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孽息(民法典息息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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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民法上孽息的问题

您好,我翻阅了下当时的笔记,答案应该是D,您选的是对的。做誉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题目中的标的物都属于天然孳息。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题目就简化为对法定和天然孳息的判断了,所有权人的判断。

A项 天然孳息。根据动产物权交付主义,只要没交付,所有权都是甲的

B项 天然孳息

C项 题目中的“均”太绝谨闹对化,天然孳息还是可以在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纯晌段

D项 你懂得。

希望能帮助到您~

民法典孽息(民法典息息相关内容)

“孽息”与“孳息”有何不同???

孽息是错误的,是孳息的误写。

孳息

读音:[ zī xī ]

释义:从某物上获取的收益。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如果树上结的果子;后皮裤者如银行存款的利息。与“原物”相对。

出处:《明史·张本传》:“时马大孳息,畿内军民为畜牧所困。”

白话译文:当燃键简时马大量繁衍,城内的军队和百姓都被牲畜所困扰。

扩展亮扮资料

近义词:利息、息金

一、利息

读音:[ lì xī ]

释义:也叫子金。借款人按照借款本金数额、期限和利率支付给贷款人的报酬。

出处:茅盾 《林家铺子》二:“她有三百元的‘老本’存在 林先生 的铺里,按月来取三块钱的利息。”

二、息金

读音:[ xī jīn ]

释义:利钱,利息。

出处:沈从文 《牛》:“好的天气是不比印子钱,可以用息金借来的。”

撤销死亡宣告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财产滋生的孽息是否应该返还?回答请注明引证出处。

应当返还。根据《中国华人民共衡高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十分明确。

即使是根据民事法律的基本原理也可以推理得出。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于其财产本身及产生的孳息,所以当财产需要返还时孳息应当一并返还。

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而》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橘拦局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圆让,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抵押担保是不是就是抵押贷款

抵押担保与抵押贷款不同。

1、定义上的区别: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贷款指借款人在法律上把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取得的银行贷款。它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作为一种补偿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

2、抵押范围上的区别: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派友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可以充当抵押物的范围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枣行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从物: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凳羡哗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孳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孽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添附: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抵押贷款的范围: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2)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3)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

抵押贷款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人必须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明确表示愿以该抵押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以房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以交通运输工具、通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以专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古罗马法庭与当代的法庭有什么不同?

古罗马法是由负责审议的团体,也属于拥有罗马最高政治行驶权的元老院编订! 里面包括了从罗马氏族公社时期(公元八世纪前)王政时期(公元前八世纪—六世纪)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帝国时期(公元前27年——395年分裂——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1453年东罗马帝国灭亡)这么四个阶段~! 提到古罗马法,便不得不提到著名的典籍——《十二铜表法》里面包含了、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还有罗马帝国的《民法大全》这里面包括了《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

我们先来看看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包括债务法、继承法、婚姻法以及诉讼程序等各个方面,基本上是罗马人传统习惯法的汇编,表现出维护贵族和富裕平民利益的倾向。

“十二铜表法”体现出古代罗马人的法治精神和奴隶制国家的本质特点。

“十二铜表法”就是罗马成文法的开端。 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法典编纂委员10人,并派人赴希腊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补充二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作《十二铜表法》。这些法律条文后经森图里亚会议批准,公布于罗马广场。这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在战火中铜表全部被毁,原文散佚,现在只能从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见梗概。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后,就成为共和时期罗马法律的主要渊源。

第一表 传唤

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

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

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

七、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

八、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

九、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

第二表 审理

一、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As,罗马铜币名,约金衡制一磅)以上的,交誓金500阿斯。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关于自由身份之诉,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

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 Jndex)、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hoste)……,则应延期审讯。

三、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

四、即使是盗窃案件,亦可进行和解。

第三表 执行

一、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

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 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八、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

第四表 家长权

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

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

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一、除维斯塔( Vesta)贞女外,妇女终身受监护。

二、在族亲( agnatio)监护下的妇女,其所有要式移转物( res mancipi)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但妇女转让其物时,曾取得监护人同意的,不在此限。

三、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四、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herees sui),其遗产由最近的族亲继承。

五、如无族亲时,由宗亲(genhies)继承。

六、遗嘱未指定监护人时,由族亲为法定监护人。

七、精神病人(Friosus)因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和财产由族亲保护之;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

浪费人( prodigus)不得管理其财产,应由其族亲为他的保佐人。

八、获释奴( libertus)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归恩主所有。

九、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由各继承人按其应继分的比例分配之。

十、遗产的分割,按遗产分析诉处理。

十一、以遗嘱解放奴隶而以支付一定金额给继承人为条件的,则该奴隶在付足金额后,即取得自由;如该奴隶已被转让,则在付给让受人以该金额后,亦即取得自由。

第六表 所有权和占有

一、凡依”现金借贷”(nexum)或”要式买卖”(mancipium)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

二、凡主张曾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双倍于标的的罚金。

三、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四、妻不愿依一年使用时效而缔结有夫权婚姻的,则应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

五、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财产的所有权。

六、于诉讼进行中,在长官前对物的所有权有争议时,应裁定该物归事实上的占有者,或认为合适的人暂行占有。

有关自由身份之诉,应裁定由主张该人为自由人的一方占有所争的对象。

七、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

八、凡依”要式卖买”或”拟诉弃权”(ceessio in jure)的方式转让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

十、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

十一、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中拔出后,则原所有人有权取回。

第七表 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

一、建筑物的周围应用二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

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树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

三、有关园子……祖产……谷仓……的规定(原文有缺漏)。,

四、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该空地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五、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解决之。

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宽度,直向为八尺,转弯处为十六尺。

七、如供役地人未将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状态时,则有通行权者得把运货车通过他认为适宜的地方。

八、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

九、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

十、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第八表 私犯

一、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二、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原文为memberum rupsit)。

三、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四、对人施行其他强暴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

五、对他人的偶然侵害,应负赔偿责任。

六、牲畜损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负赔偿责任,或将该牲畜交与被害人。

七、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中吃食,应负赔偿责任;但如他人的果实落在自己的田中而被牲畜吃掉的,则不需负责。

八、不得以蛊术损害他人的庄稼;不得擅自把一地的庄稼移置他地……。

九、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十、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将其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

十一、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以25阿斯的罚金。

十二、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将其杀死为合法。

十三、白日行窃,除用武器拒捕外,不得杀之。

十四、现行窃盗被捕,处笞刑后交被窃者处理;如为奴隶,处笞刑后投塔尔佩欧( Tarpeio)岩下摔死。如为未适婚人,由长官酌处笞刑,并责令赔 偿损失。

十五、正式搜查赃物时,搜查人应赤身光体,仅以亚麻布围腰,双手捧一盘。凡以正式方式在窃贼家搜出赃物的,以现行盗窃罪论处;如以非正式方式搜出或在他处查获的,则处盗窃者三倍于脏物的罚金。

十六、对非现行盗窃提起的诉讼,仅得处盗窃者两倍于赃物的罚金。

十七、对盗窃的物件,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十八、利息不得超过一分( uncia),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

十九、受寄人不忠实的,处以双倍于所致损害的罚金。

二十、监护人不忠实的,任何人都有权诉请撤换;其侵吞受监护人财产的,处以双倍于该财产的罚金。

二十一、恩主诈骗被保护人( clientes)的,”应作祭神的牺牲品”(原文为sacer esto)。

二十二、法律行为中的证人或司秤,如事后拒绝作证的,即为”不名誉者”,从此丧失作证的资格,亦不得请他人为之作证。

二十三、作伪证的,投于塔尔佩欧岩下摔死。

二十四、杀人者处死刑;过失致人于死的,应以公羊一只祭神,以代本人。

二十五、施魔法或以毒药杀人的,处死刑。

二十六、夜间在城市举行扰乱治安的集会的,处死刑。

二十七、士兵或其他社团的成员,得订立其组织的章程,但以不违背法律为限。

第九表 公法

一、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二、对剥夺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国籍的判决,是专属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uriata)的权力。

三、经长官委任的承审员或仲裁员,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处死刑。

四、执行死刑时由刑事事务官监场。对一切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上诉。

五、凡煽动敌人反对自己的国家,或把市民献给敌人的,处死刑。

六、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

第十表 宗教法

一、不得在市区内埋葬或焚化尸体。

二、对丧事不宜过份铺张……,火葬用的木柴,不得用斧削光。

三、埋葬或火化时,死者的丧衣以三件为限,紫色的以一件为限,奏乐的人以十名为限。

四、出丧时,妇女不得抓面毁容,也不得无节制地嚎哭。

五、不得收集死者的骸骨为之举行葬礼,但死于战场或异邦的,不在此限。

六、禁止:对奴隶的尸体用香料防腐;举行丧事宴会、奢侈地洒圣水、长行列的花环、用香炉焚香。

七、如果死者本人或其奴隶和马,因受奖而获得的花环,则在丧礼期间,准死者或其亲属佩戴。

八、不得为一人举行二次丧礼,亦不得为他备置两付棺木。

九、死者不得有金饰随葬,但如牙齿是用金镶的,准其随同火化或埋葬。

十、非经所有人同意,不得在离其房屋六十尺以内进行火葬或挖造坟墓。

十一、墓地及坟墓周围的余地,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补充

一、平民和贵族,不得通婚。

第十二表 后五表的补充

一、对购买牲畜供祭神之用而不付价金,或出租牲畜将租金供祭神之需而租用人不付租金的,则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扣押。

二、家属或奴隶因私犯而造成损害的,家长、家主应负赔偿责任,或将其交被害人处理。

三、凡以不诚实的方法取得物的占有的,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处理之,如占有人败诉,应返还所得孽息的双倍

四、系争物不得作为祭品,违者处该物价款双倍的罚金.

五、前后制定的法律有冲突时,后法取消前法。/B 另外我要提到罗马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度 《民法大全》的编纂 到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执政期间,罗马法发展到成熟阶段。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从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是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宪令,按年代顺序编排,共编出10卷,凡未被列入的都一律作废。《学说汇编》搜集和节录的是已知公认的法学家的著作,共编出50卷,凡未被选入的法理陈述都被宣布为无效,以后永远不许在法律上引用。《法学总论》是一本罗马私法教科书,由皇帝钦定,本身具有法律效力。《新律》汇编的是查士丁尼在位期间所陆续公布的180条新敕令。此大全是罗马法的精华和集锦,它总结和汇集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发展的最高成就,对罗马法的广泛传播起了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 《查士丁尼法典》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内忧外患,本已摇摇欲坠的帝国大厦,在强悍野蛮的日耳曼人的冲击之下终于灭亡了。西罗马覆灭后,东罗马帝国依然健在,而且相当繁庶,这主要得力于东罗马有利的地理环境。东罗马帝国的首都君士坦丁堡(旧称拜占庭)位于欧亚两洲交界处,扼黑海咽喉,海上贸易发达,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特别是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在位之时,国势日盛。在这种情况下,查士丁尼才有机会来制定一部伟大的传世法典。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它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完备阶段.它保留了罗马在法学方面的创造成果,对人的行为做出详细的法律规范,为调解复杂的社会矛盾提供了法律手段,成为维系东罗马帝国统治的有效工具. 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是世界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罗马法具有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所需要的现成法律形式,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如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是以罗马法为基础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罗马私法体系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法律分析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答塌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仔掘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的法律意义体现在物权和债权两个方面:在物权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中国采母物主义;在债权方面,应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相联系,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清戚圆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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