自身情况,…

    2025年2月6日
    700
  • 最新商品房拆迁应该如何赔偿,怎么赔偿最新拆迁的商品房

       我们大家应该都知道,商品房如果到了一定的时间段之后,房屋建筑物的墙体什么之内的东西,就会渐渐的老化掉。这种老化掉的房屋建筑物随时都有可能倒塌掉,为了大家的生命安全着想,这种房屋建筑物是会被进行拆迁的。可是,如果一旦进行拆迁,就需要对被拆迁房屋建筑物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那么,最新商品房拆迁应该如何赔偿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以下文章的内容仅供参考。 …

    2025年2月6日
    800
  • 最新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土地征收最新补偿标准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们可以看到,在农村里有很多土地需要被征收,然后将这些土地用于新一轮的土地规划调整。这个时候,我们村民当然最关心的就是如果自己家的土地需要被征收的话,那么这个征收的政策是怎样的呢?      实际上,首先我们需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那就是我国的面积广阔。各地之间的情况都比较复杂,所以并不能有一个针对各地的边休息来让我们去实行。一般…

    2025年2月6日
    900
  • 如何合法制止违法强拆?关于强拆的最新规定

      有些人在拆迁时会遇到强拆,可能在拆迁赔偿的谈判中对于拆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不满意,有些人本着细水长流的想法,觉得不搬对方也不敢怎么样,就这样一直拖着,最后却被拆迁人暴力威胁导致强拆,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强拆是不是违法的呢?有什么方法可以阻止强拆呢?      1、 尽量保持理智的情绪:虽然强拆是违法的,但是我们要有法律意识,维权要在依法的基础上,从实…

    2025年2月6日
    600
  • 最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在土地法当中明确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相关的管理和经营。对于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来说也是如此,那么,最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知识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最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给土地所有权依法所属的农村集…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最新集体土地的征收办法

      土地征收是我们大家都不陌生的,我国是土地国有的,当国家有需要的时候,就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并给予他们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那么大家知道最新集体土地的征收办法是什么吗?下面就让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最新集体土地的征收办法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土地征收  土地征用简称”征地”。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08

      湘财金〔2008〕26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扶持企业上市专项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金融证券办: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政办发[2008]16号)精神,为支持我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新…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